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本文指出了运动式治理的一些弊端,但是并未否定运动式治理在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反而需要我们在未来的研究中,更好的透过现象看本质,把因运动式治理的采用取得的成就与不足做更加充分的研判,对运动式治理的运行逻辑和作用机制有更加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这个了解和认识是站在中国这片古老又年轻的大地上作出的,是随着社会发展与进步不断深化的。目前,所谓的西方理论已经不足以解释中国的发展状况,通过对运动式治理的深入分析,希望后来者能够以更加自觉、自信的姿态与学识来解释中国化,并说好中国话。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运动式治理的内涵与特征
运动式治理的内涵可以从具体运作过程中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进行探索,
并从治理主体、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三个方面窥探其中蕴含的基本特征。
一、运动式治理的内涵
“运动”作为名词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求达到某种目的而奔走钻营,也有张罗准备和鼓动的意思。“治”动词意义上古为“治水、整治、修治”,同时“治”本身也有管理、处理、治理的意思。作为专有名词,“运动式治理”一词初见于 2004年刘效仁文章“淮河治污:运动式治理的败笔”中,此后被学者引用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运动式治理作为一种特定治理现象,涉及到社会运行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1)国家宏观治理层面即占有一定的政治权力的治理主体如政党、国家、政府或其他统治集团所进行的治理活动。冯志峰(2007)认为,运动式治理是国家凭借手中掌握的政治权力、行政执法职能发动的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方式,实现本阶级、集团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 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或国内重大的久拖不决的社会疑难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一种暴风骤雨式的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群众参与的重点治理过程, 它是运动式治理主体为实现特定目标的一种治理工具。中国运动式治理是指在中国地域范围内具有典型的中国政治文化发展传统的治理方式。[1]唐皇凤(2007)认为作为经常被运用的治理方式,运行机制依托革命战争年代取得的政治合法性以及政党权威性,通过意识形态的贯彻和科层组织的渗透,在短期内实现治理资源的聚集并取得成效,[2]是调动国家资源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3]这是一种治理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国家利用资源的选择。(2)中观组织层面是指科层组织采取非常规的运作方式而进行的集体行动。[4]冯仕政(2011)认为运动式治理的运行方式是科层组织的自我整合与自我突破,这种整合和突破既有上级机关的政治性压力也有实现“合法性”的社会现实需求,对大多数运动治理来说政治性的压力是打开组织进行运动的政策之窗。(3)微观行政层面特指某一具体领域的单一治理选择。如李里峰(2011)考察土改运动,得出结论运动式治理涉及资源调配、权力整合以及群众参与等。[1]也有学者考察扫黄打非运动,从行政执法角度,认为针对特定社会领域,在特定时间内的“从重、从严、从快”的整治方式是运动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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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基础
从运动式治理发生的原因分析,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整合,实现社会各治理主体的合力,成为运动式治理改革的必经之路(如图 1.1 所示)。整体性治理理论适用于我国政府机构内部改革,特别是大部制改革等部门整合;多中心治理理论则适用于党委、政府、社会(社会组织)与公民等共同协调治理。整体性治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此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整体性治理理论肇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逐渐得到大多数学者和社会实践的认可,被誉为 21 世纪公共治理的“大理论”[1]。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一是对“新公共管理运动”失败的反思,二是对社会风险和矛盾加剧的回应,三是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响应,四是对于各国治理实践的总结。依据希克斯三本著作我们可以把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形成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整体性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对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第一阶段的开始;《圆桌中的治理—整体性政府的策略》(Governing in the Round-Strategies for Holistic Government)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性缺乏出发,阐释了整体性治理理论发展的第二阶段;《迈向整体性治理》(Towards Holistic Governance--the New Reform Agenda)从政府部门治理的碎片化视角出发,阐释了整体性治理理论发展的第三阶段。三个阶段最终指向了政府治理过程中部门难以协调、治理碎片化的问题,迫切需要整体性治理。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在对科层制理论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相比于其他的治理理论,更加重视治理主体特别是政府部门的自我改革。运动式治理产生的原因包括倡导政府部门各层级之间的整合、协作和协调为治理取向的治理理念和方法。同时,这种自我改革的治理方式避免了对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依赖,讲究循序渐进。整体性治理理论与我国实现运动式治理改革具有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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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国后运动式治理的历史演变与存在原因
第一节 建国后运动式治理的演变历程
运动式治理贯穿中国国家治理实践始终,并非是近现代的产物。建国后较长时期内,“搞运动”是国家建设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成为国家工作的中心,虽然通过发动群众运动进行经济建设的做法不再适用,但是“运动式”依然适用于解决经济社会领域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在这里以新中国成立与改革开放作为重大历史节点,以历史制度主义视域为切入点,将运动式治理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期,分别是群众运动时期(1949-1976)、严打运动时期(1978-21 世纪之交)和专项治理时期(1983 年至今)。
一、群众运动时期
《辞海》中对群众运动的界定为“在新型政党领导下, 通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具有较大规模和声势的革命、生产等活动中的运动形式。”[1]建国后,群众运动成为执政党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形式之一,这种运动形式是我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独创的一种非常规政治手段,具有其他方式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因其便捷有效的动员能力仍被广泛使用。
群众运动的最大特点就是政治化明显。据相关学者统计,1949 至 1976 年之间,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多达 60[3]余次。其中不乏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文化大革命等群众运动的典型代表。“克里斯马”是群众运动高发的政治基础,国家、精英与民众无不受到这种权威的影响,因此能够在短时期内发动 60 余次群众运动,并且有些运动的规模空前绝后。虽然群众性运动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但都具有强烈的政治信号,国家或政党通过自上而下地政治动员群众,通过政治动员手段将运动进行到底,以此实现特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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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原因
运动式治理在我国自古有之,在现实的国家治理实践中,能够取得一定的治理成效,保证了绩效的合法性,符合国家治理的实践,回应了治理的现实需求,运动式治理得以长存的源生动力在于契合本土治理的政治生态。
一、运动式治理具有路径的历史依赖性
反观中国历史上“叫魂”事件、“火耗归公”改革等,诸如此类的治理形式在不同历史情境中的反复出现,也就意味着运动式治理产生的深层次根源不能归结于某些特定的场景因素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因素和因果关系。 [2]也进一步印证了“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的历史依赖性。周天子以来,中国就是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的国家,自秦实行郡县制度以来,实质上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治理模式,虽历朝历代有所修补但均一脉相承。在追求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上,克里斯马权威型的“天命治理模式”与官僚制为核心的“累进治理模式”成为国家治理的两大主线,两者在实现治理的合法性的过程中,需要运动式治理的互为补充。“天命治理模式”和“累进治理模式”都不可避免的面临因幅员辽阔所带来的地方迥异与官僚系统庞大所带来的尾大难调的治理痼疾,运用得当,运动式治理能够贯彻“天命”与打破常规并实现治理合法性。
国家治理过程中制度变迁主要是渐进式变迁,即制度即使发生变迁也不会与既有制度完全切断联系,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保留既有制度要素形态或产生存续变形(Bricolage)[1]。郡县制的确立,为后续中国社会行政区域的划分以及中央集权制的延续奠定了制度的基础,并一直延续至今,虽治理方式有了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在此体制下的治理合法性总会面临历史的相似性,并未得到根本扭转。透过中国古代社会中对“叫魂”的政治动员,到近代社会中“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群众革命运动,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群众运动、严打运动以及专项治理运动,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运动式”的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从古至今一直得以延续,这种贯穿中华文明史的国家治理方式,直到今天依然被得以运用,显示了其治理路径的历史依赖性,反映了特定历史国家制度环境的深层次治理逻辑。在中国大历史中,各类政治运动此消彼长从未停歇,运动式治理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重要逻辑,“运动式治理时隐时现但明晰可辨地贯穿于中国大历史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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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动式治理典型案例研究 .................................... 25
第一节 A 市“创建文明城市”案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