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市“创建文明城市”历程回顾 .................................. 25
二、A 市成功“创建文明城市”的主要做法 ..................................... 25
第四章 运动式治理的转型路径 ................................... 37
第一节 树立常态化治理意识 ............................... 37
一、转变运动式治理思维 .................................. 37
二、树立常态化治理意识 .............................. 38
第四章 运动式治理的转型路径
第一节 树立常态化治理意识
运动式治理立竿见影的治理成效,在应急处置、沉疴顽疾的治理上颇有成效,但是其毕其功于一役的治理心态,不利于治理成果的长效存在,同时还会对我国治理常态化、法治化建设的有效性造成破坏,阻碍常态化治理的进程。因此要避免此种心态的存在,树立常态化治理意识。
一、转变运动式治理思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运动式治理大致经历群众运动时期——严打运动时期——专项治理时期,伴随着不同时期,运动式治理思维也相应的发生转变,体现在党和国家采用运动式治理的频率、所涉及的内容、目标追求与运作逻辑等方面。
首先是运动式治理被采用频率由高密度向低密度转换。有学者在综合比较 1949年到 2009 年我国发生的各类运动式治理,对其发生频率有了一个简单的汇总。通过表 4.1 可以发现,1949 年至 1966 年之间运动式治理发生次数为 38 次,频率为 2.2;1966 年-1976 年之间发生次数为 31,频率为 3.1;1976 年-2009 年之间发生次数为 31,频率为 0.9。总体上来说,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运动式治理作为一种工具被采用的频率是降低的,在总体上由高密度向低密度转换。换言之,在国家治理领域中,运动式治理思维相应的被其他治理思维不断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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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运动式治理的存在伴随我国社会发展的始终,伴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从未间断过。回顾近现代史,运动式治理在革命战争年代、土改时期、群众运动时期以及改革开放时期具有不同的时代表现。“存在即合理”的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存在原因,人均资源的不足决定了治理资源的供给有限,进而寻求绩效的合法性,也就打上了现实合理性的烙印,而这样的有效也决定了运动式治理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一直到当今社会,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被饱受诟病却无法完全摒除。
运动式治理在实现反科层制的过程中,也打破了既往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是对于法治精神的违背,表现在过程中则是人治大于法治,主观意识强于法律准则。这种短时期的治理方式透露出不持久的治理规律,使得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都有机可乘,投机心态与投机行为并存,运动式治理成为轰轰烈烈的形式主义。高强度下饮鸩止渴的治理资源的集中调配,在有限的总量下取代了其他方面的治理投入,不利于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在长远上降低了社会的整体效应。如上所述,这种折腾的治理方式,最终会降低政府在公众之间的威信,再次回到对执政合法性的冲击中。
需要明确的是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常态化治理成为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追求,不论是过程的常态化还是结果的常态化都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法律等资源的保证。首先要树立常态化的治理意识,杜绝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投机思想。变政府单一治理主体为政府、社会、公众等齐参与、共治理、同分享。在这一过程中,法制化建设将要贯穿始终,犹如治理的主心骨一样串联到底,像治理的紧箍咒一般,扎紧治理的边界,在法制的范围内自由活动。开展上述工作的前提和同时在于实现常态化的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的双增加,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相互促进互为表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