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是搜集、整理、存储、开发、传递与利用文献信息为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又是广泛进行社会教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直接绒间接为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推动力的基地。图书馆在通过各种渠道把文献资料和最新的信息、科技成果提供给经济战线上的生产者、建设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向他们输送智力因素和精神动力.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为自己开展有偿服务创造了条件。随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图书馆的有偿服务已成大势所趋,这已被国内外的许多事例所证明。但图书馆有偿服务毕竟还是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在其前进的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法律问题是当前面临的主要的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下,更是如此。
1. 图书馆有偿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图书馆主要在文献咨询、信息开发等方面开展有偿服务。有偿服务主要有以下内容:文献复制,文献代查、代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文献检索,专题文献的编制,展览和声像文献的制作以及定题跟踪服务等。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内容归很结底大都是利用馆藏文献为服务对象提供资料和信息。馆藏文献除少数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基本上都处于版权保护之下,而图书馆的有偿服务,是对图书资料的有偿使用,因此大体上排除了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过程中,若涉及到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应遵循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防止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还涉及到工业产权方面的规定。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加入国,同时又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字国。因此,图书馆在进行有偿服务时,不仅要遵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且要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按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图书馆文献复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愈义上的复制,包括纸质文献、缩微文献等的复制;另一种是指从计算机上下载文献资料。随着著作权理论的发展和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进行,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还包括从计算机上下载文件。这里主要是指从互联网绒图书馆拥有的数据库中下载文件的情况。互联网上的资源异常丰富,是图书馆进行有偿服务获取信息资料的有效途径。但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上的文献信息,若符合法律规定,将同样受版权法保护,不能随愈使用。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也就是说,数字化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对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进行了修改,也将数字化作品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并将文件下载规定为复制。
图书馆为了进行有偿服务而将馆藏的文献资料复制使用时,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愈时,应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翻译续者少皿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绒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出版的,属于合理使用。图书馆应教师绒科研人员的要求,为其教学续科研目的而为之复制少一作品,不瀚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注愈,此时图书馆只是充当了使用者和馆藏文献的中间人,收取的费用仅是劳务费,而不是利用文献复制品赚钱。除此而外,都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愈,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图书馆在下载续利用网上资源建数据库进行有偿服务时,一定要注愈不要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特别在‘入世’后,更应注葱国际著作权法方面的规定和发展新动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图书馆利用本馆设备为读者复制本馆收藏的文献资料时,应注愈读者的复印份数和复印目的。
声像文献的制作按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属于对文献的复制,应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声像文献不是指著作权法上所说的录音录像制品。图书馆对录音录像作品有偿复制是盗版行为,不可为之。
代译文献资料,涉及到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因此,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但有一种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图书馆在有偿服务过程中,未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为少数民族使用者提供翻译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图书馆在进行有偿服务需要翻译作品时,应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资料和管理的咨询绒者服务。不仅生产领域需要这种咨询载者服务,而且流通领域和管理领域也同样需要这种咨询载服务。因此,图书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具有广阔的币场和美好的前景。技术咨询服务中提供的技术是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外的替通技术。因此,图书馆在进行技术咨询的时候,应该避免向被咨询人提供涉及别人专利技术载其他知识产权技术的咨询服务。根据专利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这些技术未进入公有领域前,别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后是不能实施这些技术的,不然将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我国专利法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法律文件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图书馆在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时,应谨防发生因技术咨询服务内容不适合,而使别人实施他人享有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否则,图书馆将和慢权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图书馆技术交流是指图书馆将自身拥有的技术与别人进行交流。图书馆自身拥有的技术,有的可能是专利技术,有的则可能是技术秘密。在技术交流的过程中,既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不损害对方的权益。技术交流的前提是图书馆必须是技术的拥有者,决不能将别人的技术拿来当作自己的技术进行交流,否则,根据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图书馆将会因主体不合法而要承担浸权责任。此外,还有一种倩况就是,图书馆充当居间人(中介人),在技术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间牵线措桥。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作为居间人,应讲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被服务者需要保密时还应替他们保守秘密。
信息资料的编辑出版和专题文献的编制有利于使用者对文献资料信息的利用,可以为他们节约大蟹人力、财力和时间,是深受读者欢迎的有偿服务方式。但信息资料的编辑出版和专题文献的编制,不仅涉及到原作品的著作权中的演绎权问题,即作者对作品享用的编辑权,而且还涉及到原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编辑出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别人不得行使。1985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期刊对在本刊上首次发表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因此,图书馆在进行文献信息开发时,必须依法妥善处理。
图书馆的文献展览活动若不是赢利性的,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但图书馆以有偿形式举办的展览,则是合理使用之外的行为,牵涉到著作权人的展览权问题,应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
2. 有偿服务中如何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和支付报酬问题
图书馆在进行有偿服务时,会经常遇到征求著作权人意见和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问题。但因著作权人相当的分散,而不易联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成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图书馆在无法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可以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著作权人建立联系,而不必直接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3. 图书馆有偿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图书馆进行有偿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根据该法规定,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对方,即消费者,有要求图书馆保留、有获得对服务的知情权等项权利。图书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因图书馆浸犯对方权利,绒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合同法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4. 图书馆有偿服务中的圈书馆权利保护问题
图书馆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会经常产生一些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这些作品图书馆享有著作权。使用者对作品负有保护责任,应避免在未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传播作品。图书馆享有以该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
图书馆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享有基于该服务而享有的权利,如,按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求对方为自己提供的属于自己所有的专有技术保守秘密的权利,等等。假如对方违约,浸犯了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城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 图书馆有偿服务中合同法保护问题
为了使双方的行为得以规范,在发生争议后有据可查,必须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合同中应写明服务的内容、提供服务的方式与要求、服务的报酣及取得方式,以及发生违约后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由于图书馆的有偿服务有时涉及到对方的秘密及图书馆专有技术和著作权问题,因此,合同中还要特别增加“保密和保护著作权”条款。
6. 图书馆有偿服务中的工商管理问题
图书馆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服务,实际是图书馆以特殊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图书馆开展的有偿服务。图书馆应注意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