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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 法律论文范文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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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日期:2020年12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7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2141443459311 论文字数:17544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学者们对于行政滥用职权在理论作出解释,法官也在审理案件中适用这一条款,但在司法审查标准较为模糊等一些问题上仍需要研究讨论。法官通过审理滥用职权案件,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行为反复无常、执法目的不正当、无法定职权均构成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认为,加强行政滥用职权立法解释、司法审查标准具体化和提升法官审理滥用职权案件的能力是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款的努力方向,从而为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提供更多可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第一章 行政滥用职权概述


一、行政滥用职权概念的学理梳理

关于行政滥用职权概念,最早萌芽于 1987 年我国召开的中共十三大会议中,报告指出:“制定行政诉讼法,加强对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监察,追究一切行政人员的失职、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这是滥用职权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最早之溯源。之后,为满足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需求,规范限制行政人员权力,“滥用职权”一词应运而生,以法条的形式正式确立于 1989 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二款第五项,该规定将滥用职权作为法院适用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裁判理由,但由于我国早期立法不够完备,相关法条对于滥用职权概念的规定停留在表层阶段,且立法者对于规定未作出详细立法解释,滥用职权概念笼统、空泛。随着法治化不断发展,1989 年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需求。2014 年,新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进行修改,在原有的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条款五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六项“明显不当”作为评判具体行政行为裁判依据,对原有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补充完善,之后我国新行政诉讼法适用滥用职权的相关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行政滥用职权不仅在我国行政法占据重要地位,查阅世界各国条文法律,国外对于行政滥用职权也进行了深刻细致的理论研究。法国、美国等不少国家,将制约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作为一种行政救济的有效途径,例如在德国法规中,滥用职权是利用行政职权、地位或行政影响力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同样,法国在本国《词典》中把“权力滥用”规定为:“以违反法律为目的,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力”,权力滥用是违反法律制定的目的,以法条的形式大致规定了滥用职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立法目的,限制其法律适用范围,表明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①。再如美国行政法中将滥用职权定义为滥用行政裁量权②,即在裁量空间内滥用职权。这一观点在我国也同样适用,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补充完善了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裁量领域的适用范围。综合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条文,虽然各国法典对于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各有研究,究其本质,可以统一解释为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行政机关不适当行使权力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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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滥用职权的定性之争

明确行政滥用职权性质是理解滥用职权内涵的必要前提。滥用职权性质的争议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范围、行为性质以及作为方式等要素,其中,不少学者关于作为方式提出争议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方式限于作为,即不包括对行政职权放弃的情形。提出该种观点原因在于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职权范围内权力的滥用或以不正当方式行使权力,前提是承认行政职权的存在。如果该权利不存在或者被主动放弃,不属于滥用职权的情形。从司法裁判角度来说,职权的放弃,在实践中,大多以行政职权的职责是否履行作为判断标准,确认有相应的职权后,要求其应当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此类行政案件大多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撤销行政权力机关所作不当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来裁判。而对于行政权力机关不作为,对法院判决来讲,似乎是一种程度更轻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不与之相提并论。综合以上各种原因,该观点认为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作为方式。

第二种观点是基于对滥用职权的定义作广义阐释后而出现的,就法律制定目的而言,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是为了惩处行政主体违背其勤勉义务,不认真行使权力,破坏了公务正当性或降低国民对司法权威性信赖度的违法行为。目前,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懒政”现象日益增多,不作为行政占滥用职权的比例不容小觑,综上所述,行政权力机关滥用职权性质是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两种方式。

我国行政滥用职权的性质还存在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争议。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学者关于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与明显不当的行政不当行为之间的界限作出研究并得出一定的结论。沈岿教授指出,法院对“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是要从判断裁量是否考虑相关因素,是否与立法精神相统一、是否遵循程序正当、是否满足比例原则、是否有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入手①。2014 年新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将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由原来的五项增加到六项,第(6)项增加“明显不当”新条款,规定将“明显不当”作为一种新审查标准,自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法条的修改引起了学术界对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性质的热议。由于行政滥用职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学术界关于滥用职权性质争议在于滥用职权是偏重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偏重于行政不当。从本质来看,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形式并不违法,是权力主体对职权的不当延伸。目前,在法条增加“明显不当”条款后,有学者提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明显失当是指行政机关的裁量超越了法律规定界限,滥用职权行为应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学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行为分为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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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诉讼案例中滥用职权实证分析


一、行政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

(一)国外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滥用职权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重点研究内容,在世界各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主要受法系分类、法律渊源、地域以及历史背景等因素影响,国家间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和指导原则。当然以相似或相近法律目的精神指导,滥用职权分类标准在某些国家表述略有差别,但基本可以将其归为同种审查标准的分类中。

从历史发展看,各国初期以合法性审查标准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到 18 世纪初,法院为了合理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其进一步扩张,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应运而生。其中,关于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以下国家法院法官对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有较具体的判断依据。作为最早适用判例制度的国家,英国对于行政滥用职权行为的审理是从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是否为实现法律目的,做出的决定是否合理,是否违反自然正义等原则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样灵活适用判例法制度的美国,不仅对于案件事实采用合理性审查,对于法律方面的审查也适用合理性标准。法官根据以往的判例决定是否适用当下案例,将滥用职权与滥用自由裁量权联系起来①,行政滥用职权的审查主要从错误的法律或事实依据,不正当目的,遗忘了有关事项,不作为行为和不遵循判例或习惯②几个方面审查。

综上分析,判例法制度国家侧重于审查行政合理性,即维持行政裁量权行使与保护的法益之间的平衡。18 世纪之前,合法性审查标准占主导地位,后期发展为提出合理性审查标准为补充到转变为以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为主要标准。而在一些成文法国家多适用比例原则,比如日本和法国,具体审查行政行为的侵害结果或社会危害性,规范控制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人权保障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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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滥用职权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案例的筛选

著名法学家汉密尔顿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他曾说过:“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践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滥用职权案例分析是客观反映目前司法现状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分析研究裁判案件的重要手段,通过案例分析了解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滥用职权的情形,探究法官对滥用职权的解读,以期实现不确定法律概念与具体案例的结合研究。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目前查询司法文书的主要工具性网站。但由于裁判文书网站只能进行案由、关键词、当事人、法院搜索,适用复杂搜索法也只能就案件名称、案号、审理法院名称和层级、案件类型、文书类型等方式进行搜索,搜索工具有限,不足以满足本文的研究需求。本此论文使用 Icourt 法律案例数据库中复杂搜索方法,筛选出同时符合五项要求的案例:第一,案由为“行政”事由;第二,法院认定行政权力机关行政行为为“滥用职权”;第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款“滥用职权”条款;第四,以判决为裁判文书类型,不包含裁定,第五,判决结果为撤销行政行为。笔者关于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在我国行政法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如下:

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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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之困境..............................18

一、滥用职权行为有关立法不完善.............................18

二、适用滥用职权审查标准案件少............................ 19

第四章 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完善之路径.............................22

一、加强对行政滥用职权立法解释...........................22

二、司法审查标准统一化................................23

三、提升法官审理滥用职权案件的能力...............................24

结语..................25


第四章 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完善之路径


一、加强对行政滥用职权立法解释

在我国现行行政法法律体系框架下,基于行政职权的授权的初衷,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区分行政滥用职权和相关法律概念的界限,使得滥用职权行为更好地被规范制约,加强行政诉讼滥用职权的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是完善和补充法律的重要方式,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