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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主要结论
本文通过对制度环节的梳理、不同专家学者的理论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认识到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以下结论:
(1)我国应尽快明晰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使之与诉讼地位相匹配,这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作用。
(2)在确立审查标准时,不应过于严苛要求以行政机关保护公益的结果为审查标准,司法权介入行政事务应有一定的界限,以行政行为为审查标准。并且要让行政机关能够明确自身职责,在保护公益时能积极履行自身职责。
(3)随着实践的发展,可以预见的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必然会扩张,那么原告主体范围的扩大对于公共利益来说也会起到更大程度地保护作用,对于制约行政权力的运用也是大有裨益的。
(4)“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提出,不仅要求除检察机关之外的法律规定的组织及机关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的积极性,还要求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积极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5)推进各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共同推进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形成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