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As a special rule form having prevailed in human society, Taboo played legal roles insubstantial degree.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some taboos, which are recognized by most of socialmembers, have become components of customary lawor law, have consolidated themselves the force andauthority as forms of social control, and have become one of important origins of law.
[Key words] taboo; religion; totem; law; social control
〔摘 要〕 禁忌作为人类社会曾经普遍存在过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法律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那些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公认的禁忌成为习惯法或法的组成部分,巩固了它作为社会控制方法律社会学论文式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并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关键词〕 禁忌;宗教;图腾;法律;社会控制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禁忌是一种历史悠久且极为复杂的文化现象,从生活在中国南方山地各民族的禁忌内容及其特征来看,禁忌无疑是这些民族的极其重要的社会控制形式之一,具有类似于近代法律的某些属性,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人类社会“法”的早期形态或起源形式,至少与其密切相关。本文谨以南方山地民族有关禁忌的民族志为背景,对禁忌与法的关系、禁忌的法律特性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
在讨论禁忌的内涵时,往往有另外一个概念即原始宗教,与之相表里,相关联。实际上,二者并不完全相同。禁忌行为也有世俗性的,和宗教性禁忌有所不同的是,前者是震慑和屈服于人间的权威,而后者则是震慑和屈服于超人间的权威———神秘力量和神秘对象。在人类社会的初期,人们对神秘力量和神圣对象在观念上有所意识,在体验上有所感受,往往会在情绪上产生惊奇、恐惧、畏怖或者尊敬、爱戴等感情。这种敬畏感往往在行为上表现出来。在人与神秘力量和神圣对象的关系上,体现为对自己行为上的限制和禁戒规定,这便是宗教禁忌。在原始时代的自发宗教中,宗教禁忌包含在经由传统的积淀而形成的习俗中,在宗教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则往往通过教义规定,成为规范化的宗教戒律的一部分。宗教禁忌是人类自律(自我约束)与群体约束(他律)的最基本、也是最原始的形式,有人甚至认为它是原始社会惟一的社会约束力,是人类社会中家庭、道德、习俗、宗教、政治、法律等所有带有规范性质的禁制的总源头[1]。
禁忌究竟出现在何年何月,我们尚不能确定,只是知道它至少立于人类文化的起点上。①人类作为生物体,其最基本的生命活动受到生物法则的制约,即必须满足维持个体生命的需要(即饮食),满足维持物种延续和性生理的需要(即性)。这种自然本性决定了人类感知和尝试外界、实现自律与他律的历史起点和主要内容,首先是如何满足个人与群体的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因而,禁忌的最初和最主要的内容自然也是饮食禁忌和性禁忌。
二
饮食禁忌是所有的禁忌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也被认为是最能体现对神圣物的情感。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中曾对食物及其类似物品的分配关系做过这样的描述:“在食品丰富的情况下,每个成员的份额仅仅取决于他的需要。在食品缺乏的情况下,群的各个成员的份额之比则取决于他们现实的食品需要量的比例。用‘瓜分’这个术语来描述这类关系并不相宜,至多可以说酌量取用。群里没有一个成员是从别人那里获取自己一份的。他只不过是拿到当即吃掉的那一份。因此,分配和消费不可分。一切不消费的东西,都仍是集体的财产。”[2]
在饮食习惯上,我国独龙族实行“主妇分食”的习惯,即由家庭主妇根据人口的多少,平均分给每个人食物,即便有客人来访也是如此,禁止自己随意舀饭吃。如果饥饿的行人路经成熟了的玉米、马铃薯地边,不管是谁家的,均可以取食,但必须在拿取的地方用两根竹片交叉插在地上,以此向主人说明,自己实在是饿了,不是偷窃。农闲阶段,是怒族人织布和狩猎的日子。怒族妇女在家编麻、纺线和织布,男子则三五成群地上山狩猎。狩猎必须用白米、鸡蛋和高粱酒祭猎神。打得的猎获物除在猎手中平均分配外,还要留出一部分平均分配给村中的各户。
在中国南方山地一些民族的习惯法中,仍然残留着这种“最古老的权利意志规范”。如解放前的独龙族耕地为个体家庭占有已成为主要形式,猎场也有了明确归属,但一般仍为家庭(村寨)所公有,甚至还保留了某些氏族公共猎场。他们主要的狩猎方式是集体协作,特别是为了围捕大的野兽群,需要全村男子都参加,推选有经验的人担任指挥,猎前还要举行祭兽神的仪式。集体狩猎不限于本家庭领域,可以越界到别的家庭的领域上追猎野兽,但如果在别的家庭猎场上猎获了野兽,必须给该家庭送些兽肉。猎物的共同消费主要采取“分食”的形式,集体的猎获物除优先分给击中者外,其余在出猎者中按人手平均分配。这样分配以后,猎手们还要从自己分得的一份中取出一部分再分配给未参加狩猎的家庭或火塘,即使个人狩猎所得,也必须分给邻居每家一块。这种分食猎物的方式,独龙族人称为“发夺休”,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一种惯例。[4]
类似独龙族的分食原则也出现在云南德宏地区的景颇族、云南西盟的佤族、西藏墨脱县的门巴族和海南岛的黎族等许多民族地区。但不可忽略的另一方面是食品私有制下的饮食禁忌即使在上述地区也因生产力的提高、食品的逐渐丰富、社会结构的趋向复杂和人类的生命体验的加深而渐渐变化。在独龙族里,集体狩猎时击中野兽的人能分得这只野兽的头、皮和一只腿,猎人则把自己所得的兽头骨挂在门前,以炫耀自己的成绩与荣誉。为了识别击中者,猎人们都在自己的竹镞上削出特殊的标志(如削成方尖或圆尖等)。西盟佤族在狩猎时, 第一个射中野兽的人也是分得兽头。后来,射中野兽的人除得到兽头外,还可以分到三分之一的兽肉。云南澜沧县糯福区的拉祜族,射中野兽的人可获得野兽的心脏。在黎族实行“合亩”①的社会里,兽头归狩猎的领队“俄巴”,击中者获一条后腿;如系个体狩猎,则头、腿都为个人所得,兽肉分给大家吃。某些民族中甚至已产生了村寨或部落头人多吃多占的现象。如西盟佤族凡打到较大的野兽,猎者都要把前腿送给窝朗(村寨头人兼宗教首领),而窝朗则泡酒还礼,祝贺猎者的胜利。又如德宏景颇族凡单独猎获大兽,均需送山官一只腿,而自留其皮或一条腿。[4]饮食禁忌的这种变化与“没有窝朗寨子就会乱起来,生活不下去”之类原因有关。
的确,还有一些禁忌即使是恪守它的民族也不能完全解释,但一般认为,衍化了的饮食禁忌扩大到不准猎取和食用某些动物(如若不得已而猎取和食用,也要经过繁缛的宗教仪式取得该图腾动物的宽恕和谅解),多数情况下的原因是这些人认为该动物与自己属于同类,是自己崇拜的图腾。凉山彝族忌吃马、熊、猴、猫之肉,据其关于洪水泛滥的神话传说,这些动物与人类出自一条根儿,有着共同的祖先。许多地方的瑶族不仅严禁食用狗肉,反而流行食先敬狗的风俗。他们认为,狗先吃肉,六畜兴旺,且该年的肉价定然好;狗先吃饭,五谷丰登,且这年的粮价定然好。这一习俗的依据是瑶民的传统文献《评皇券牒》(俗称《过山》)中所记载的盘瓠是其始祖的传说。
三
性禁忌是人们集中讨论的社会规范的另一个起源。
学者认为性禁忌最初产生于狩猎活动,其内容是:在准备狩猎和进行狩猎的全部活动中禁止发生任何两性交往,进而把狩猎集团中的成年女子全部排除出狩猎集团,使这个集团由清一色的成年男子组成,这样更便于男子遵守性禁忌。[5]这便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约束两性关系的禁止性规范。它的形成同时又构成了更大范围、更多内涵的性禁忌的契机。
中国南方许多民族都禁止血缘内婚形式。壮、苗、侗、瑶、毛南、彝、佤、水、哈尼、景颇、黎等民族均严禁同姓通婚。苗族的习惯法甚至更严格地规定同宗不婚、姨表不婚。彝族也进一步规定了等级内婚、家支外婚、民族内婚、直系血亲不婚、养父母养子女不婚、姨表不婚、堂亲不婚等许多禁忌。随着产业的变化(如种植业的出现,采集技术的提高)、人们寻求食物方式的多样化(如猎获对象由少数几种大型动物扩展到多种动物,猎获能力提高,狩猎时间缩短,个体捕猎开始出现)、居住条件的相对稳定化等因素,集团外婚愈来愈变成主要的性关系模式。这种性关系模式不仅有着生物学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如果两个血缘集团能够公开、且比较固定地交换性伙伴,那么在此过程中就使他们结合成一个“准部落”, (谢苗诺夫称之为双氏族社会)。这种社会一旦形成,就会超出性的范围,在许多方面互助合作,当然也就会相应地出现血缘家庭不曾有过的问题,如信仰、狩猎范围、作业技巧等,需要加以解决或协调,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社会制度与权力机构便产生了。[5]
四
除饮食禁忌和性禁忌作为最原始的否定性行为规范最早出现,并一直成为所有禁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外,禁忌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图腾禁忌,在更大范围内、更多内涵上规范着原始群体人们之间的行为。图腾(Totem)的意思是“我的亲属”,是原始人群在艰苦而漫长的生活历程中逐渐产生的一种亲属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与原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及水平有关。他们的思维属于“先逻辑思维”[6],特征是表象、认识、情感都互相交织,主观与客观混同,现实与幻想融合。而当原始先民视某种或某些物象为亲属、祖先和神灵之后,钦慕它们的强有力或特殊本领,希望得到它们的保护,于是也就产生了对该图腾物象的一系列旨在尊重、保护的禁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