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规民约形成具有支持、指导和监督作用。在各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过程中,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障村规民约内容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防止村规民约侵害村民利益。在不违背村民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使得制定出来的乡规民约更好地体现村民的意愿,代表村民的真正利益。对村规民约的意识形态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干涉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在公权力适度地介入之下,能够增加村规民约在村民心中的合法性和地位,增强村规民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村两委在村规民约形成过程中扮演着组织者、执行者、监督者等重要角色。根据乡村治理需要,村两委确定村规民约的议题及价值取向,广泛征集民意和鼓励村民参与,并作为执行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推动村规民约的贯彻实施。比如针对村里环境卫生状况,村两委号召与讨论制定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并对环境卫生村规民约执行状况,村民遵守情况,违约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此外其他村级组织如老年协会,各种理事会,评议会等也在各自的领域,对村规民约发挥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
结语
村规民约并非一个静止的、永恒不变的规范。基于当前乡村治理有效的要求和现实需要,村规民约要着眼于实现乡村善治为出发点,不断完善与创新,发挥其最优治理效能,要以村规民约丰富乡村治理手段,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本研究开展过程中参考和学习了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对豫东地区 S 镇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河南省官渡镇“村规民约三项制度”破解治理难题和北京顺义区“村规民约推进协同治理”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了经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提升村规民约治理效能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要以村规民约为载体,发挥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效用。村规民约实施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要准确定位角色,只有乡镇党委和政府,村两委及其他村级组织,村民之间的协同参与和良性互动,村规民约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治理效能。
二是要完善村规民约的运行机制。村规民约要能够适应乡村环境的变化,依据乡村现实情况作出动态调整,在符合乡村现实环境基础上,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完善机制、构建高效的村规民约执行机制,健全村规民约的监督机制以及常态化的村规民约评估反馈机制。
三是乡村流动背景下促进村规民约的转型与创新。豫东地区乡村是流动性的,乡村流动性也是当前我国很多乡村的特征。对于此,本研究论证了村规民约对流动人口是否具有效力这一问题,并提出利用信息技术和媒介工具促进村规民约的转型与创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