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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1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071343565224 论文字数:1985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通过对制度环节的梳理、不同专家学者的理论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认识到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以下结论:(1)我国应尽快明晰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使之与诉讼地位相匹配,这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作用。(2)在确立审查标准时,不应过于严苛要求以行政机关保护公益的结果为审查标准,司法权介入行政事务应有一定的界限,以行政行为为审查标准。并且要让行政机关能够明确自身职责,在保护公益时能积极履行自身职责。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是我国法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体现,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约束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是众望所归。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而且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当前我国虽已有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仍有不足之处并导致了实践中对于公益的维护仍有缺失,例如,当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时,公民和组织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不符合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能够对当前的制度与实践状况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学者们不同理论以及司法案例的分析能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通过不断地分析完善,拓宽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渠道,倒逼法治政府建设的提速,进而发挥出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能够有效遏制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肆意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而这正是该制度存在的最终价值。并且当前的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学术研究也没有达成较为一致的见解,比如就公益诉讼概念的讨论而言,不同的学者就有各种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任何无利害关系的主体都可就公共利益受损提起诉讼,而有的学者就认为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方能提起。像这样没有达成统一共识的领域还有很多,比如受案范围、检察机关权利义务等都存在一定的个争议。因此对该制度的研究完善十分的有必要,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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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

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概念分析入手,在了解其概念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阐释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概念以及发展历程的分析讨论,可以更加明确制度设计背后的理念,也更容易结合我国实际来审视行政公益诉讼。对于一些特定概念的讨论,比如对“公共利益”的讨论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结,梳理出我国现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

其次,通过以上环节,总结出了实践当中的问题,具体包括检察机关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履责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起诉资格范围规定过窄、受案范围界定不一、缺少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进而通过比较的视角,选取了在公益诉讼领域比较有经验的国家进行比较,通过对法国、德国、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规定的梳理,比较总结出它们对我们国家的制度完善有哪些借鉴意义。主要包括扩大原告资格范围、扩大当前规定的受案范围、采用物质激励的方式鼓励非国家机关提起诉讼。

最后,通过分析与总结,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提出针对性的建议。通过这样的分析研究,期望能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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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2.1 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我国的理论界有大量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研究,学者们所研究的角度也是大同小异,但是对于同一角度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比如对于诉讼主体的认识就不相同。有学者认为,当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允许其他无利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2]还有的学者认为其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也可以,但前提得是法律有直接规定,方能具备资格向法院起诉。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阐述应该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主体,也就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究竟有哪些人可以就公共利益受侵害这一情况提起诉讼,哪些主体获得了法律的授权,哪些主体虽然没有获得法律授权但其符合法理意义探讨上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又该如何界定,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界定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主观方面的理解具有重大意义,也关乎着对于受案范围的界定。那么我们可以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看一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利益所认定的范围。

贵州省榕江县栽麻真宰荡、归柳都是少数民族村寨且都以侗族为主要人口,在 2012 年、2016 年,宰荡、归柳先后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2018年 3 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部署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工作,发现宰荡、归柳被列为中国传统村落的村寨里没有保护传统村落的标识,且村民随意翻修房屋,侵占农田、河流盖房屋,传统村落的样貌不复存在,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经过榕江县检察院的调查发现,栽麻镇人民政府缺少对于本地传统村落的保护引导措施,存在怠于履责的情形。随后,榕江县检察院向栽麻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栽麻镇政府对此并未给予答复。在此之后,榕江县检察院又对其进行了两次催促,栽麻镇政府依旧不予答复,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榕江县检察院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由该法院集中管辖)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榕江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请。栽麻镇政府表示不上诉,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栽麻镇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榕江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对于宰荡、归柳村寨出现的破坏传统村落风貌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拆除部分违法建筑,取得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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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

1993 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针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大量的国有资产被降价出售,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将六万多元市值的门面房以两万元卖给私人,为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就以原告身份提起了民事诉讼,目的是让法院认定转让的民事行为无效,这可谓是制度上的一大创新。[4]检察机关的这一尝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各方的支持。不过在当时,这一诉讼并不被称之为民事公益诉讼,而是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随后“方城经验”在全国被不断推行,这似乎成为了一种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共利益的强有力手段。[5]但在随后的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诉求张苏文返还国有资产案件中,最高检却叫停了这一做法,各地检察院均不允许再开展这样的试点工作。至此,检察公益诉讼发展暂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与社会利益被侵害的现象愈演愈烈。2015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案被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审核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部分地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公共利益有了“国家力量”的保护,我国的公益诉讼探索也进入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2017 年,行政公益诉讼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四大领域,[6]在这些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检察机关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或依旧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直接限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推动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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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的考察 ...................8

3.1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8

3.2 行政机关是否履责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9

第四章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13

4.1 法国 ........................13

4.2 德国 .......................13

第五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17

5.1 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17

5.2 明确行政机关的履责认定标准 ............................18


第五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诉讼地位的认定,立法上在规定时存在矛盾之处,[33]正如前文所述,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却有着不是完全清晰的权利义务规定,赋予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明显是超出于一般的原告人的,因此不宜将其看作原告的地位。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公益代表人,但有诉讼代表人的说法,诉讼代表人本质的身份是原告,原告人数过多才选择其中的几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34]但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指向对象,也就不符合原告人身份,自然也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由此公益代表人的说法也不准确。

在研究时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不能与整个公益诉讼体系和行政诉讼体系相冲突;应当与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相匹配。我国应尽快明晰检察机关的诉讼的权利义务规定,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作用。对于这一问题也可借鉴英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分别进行明确的规定。

针对目前立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