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府向 G 省 D 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正式治理与关系治理的协同
5.1 正式治理与关系治理的替代、互补关系
基于对政府向 G 省 D 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分析,笔者认为,通常在项目验收阶段,正式治理和关系治理的替代关系最明显,互补关系特征较弱;在项目运行阶段,正式治理与关系治理的互补关系最明显,替代关系特征较弱;项目准备阶段既存在替代也存在互补,取决于项目购买方式和项目特点。本研究中,G 省 D 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便是在正式治理和关系治理的协同下开展的(表 5-1)。并且,不同的政府购买项目,正式治理和关系治理的组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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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建议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社会化转型的深化,准官办社会组织不再仅仅利用与政府部门的非正式关系和政治资源优势通过非竞争的方式获得政府转移的职能和服务,还越来越多地通过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一背景便引发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政府向准官办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合同治理该如何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由于合同失灵问题的存在而易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从合同治理的视角加以探讨。[88]在实务界,《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已经相继出台,试图通过强化正式合同的作用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削弱非正式关系的影响。而在学术界,政府向准官办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合同治理被划分为正式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
具体而言,政府向准官办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正式治理指的是合同双方在项目的不同阶段是通过以明文规定为主的正式性规则来治理的。该合同治理机制有两方面的特征:其一,组织间的信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其二,在项目过程中,政社嵌入程度低,具体表现在合同双方有清晰的组织行为边界,并且准官办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强。政府向准官办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关系治理指的是合同双方在项目的不同阶段是通过以不成文约定为主的关系性规则来治理的。该合同治理机制同样有两方面的特征:其一,组织间的信任是建立在组织关系基础上的;其二,项目过程中的政社嵌入程度高,表现在合同双方有模糊的组织行为边界、准官办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弱。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