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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公共行政管理政策研究

日期:2020年02月1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8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1301313591216 论文字数:35699 所属栏目:公共行政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本文首先回顾了民族干部培养的时代背景与发展历程,总结了民族干部定向培养模式的特点和现实意义。其次,针对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政策输出一一政策执行过程,对政策背景、政策内容进行阐述。在的政策执行与反馈分析内容中,主要体现出两点:一方面,针对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政策结果,作者运用问卷和访谈的方法,从培养规模、政策执行主体、政策客体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关注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政策反馈,阐述了政策客体、政策环境和相关单位对培养政策的看法。再次,根据政策结果和政策反馈阐述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即为无保障的"帮扶"制度、学校教育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政策执行缺少反馈渠道的问题。最后,在政策改进方面,作者从完善云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法律制度、完善改进政策内容、建立"少数民族法官"特色课程和加强职业培训五个方面提出政策改进建议。


第一章民族干部与定向培养政策


第一节民族干部培养的基本模式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历经9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民族干部培养机制,种类多样、因人因地制宜的培养方式建设民族干部和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干部的培养形式有多种,除了在各级各类学校中进行系统教育的进修外,还可采取业余教育,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充分利用成人教育、业余教育、电化教育等条件,提倡并鼓励自学成才。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各行各业都有所不同。对于组织来说,人才培养是多层次的,既包括基层人才的培养,也包括中高层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实操人才的培养。

一、民族干部的学培养模式 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在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全日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此,学历教育属于系统教育形式,其主要有国家任务招生培养和单位委托培养两种模式。

(―)国家任务招生培养模式

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由国家提供,学生上学一般应交学杂费。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贷款,符合条件者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毕业后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如2006年推行的《少数民族商层次人才骨干培养计划》政策就属于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委托培养模式

委托培养模式与按国家计划招生培养模式相比,仅是培养费用的来源与毕业生输送的方式不同。委托培养主要是委托单位按照议定的合同向学交纳议定数量的培训费,毕业生完成培养后按照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也就丢说,学生毕业后,就业区域与职业有所限制。学校根据组织的要求制定教材,教授学生课程,培养符合狙织需求的人才。学生毕业后直接按照合同到用人单位或区域任职。目前,我国高校特别是民族类院校大多与民族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委托培养关系,以合同为约定形式,委托单位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用,学员培养完成后回到委培单位或委培地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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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族干部定向培养模式

一、民族干部定向培养的历程

顾名思义,定向培养即根据培养的需求而定向,在定向的基碱上培养,是一种有计划的、有目的的培养人才的方式。定向培养模式始于198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成立的委托培养招生制度,该制度确定了从1984年开始实行委托培养研究生制度。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规定高校可实行用人单位委托培养招生办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中共中央作出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毕业分配制度的决定,要求高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并且到这些地方工作的毕业生待遇从优。1986年《普通高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则明确规定了委托培养的招生、在校培养和毕业生管理工作,规定用人单位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学生一律采取合同制。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要求各招生单位在国家招生计划内,在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八省(区)安排一定比例进行招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分配硕±生的试点工作,这是针对民族地区民族干部定向培养的专门规定。1988年发布了《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在高等学校推行招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制度。2006年,教育部开始推行《少数民族干层次人才骨干培养计划》,规定我国少数民族骨干研究生定向培养的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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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政策过程


第一节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政策规划

政策系统是政策运巧的载体,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和政策终结等环节构成了政策系统,这些环节的运行构成了政策周期。政策制定是政策系统的首要环节,它是由政策主体从发现问题到政策方案出台的一系列功能活动过程组成,主要包括建立议程、界定问题、设计方案、预测结果、比较和挟择方案及方案的合法化等环节。

一、界定问题

为了摸清云南民族地区法院系统民族干部队伍的情况,200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采用实地调研的方式走访了云南省11个州市和31个区县法院,调研结果如下:首先,少数民族法官人数和云南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总体失衡。截至2008年10月30日,云南法院系统共有政法专项编制10937名,少数民族法宫1594人,比例为14.5%,少数民族法官只有云南省法官总数的四分之一,少数民族法官比重小于与云南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其次,已有少数民族法宫的技能问题。在云南省既有的少数民族法官中,少数民族身份只是一个符号,相当一部分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法官既不懂少数民族语言也不了解少数民族风俗。调研数据显示,在审判一线、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只有327人,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懂少数民族语言法官缺乏的情况严重。如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庭办案、懂傑傑语言的法官仅有两人。在西盟俩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94%,其中偏族占72%,而能讲侃族语言的法官仅5人。最后,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工作的承接问题。调研发现,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法官年龄大都在日0岁以上,面临退休。而新招录进法院的当化少数民族人数越来越少,如在维西、孟连、贡山等22个国家级贫困夏,2002年到2008年,法院通过公务员考试共录用228人,本地少数民族70人,大部分不会说本民族语言。

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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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政策的执行

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化构,运用各种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一、试行阶段

政策的试行是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它既可以验证政策,如发现偏差、反馈信息、修改和完善政策,又可以从中取得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东西,为政策的全面实施取得经验。2008年,云南省商级人民法院开始了少数民族定向培招录培养工作试行工作,由于政策启动之时高考已经结束,因此云南高院首先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8级中招选了20名通边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的学生作为首批定向生,为云南正式实施"订单式"培养少数民族法官成功试水。

二、全面执行阶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既是政策的发起人,也是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是整个政策过程的关键主体。在对培养对象的管理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为学生指定高院职员作为指导老师的方式进行管理培养活动。在问卷调查中,87.7%的学生与高院指导老师!正式的群体会面形式"进行交流,12.3%的学生与高院指导老师"正式和非正式的形式"进行交流。交流的内容宗要是学习方面。

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培养政策招录对象是参加当年高考的高中毕业生,高考成绩是招录标准之一。表2-1是云南省2009年高考录取分数线。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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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政策反馈..................27

第一节政策环境的反馈..................27

一、推进云南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系统的完善..................27

二、适应少数民族风俗语言文化环境..................27

第四章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政策的问趣分析.................38

第一节学校课程设置针对性的缺乏.................38

―、缺乏少数民族风俗文化课程的设置.................38

二、缺乏对少数民族庭审翻译技能的课程设置.................38

第五章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放策的改进建议......................46

第一节完善云南民族地区司法制度......................46

一、建立少数民族庭审翻译制度......................46

二、建立少数民族庭审翻译人员制度......................46


第五章 云南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政策的改进建议


第一节 完善云南民族地区司法制度

法官的使命是作为一种被社会认可的权威,为发生利益冲突的碟发定纷止争。法律是法官审判的唯一依据,有法可依是法官保证审判事实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宪法》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迸行了总体的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建立少数民族庭审翻译制度的建立包括法律法规的建立和机构的设立。

一、建立少数民族庭审翻译制度

对于云南民族地区来说,首先,借鉴经验。从良族地区涉及少数民族案件的庭审来看,少数民族庭审翻译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审判过程中语言的翻译,二是少数民族文字审判文书的制作。有的民族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少数民族庭审翻译法律法规,借鉴这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