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战略的根本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的协同努力,既要革新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又要加强思想建设,提升公民意识。另外,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利于助力依法治国的有序进行,有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并且对公民行为、公民交往以及公民素质的提升有着直接且积极的影响。所以,树立公民意识对国家、社会和公民自身都有重大意义。
另外,实现我国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城镇化。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首选之路,其可以扩大内需、提升产能,有效的实现供给侧平衡发展。同时,城镇化能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助力小康社会建设。许多城中村在城镇化进程中,以房屋改造为起点。首先由于房屋改造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不但可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消除安全隐患,而且能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美化城市、服务城市;其次房屋改造可以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更加灵活高效,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进而带动村民经济收入的增加;最后房屋改造可以使城中村以较快的速度实现外观上的城镇化,这与生产方式城镇化、保障村民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等其他城镇化的方式相比,在客观上更容易实现,因此,城中村房屋改造是城镇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工程,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现实且必要的手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平时提到的城中村改造指的就是城中村的房屋改造,所以论文中所提到的的城中村改造指的也是城中村的房屋改造。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对自身权益的维护、积极参与协商改造分配办法等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性、权利意识等等,这对村民公民意识的树立有正向引导性。但究竟改造经历给村民公民意识带来怎样的变化,又暴露出村民公民意识的哪些问题,就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为进一步提升这一群体的公民意识提供思路,这对提高社会整体的公民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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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从研究内容的角度看,我国对于公民意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内涵、问题与现象、培育对策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在测量方面有少量相关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杨宜音教授对公民性的测量。
首先,多数学者对公民意识的概念基本达成一致观点,在公民意识结构研究方面也趋于一致,例如多数学者认为公民意识的构成基本包括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参与监督意识等等,只是各个研究有微小的差别。第二,在公民意识问题与现象的研究中,多数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从调查结果中得出公民意识存在的问题,公民意识因调查主体和调查地域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问题,而且研究多为定性的总结。第三,在公民意识的培育对策方面,部分学者从从经济、政治、文化方面提出公民意识的培育对策,部分学者从个人、家庭、社会、政府的角度提出提升对策,还有少部分学者提出利用网络、传统文化、审议民主模式等等来促进公民意识的提升。第四,在公民意识的影响因素方面,部分学者从人口学特征出发进行研究,研究得出性别、年龄、个人年收入、教育程度、政治面貌等对公民意识有影响;一些学者认为臣民心态和等级观念是制约公民意识形成的主要因素;另外还有学者从公民意识结构入手,研究公民权利义务认知度、公共事务关心度、公民参与行为意向等等对公民意识高低的影响。最后在测量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杨宜音教授对公民性测量的研究,她在《当代中国人公民意识测量初探》一文中从公共性和契约性两个维度来测量公民性高低,构建了四种不同行为特点的身份原型,并指出只有高契约性高公共性的人才具有公民的特点。杨宜音教授为我们在公民性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套规范的测量标准,这在该研究领域具有很大的意义。
通过总结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首先,学界在公民意识概念和构成方面的研究已较为成熟,而且观点基本趋于一致,为其他后续的相关研究做了铺垫;其次,在对公民意识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也较为丰富,其主观影响因素以及客观影响因素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为该领域相关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参考借鉴;再次,对公民意识的问题与现象、培育对策的研究呈多角度多样化的特点,但多数研究较为宏观,只有少部分研究具有针对性,研究缺乏针对性则很难解决具体问题,所以这类研究需要学界深入探索;最后,对于公民意识的测量,国内学界贡献的研究很少,但是一套规范的测量标准在提高公民意识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这也是学界需要加强研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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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概念和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
2.1.1 公民
首先从纵向历史沿革来看“公民”一词的发展。“公民”一词起源于古希腊,代表一种特殊的政治身份,当时只有少部分人被称为“公民”,而且这些被称为“公民”的人可以参与管理公共事务而且也要履行保卫国家的义务。关于“公民”的解释,亚里士多德曾有过经典的概括,他指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之地,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是真正的公民,未登记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①可见“公民”最初始就有参与政治、享有政治权利和履行政治义务的内涵。近代以来,西欧的封建制取代奴隶制,拥有至高权利的君主剥夺了“公民”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使所有社会成员成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对君主的命令言听计从的“臣民”。受 17 世纪至 19 世纪的市民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影响,封建制度被打破,自此,民众不再受君主的支配。国民国家的产生促使形成了市民社会,“公民”的概念又被重新提出,但是这时的“公民”被赋予了更多的个人权利,所以近代“公民”概念与古代“公民”概念的最大区别就是私人领域权利的产生,近代的“公民”具备“市民”的特点。现代意义与古代意义的“公民”在身份界定上有了很大的区别,古代“公民”身份以是否具备政治参与权为界定条件,现代“公民”身份以是否具备某国国籍为界定条件,现代意义的“公民”只要拥有某国的国籍便具备公民身份,而且国籍便意味着其可以享受该国法定权利并履行该国法定义务。综上所述,“公民”一词历经了古代公民—臣民—市民—现代公民的发展路径,本文所提到的“公民”被赋予的是“公民”的现代意义。
其次从横向学科划分来看“公民”一词的内涵。国内学界对“公民”多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进行界定。从法学角度来讲,“公民”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3 条被定义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①这表明我国在法律上,“公民”为具有一国国籍而且享有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此外“公民”还具有平等的含义。从政治学角度来讲,“公民”是指参与管理公共事务、行使政治权利并承担政治责任的个人,这与古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是基本一致的。综合来看,政治权利和政治责任其实是被包括在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当中的,法律是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所以“公民”的法律概念和政治概念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综合“公民”的纵向发展和横向内涵,论文这样定义“公民”的概念: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并享有该国法定权利义务,能主动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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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理论
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最根本的内容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是人类社会中各种精神现象的总称。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一方面,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首先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其次,社会意识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主观反映,是依赖于社会存在而存在的,所以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另一方面,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种反作用就是人们的主观能动性。“物质生存方式虽然是始因,但是这并不排斥思想领域也反过来对这些物质生存方式起作用”。①“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了,它也就起作用,就能够对它的环境,甚至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②此外,先进的社会意识会促进社会存在的发展,落后的社会意识会阻碍社会存在的发展。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理论,对我国培育公民意识具有指明灯式价值。首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理论表明人类思想意识的转变必然要受客观社会存在事物的影响。社会存在中积极的因素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思想意识,相反,消极的因素可以让人们形成错误的思想意识。从这一层面上说,我们培育公民意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优化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以引导公民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相符的思想观念。其次,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的理论揭示了培育公民意识的重要意义。成熟的公民意识可以引导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政治生活和公共社会生活当中,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国民素质,而且可以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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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