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环境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场所,也是人类生产和消费所需要自然资源的供应基地,严重的环境污染威胁到人类的生活质量乃至存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生态环境质量也提出更高要求,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形成了“五位一体”的国家战略目标。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生态环境,是指人类生活其中,并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空气、水、土壤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环境具有自净能力,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质会随着时间的流逝降低其浓度和毒性。然而,当排放的污染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时,随之造成的环境质量的降低将对人类健康和安全产生危害,这就是环境污染。伴随工业化和科技的发展,人类生产力大幅提高,工业制造创造了巨量的社会财富,但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能源消耗和超出环境自净能力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工业污染物以及人类社会废弃物。
环境治理,即人们为应对环境污染、提升环境质量而采取的措施与手段。“环境治理”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环境治理覆盖范围较广,包括污染治理、自然资源保护和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管理。狭义上的环境治理主要包括污染物减排和污染防治两方面。污染物减排是指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防止环境继续恶化;污染防治则是运用各种手段对已经被破坏和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努力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中国制造”遍及全球。但工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许多环境问题,其多发性、广泛性和严重性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国家开始重视对环境的治理。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战略布局。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从监管体系、经济政策体系、法治体系、能力保障体系和社会行动体系五方面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近年来,中国政府重视环境治理的体系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工作,投入了不少人力、财力、物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环境治理仍然面临许多现实的困难,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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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环境治理研究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工业化起步早,因此较早面临环境污染问题,也较早开展环境问题的研究。国外环境治理研究注重理论的建构,成果很丰富,为环境治理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截至2020年6月10日,在Web of Science文献库选择核心合集进行检索(WOS核心合集数据库包括科学、社会科学和艺术人文领域的世界一流学术性期刊、书籍和会议录),以“Environmental Governance”为主题词的文献共有 13546 篇;以“EnvironmentalPollution Governance ”为主题词的检索结果有 1053 条;以“ Environmental PublicGovernance”为主题词的检索结果是 2881 条;以“Corporat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为主题词的搜索结果共有 4900 条。从检索结果可以看出,“环境公共治理”主题与“企业环境责任”主题的研究数量较为可观,并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反映出国外学术界对环境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与关注程度。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人们对环境及环境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环境理论也随之经历了变迁。例如,美国的环境理论就呈现出一个清晰的演变:从“资源稀缺论”到“深生态主义”,从“环境质量干预论”到“环境正义论”[2]。与此同时,国外公共治理的研究也经历了从以官僚制为核心的传统公共行政管理到新公共管理再到公共治理理论的变迁。环境治理作为公共治理的组成部分,相关研究因社会发展和理论创新的双重推进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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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制约束型企业环境治理比较
2.1 中美环境治理法律体系比较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由国家制定并保证实施;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对社会全体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在环境治理中,国家制定明确具体、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立一系列许可、标准、程序和奖惩制度,能对社会个体的环境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指引、评价、教育作用,保障各个治理主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企业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是指实现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种法律手段组成的系统,明确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有助于企业环境治理的更好推进。
2.1.1 中国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自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召开后,中国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经过40 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与创新,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已建成较为综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图 2-1)。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法律形式较为广泛,包括宪法中的相关条款、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环保单行法、环保行政法规、环保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环保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等。从环境单行法所涉及的领域来看,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大致分为污染防治型和资源保护型两种,包含的治理对象和环境要素广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治理工具和手段也较为多样,包括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保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处罚、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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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美环境治理行政管理比较
2.2.1 中国环境治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环境保护行政机构
中国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20 世纪 70 年代以前,中国只设有自然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的环境主管部门。1971 年、针对工业“三废”污染问题,国家计划委员会设立了“三废”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这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个环境保护机构。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该法对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74 年成立)是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机构。1982 年机构改革组建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其内设环境保护局;1984年底,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 年的机构改革使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城乡建设部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中国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立。之后通过 1998 年、2008 年两次机构改革,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升级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部。2018 年的机构改革最终确立了当前我国专门的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62]。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的改革和调整,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变化和发展。
中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层面,国务院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拥有制定环境行政法规的权力。生态环境部为中央环境监管和执法机构,对全国环境事务进行综合决策和统一监管。生态环境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生态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政策和规划;组织和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监管和执法工作;统筹和协调环境保护相关的资金管理和产业投资;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预警,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地方层面,省到县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地方行政机构,可制定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发布行政指令。地方各级环保局为地方各级环境监管和执法机构,对本级区域内的环境事务进行综合决策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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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激励型企业环境治理比较 ........................ 42
3.1 中美政府激励企业环境治理的政策工具比较 ............................. 42
3.1.1 中国政府激励企业环境治理的政策工具 ....................... 42
3.1.2 美国政府激励企业环境治理的政策工具 ........................ 45
第四章 社会参与型企业环境治理比较 ........................... 54
4.1 中美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比较 ....................... 54
4.1.1 中国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 ................................. 54
4.1.2 美国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 ................... 56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65
5.1 结论....................... 65
5.2 建议.............................. 67
第四章 社会参与型企业环境治理比较
4.1 中美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比较
信息是环境公共治理过程中的重要资源,全面而充分的信息以及多元且畅通的信息渠道是环境治理各主体有效互动和各项政策制度高效执行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公众环境治理参与权的重要基础。
4.1.1 中国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
环境公共治理中的信息公开主要分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政府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依法公开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是指,通过监督执法对象及其行为,收集并整理执法对象的信息,公开环境污染企业的信息,进行信息的及时反馈,以实现对不同执法对象及其行为的有效管理。信息公开借助公众舆论的强大力量,能促使企业和政府履行各自的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