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社会学论文,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以社会学角色理论为理论框架,以社会学功能派学者罗伯特·默顿的“角色丛”理论为工具,分析了中国法官角色。
第一章 法官角色的不同分析视角
第一节 古典主义下法官的偶像色彩
从古自今,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崇拜根源于法官形象神圣化,这与古典主义塑造偶像法官的理论思想有着密切关系。古典主义对法官行为的描绘有着一系列假定的前提。然而,古典主义下法官的偶像形象及前提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在众多因素的支持下形成的。
一、法官的“偶像”内涵及前提
法官行为特性合力塑造了法官的“偶像”形象:(1)法官行为的权威性。法官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人们敬畏法官是法律权威性在社会实践缩影。并且法律的神圣性同样为赋予法官在人类活动中的伟岸形象。(2)法官行为的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即是正义的化身,这个先天的地位象征使得人们更确信无疑地认为法官会为他们匡扶正义,审判案件必定公正无私。(3)法官行为的合法性。法官是适用法律评价社会行为合法性的主体,不是社会合法性评价的对象。因此,法官行为也天然的具有合法性。
从上述法官偶像内涵中我们不难发现,古典主义对法官这一形象的塑造确实存在一系列假定。首先,古典主义完全忽视了法官人的属性,把法官看成一个彻底由社会构建的主体。其次,法官的行为永远契合立法原意,似乎立法原意被毫无疑问地且天然地注入于法官的思想中,法官犹如机器事先被立法者输入立法原意的代码一样机械地适用法律。最后,法官不受任何社会联系的影响,超脱于关系网络,法官行为不会因为社会关系而变异。
第二节 行为主义法学下法官的个人倾向
20世纪中叶盛行美国的行为主义法学终于揭下了古典主义为法官戴上的“偶像”面纱,在法官是“神”还是“人”的激烈纷争中,行为主义法学坚定地站在了法官是人的立场上。行为主义法学认为法官有创造法律的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原因并不出自法官神圣般的权威地位。他们开始注重法官的个人倾向,并向世人揭示法院判决与法官个人观念、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和生活经历息息相关。行为主义的理论创新在于不再把司法进步与改革寄托于法官权威形象或对法官司法品质的假想之上,换言之,行为主义不痴迷于主观逻辑的演绎,完全摒弃传统理论论证对法官形象的抽象为论证出发点。相反,法官被当作一个真实的人,或者法官的行为是由政治价值决定而形成。
我们可以发现行为主义法学关注法官个人倾向的这种“反叛”观念,无疑是对20世纪以来司法实践的不满,当然心理学中行为主义对行为主义司法运动的发展是功不可没的。但是行为主义法学对法官行为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只是溅起了一点水花,其影响力并不深远。因为它只是言语犀利地指出了司法活动中法官的个人因素作用,并悲观地认为所有抑制与控制法官个人价值对司法判决的影响而做出的任何努力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行为主义法学只能作为一盏灯,为社会大众照亮对法官新的认知道路,却未能作为指引司法改革方向的指明灯。所以行为主义法学的价值便只局限地发挥了让人们开始意识到法官的人本意义之启示作用。
第二章 我国法官角色的职业化定位
第一节 法官:一种职业角色
社会学家帕克认为:“有关自我的观念,看来除了有赖于他们的职业,一般还有赖于其生活的社区和在社会群体中所力图扮演的角色,同时还有赖于社会给予各种角色的认定和地位。”
一、职业与职业角色
通常认为,职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途径,而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是特定角色的扮演和社会地位的体现。在社会学的角色理论中,“角色”在“社会剧本”中包含主客观两个方面,亦即社会期望和个体表演。每个角色都占据了一个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地位意味着特定的社会要求,即社会对该角色有着特定的客观期望或者功能预设。相对社会期望而言,个体在关系网络中与他人互动时同样把与自己相关者的期望作为自己行动之前的考量因素,完成行为之后还会以此作为估量自己行为的恰当性标准。所谓角色扮演,就是占据某一社会地位的个体依照社会的“剧本”设定和相关者对他的期望而作出行为。与此同时,个体的扮演还受限于角色自身的主观能力,比如个体的理解力、领悟力和判断力。如上所述,角色就是指占据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或者说个人,按照社会或他人的客观期望,结合自我主观水平融入且契合特定社会环境所展现出来的行为模式。
何为职业角色,即个体在特定工作场所和活动领域所扮演的角色。从社会结构上看,社会会对某一职业群体提出特定的要求,比如进入某一职业或者说占据某一社会地位,往往需要一定的职业门槛和职业资质,社会对法官这一职业角色强调一定的职业准入条件、职业道德规范和具备专业技能等。某一职业群体作出行为之后还会受到社会的评价,这种评价有时表现为否定,有时表现为赞同。
第二节 角色定位:中国法官角色的职业化
在中国语境下,从古代到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官角色随着时代和社会环境发展而变化,受国家一次次司法改革的影响可以看出法官角色的职业化趋向,亦即中国在制度上明确了法官职业化的定位。
一、中国法官角色的历史演变
中国特性深刻烙印在历代中国法官角色之中,不过随着时代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中国法官角色特性随着中国时代发展而演变。对每个时期的法官角色进行研究有助于对我们了解和透析中国多次司法改革对法官职业角色的定位。
(一)古代法官角色
最早出现“法官”一词是在《商君书·定分》,但该法官与现今法官的定义是迥然不同的。对法官的称谓在不同时期是不一样,尧舜夏商周秦汉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法官的称谓都不一样,“士”、“大理”、“司寇”、“大司寇”、“廷尉”、“大理”、“大理寺卿”都是中国古代对法官职业有过的称谓。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官带有明显的维护封建王权的属性,法官角色同样为纠纷解决者但目的是服务于帝王和“王法”。因此,古代司法权和君权不分,法官更谈不上独立,其依附于封建王权,古代审判案件带有明显的“家长式”特性,法官是“父母官”又是“青天大老爷”。因此,古代法官是充满集权色彩的角色,法官无职业性,其与皇权混同,法官和行政官员并无二至。
第三章 我国法官的“角色丛”及角色冲突 ................... 25
第一节 法官“角色丛”及角色期望 ........................ 25
一、职业法律人及“实现法律正义” ........................... 26
二、政治权力人及“为中心工作服务” ......................... 28
第四章 法官角色之平衡与角色冲突之化解 ................... 42
第一节 平衡法官角色功能:职业法律人和社会人 .................... 42
一、明确法官基本角色:职业法律人 ........................... 42
二、检验功能:法官扮演社会人角色 ........................... 43
结语 ........................... 57
第四章 法官角色之平衡与角色冲突之化解
第一节 平衡法官角色功能:职业法律人和社会人
一、明确法官基本角色:职业法律人
在现代社会的权力架构中,司法权相较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其特征表现为被动性,这是基于社会对司法权的功能设计,法官在纠纷中是中立的,对诉讼来说法官也是被动的。另外,在权力架构的权力能量程度来说,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司法权既无军权,也无财权,在社会管理方面司法部门是软弱的,这种软弱体现在其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为去干涉社会治理。40因此,出于权力制约的目的,司法权为了在与其他两个权力抗衡时不被侵犯,进而导致国家权力的失衡,坚守规则至上,把规则作为法官和立法权和行政权抗衡的阵地是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的角色使然。
适用规则是法官判决具有正当性的依据,特别是在概念法学盛行的年代,法官审理案件被孟德斯鸠认为是一个自动售卖机的过程,法官只需要把案件事实嵌套入法典中,就能得出判决。社会纷繁复杂,变化无常,法律却是滞后的,自动售卖机似的审判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理想。因此,能动司法在现实需求上获得了一席之地,但当法官面对疑难案件,在无法拒绝审判的前提下,法官能动性也必须对规则进行解释从而使判决具有正当性。对规则的解释同样是法官扮演职业法律人角色的过程。“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追求真理的手段,更主要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技术。也正是通过这一套技术,法律知识和传统才可以与政治权力相抗衡。”
结语
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以社会学角色理论为理论框架,以社会学功能派学者罗伯特·默顿的“角色丛”理论为工具,分析了中国法官角色。
本论文首先介绍不同理论对法官角色的观点,并指出各学说在分析法官角色的可取与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学视角下法官角色,以一个客观角度揭示我国法官的现实司法环境。分析工具为社会学中的“角色丛”理论,因为法官天职在于处理社会纠纷,因而法官无法像科学家那样与社会保持距离,法官这一社会地位使其不得不跟各种不同角色相关者发生互动,进而不得不考虑这些角色相关者对法官角色的期望,因此法官必然扮演多重角色。
紧接着,在探讨中国法官“角色丛”的相关问题时,需要明确法官是一种职业角色,并在中国语境下探讨法官角色,即中国历次司法改革下对法官角色的定位,以便厘清和解决问题的目的是什么。因此,本论文对中国历次司法改革进程做了梳理,结论是法官角色定位是职业化,这也为后文解决法官角色冲突问题指明方向。基于本论文的论述需要,本文还对法官有何权力做了探讨,本论文认为法官权力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的权力,即判断权。
再次,本论文借用“角色丛”理论为工具,论述了法官处于三个角色关系中,分别为法律职业群体关系中;国家权力体系关系中;社会民众关系中,这些角色关系中法官对应扮演了三种角色,一为职业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