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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研究

日期:2022年04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1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21323532238 论文字数:202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主要研究了指导性案例的生成环节,根据机制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现状的评价和建议的提出都以案例指导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制度设计宗旨为依据。经过讨论,本文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本质特征为:第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判例制度,具有鲜明的行政性色彩。这种行政性根源于我国整体的社会制度和法院行政管理体系,在本制度中最鲜明的表现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整个制度运行的绝对掌控;第二,指导性案例效力为“应当参照”;第三,指导性案例是经过二次筛选和编辑的判决书。而这个制度设计宗旨则可概括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提高审判质量三方面。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主题及其意义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是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 2008 年 12月,中央就根据《二五改革纲要》发布了《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根据该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不断摸索和研讨,在 2010 年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文中简称《规定》),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此确立。

2011 年 1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 1 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真正开始落实。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24 批,共 139 个指导性案例。涵盖案件类型全面,包括民事案例、刑事案例、行政案例、执行案例以及国家赔偿案例五大类。通过近十年的实践工作和经验总结,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完善。

在此期间,为了解决案例指导制度实践中发现的问题,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遴选标准和遴选程序等内容。至此,我国颁布的案例指导制度相关规定已涵盖了制度宗旨、实施主体、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案例参照及引述方式、失效情形、保障措施以及奖励机制等各方面内容。虽然,从制度设计的精细程度上看仍有待加强,但从整体来看,已经完成了对案例指导制度主体框架的搭建任务,并与司法解释一道,共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则供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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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及内容

1.2.1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研究:

第一,文献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综合梳理,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总体的把握,发现指导案例生产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比较分析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相对比,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异同,对其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指导案例生产机制提供借鉴。

第三,统计分析法。通过对现有 139 个指导性案例的搜集整理,统计相关数据的方式分析制度实施现状及不足,并基于此提出具有一定实践意义以及可行性的建议。

1.2.2 研究内容

基于对我国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的研究目标,本文将分为以下部分进行讨论:

第 1 章为绪论。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主题及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主要内容。

第 2 章概况讨论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首先界定了本文研究对象的上位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明确了制度的内涵。其次,提出案例指导制度的设计宗旨,为下文的现象分析和对策建议提供理论基础。最后,探讨了该制度的特征及发展方向,阐述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判例法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为之后章节的研究做好理论准备。

第 3 章详细分析了我国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章将生成机制分解为遴选和制作两部分内容分别进行详述,通过对生成机制各部分制度的现状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 4 章在对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的完善建议。对于案例遴选的建议包括:建立一元领导多主体参与的新型遴选方式;优化遴选条件;对于案例制作的建议包括:转变案例制作思路,明确“裁判要点”定位;增加剪辑限制条件就;以及统一公开裁判文书原文。试图通过以上建议,解决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 5 章为结论与展望。总结本研究的成果,对研究方向和制度前途进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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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例指导制度概述


2.1 案例指导制度的界定

2005 年,中央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随后,经过多次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反复讨论并出台了相关规定,自此基本确立了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该制度规则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筛选符合条件的优秀典型案例,将其制作为指导性案例并统一发布,我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都“应当参照”各自的指导性案例。这一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对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进步具有积极意义。虽然由于法院与检察院各自工作性质及范围的不同导致两类指导案例各有侧重,但从整体规定及遇到的问题方面都基本一致,因此无需分别讨论。且考虑到叙述和分析的简洁性问题,本文决定仅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展开分析和讨论。

另外,本文还需厘清的是,本制度所称的案例仅包含指导性案例。目前,有些观点认为,案例指导制度不仅由指导性案例构成,还应当包括公报案例等其他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但本文认为,对于一种现有制度的界定是对该制度在我国现有状态的客观表述,因此必须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而不能随意添加个人主张。对于本制度也应包括其他类型案例的观点,本文未找到任何的法律或相关文件支持,是对于目前我国立法规定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擅自扩大。即使这种主张可能存在合理性,但这种主张应当以对现有制度的合理建议的形式提出,而不是未经有权机关肯定擅自将该观点融入制度界定之中去。

综上,下文中所提及和讨论的案例指导制度,均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以指导性案例为基础的案例指导制度。

表 3-1 2011-2013 年已发布指导性案例潜在特征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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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案例指导制度设计宗旨

制度设计的宗旨决定了整个制度细节设计的方向,是我们理解制度设计方式、评价制度好坏的标尺和指南。了解案例指导制度设计的初衷,有利于准确分析和审视案例指导制度,避免画蛇添足,使研究走上歧途。那么,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呢?

结合《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之后出台的相关细则等法条的表述,本文总结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确定的三项宗旨:

第一,总结审判经验。这一宗旨和任务是案例指导制度所特独有的。目前我国虽然拥有较为完整的制定法法律体系,但是在如何传播和推广审判经验方面还存在缺陷,缺乏介绍优秀审判经验的介质和平台。而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正是弥补了这一短板,为优秀审判经验的传播和推广提供了权威的统一的方式。

第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案例指导制度提出以前,我国统一法律适用的任务完全由司法解释来实现。事实上,即使案例指导制度已推行近十年,但司法解释仍是我国统一法律适用的主要方式。在最初关于案例指导制度法律地位的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曾想将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解释,将其作用定义为“用案例解释法律”,但最终由于这种提法在论证法律依据时较为困难而被搁置和回避[5]。目前,关于指导性案例法律地位和效力的争论仍在持续,但从上述背景中可以看出:统一法律适用,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之处正是制度设计者最为重视的一项立法宗旨。

表 3-3 已发布指导性案例与对应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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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运行现状及问题 .............9

3.1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 ....................9

3.1.1 遴选过程及问题..........................9

3.1.2 遴选条件及问题..........................12

第四章 我国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的完善建议 ................20

4.1 对完善指导性案例遴选的建议 ........................20

4.1.1 优化遴选条件.......................20

4.1.2 建立一元领导多主体参与的新型遴选方式..............21

第五章 结论 ..............27


第四章 我国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的完善建议


4.1 对完善指导性案例遴选的建议

4.1.1 优化遴选条件

遴选条件不但是每个法院推荐案例的标准,也是各界人士提出异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舍的依据。因此,在新型遴选方式下,遴选条件的讨论依然重要。结合上文提到法定遴选条件的不足和本文提出的新型遴选方式的要求,本文认为应当优化现行遴选条件,以更贴合制度设计宗旨的标准替代外部评价标准。即将遴选条件改为:(一)案例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二)案件写作质量高。指导性案例必须同时满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的要求;(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属于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属于具有法律争议的热点问题的、具有统一裁判规则或总结审判经验功能的,或者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以上提出的遴选条件保留了原有的前两个条件,对第三个条件——外部评价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如下:一是,以“属于具有法律争议的热点问题”代替原有的“社会广泛关注”和“具有典型性”两项规定,弥补了现有条件存在的问题。在第三章中,本文已阐述过目前遴选条件的不足之处,即学界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典型性的”这两个遴选条件的诟病——过分强调这两个外部表现条件,容易导致按图索骥的情况,致使指导性案例偏离基本功能。更改后的遴选条件,以“属于具有法律争议的热点问题”代替原有两项规定,避开了上述不足,表述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