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衡法官多元角色和化解法官角色冲突,本论文认为在职业法律人和社会人角色之间,法官应当明确职业法律人是法官的基本角色定位,而基于中国是一个“情理社会”,把社会情理作为检验标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时常用社会人角色的视角审视自己的审判活动,这是避免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在严格适用法律时,轻视情理僵化适用法律从而造成法律与社会脱节的现实要求。借鉴默顿“角色丛”理论中的“简化角色丛机制”和“角色丛成员的涉入强度机制”理论逻辑,本论文认为回归中国法官职业化定位,首先应当简化法官角色丛,即弱化法官行政角色。法官需要扮演行政角色的很大原因在于管理法官的绩效考核制度之“规训”逻辑,这种“规训”逻辑与司法运行逻辑相背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