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发现类案发生实际上基于贷款合同行为的存在,侵犯客体不仅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且损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宜将类案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当然由于笔者学术能力与表达能力有限,深知类案背后所蕴含的法理问题博大精深,在研究和分析问题时考虑难以周全,做不到面面俱到。笔者将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不断突破自己和提高自己个人能力,以期更为成熟的学术成果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
一、类案审理现状及其争议焦点
(一)类案审理现状
1. 判决罪名统计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笔者通过选取“花呗”、“套现”、“盗刷”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全国范围内一审刑事判决书检索,根据法院裁判罪名进行分类,以下用图表形式得以直观呈现。
以上数据表明,全国近年来对于类案的司法判决结果集中为五种罪名:判处诈骗罪的有 180 件,占比 54%,判处盗窃罪的有 142 件,占比 42%,判处合同诈骗罪的有 6 件,占比 2%,判处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有 5 件和 2 件,分别占比 1%左右。由此可见,司法裁判中大致以诈骗罪和盗窃罪两种罪名定性争议较大,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于个案判决书中裁判理由进行概括分析,归纳出各项罪名的判决依据,才能得以获知同案不同判的深层次原因,总结争议焦点,以期解决判决定性分歧,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刑法平等基本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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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归纳
通过对类案判决罪名与裁判理由的整合,在司法实务中大致存在五种定性罪名: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被害人认识错误,构成诈骗罪;认为被害人行为仅仅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认为被害人行为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认为被害人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将“蚂蚁花呗”服务等同于信用卡服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此可见,司法官们对于类案的判决众说纷纭,造成了案例审理过程中趋于混乱的状态,亟需同意司法裁判意见,消除分歧。
笔者对类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归纳,形成了如下观点:
1. 蚂蚁花呗服务商能否被骗问题。该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还是盗窃罪,关于类案中被骗的对象也存在不同的看法。通过厘清蚂蚁花呗服务的工作流程,才得以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对于类案正确定性的前提。
2. 蚂蚁花呗服务的法律属性问题。即蚂蚁花呗是否属于信用卡,这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前提。学术理论界关于其法律属性这一问题的争论双方都各持己见,言辞有理。笔者将在下文分之述之,逐一分析。
3. 类案侵犯客体认定问题。这一问题来自于普通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的定性分歧。类案侵犯客体的单一或者复杂,便决定类案应该属于普通诈骗还是特殊诈骗,这一问题是对该冒用行为准确定性的最后一层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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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剖析
(一)蚂蚁花呗服务商能否被骗问题、
1. 蚂蚁花呗服务的运作流程
“蚂蚁花呗”是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旗下支付宝 APP 为用户提供的一款“这月买,下月还”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产品。用户通过网上在线提交个人信息申请获得使用该服务的资质,花呗服务商(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收到授权申请后委托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麻信用”)查询用户的个人信用状况,并将结果反馈于花呗服务商,服务商根据信用评估报告衡量用户资质与贷款风险,从而决定是否为申请用户开通该项服务。芝麻信用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兴技术对于申请用户的日常守信历史、行为偏好、守约能力、性格特征、人际关系五个方面进行分数评价,赐予一定的等级,花呗服务商根据用户的等级划分分别授予用户不同的“本月花,下月还”的额度①。用户获取授权开通蚂蚁花呗服务之后,便可通过花呗在线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也可用于线下通过扫码商家收款二维码或者商家扫码个人付款码进行到店付款②消费。
蚂蚁花呗服务从本质上看属于一种机器服务,是计算机既定程序运作的结果。类案中被告人冒用他人账户信息,蚂蚁花呗只要收到账号与密码正确的指令③便会同意放款,这一流程并没有人为参与。总的来说,人与机器最大的不同便是机器不存在人为意识,而在刑法中,财产犯罪中的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有陷入认识错误。如果因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而使蚂蚁花呗服务程序陷入认识错误,那么就可以据此认定行为人能够成立诈骗类型的犯罪,反之行为人所实施行为便不会符合诈骗罪基本构成要件,即排除诈骗罪可能。然而蚂蚁花呗服务程序是否存在陷入认识错误的能力,这体现在它是否具备放款自由的能力。事实上蚂蚁花呗服务程序下并不具有这项能力,它的放款流程仅仅遵循机械代码编程,不存在自主性,所以其属性视为机器而非人类更为合理。另外关于蚂蚁花呗放款的程序来源于计算机工程师提前预设,蚂蚁花呗程序并不具有自主意识决定是否给用户放款。当收到账号密码正确的指令信息时便同意放款,当收到账号密码错误的指令信息后会作出拒绝放款的决定。由此看来蚂蚁花呗程序是否决定向用户提供资金支持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账户以及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归根结底蚂蚁花呗程序无疑只会做出如上两种行为,这是一种机械的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更无法谈及陷入认识错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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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案侵犯客体认定问题
在确定类案属于诈骗类犯罪的前提下,关于类案中的侵犯客体这一问题,将决定被告人构成一般诈骗罪还是特殊诈骗罪。如果侵犯客体单一,那么冒用行为应以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犯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则构成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
1. 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
蚂蚁花呗资金来源于用户提交申请。花呗服务商在线审核用户资质而授权使用额度。当用户在使用花呗进行付款消费时,实际上是由花呗服务商为其预先买单。类案行为直接造成支持发放资金的平台小微小贷公司主体的财产损失。实践中,被害人的信息遭受他人利用使用了蚂蚁花呗服务,违背了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与蚂蚁花呗服务商签订了贷款合同,最终承担还款任务的被害人会遭受财产损失,为这项不属于个人消费付款的行为买单。这一过程可以看作“三角诈骗”①,诈骗犯罪是基于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之后做出的处分行为而成立,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被害人对于事实的认识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误解,由于这种误解持续存在而做出了不符合个人基本一致的财产处分行为。②类案中被冒用人仅仅被他人利用了个人身份信息,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更没有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反观之蚂蚁花呗服务商因为误将非本人使用蚂蚁花呗服务的行为认定为本人使用,作出错误放款的行为,可见陷入认识错误的是花呗服务商,即受骗人是花呗服务商。另外,虽然类案中犯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针对对象是花呗服务商,与被冒用信息者无任何关系,但在实践中被冒用人仍然需要承担该项还款任务,这就直接造成了被冒用人的财产损失,即实际被害人是被冒用身份信息的人。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类案行为可以视为一种“三角诈骗”行为。冒用人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欺骗花呗服务商错误放款,直接造成了蚂蚁花呗服务商的资金损失,最终导致账户所有者还款之后遭受财产损失。毋庸置疑,这一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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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案行为的合理定性............................21
(一)盗窃罪之否定............................... 21
(二)普通诈骗之否定................... 22
(三)合同诈骗之证成............................... 23
四、类案定性研究的启示建议......................28
(一)适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28
(二)建立有效监管机制........................ 28
四、类案定性研究的启示建议
(一)适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笔者上文的论述全部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作出,可见我国当前刑法规定存在滞后性。面对利用新型支付手段“花呗”而来的犯罪形态使立法者措手不及,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该类犯罪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这类案件虽然依托现有的刑法解释技术能够实现合理的定性,有效地威慑与遏制了一定区域内花呗冒用行为的迅速蔓延,但却无法得到理论界的统一认可。由此,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类犯罪囊括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已经刻不容缓。
考虑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该类犯罪进行重新规定显得不切实际,且不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案行为加以规制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但专门就该类案件单独出台司法解释可能造成滥用资源的后果,较为理想的方式还是在未来针对互联网背景下各财产类犯罪比如盗窃、诈骗等犯罪出台司法解释时,将类案冒用行为一并纳入,从而实现类案行为在定罪时“有法可依”,有效避免定性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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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面对当下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景象,第三方支付平台信贷资金作为一种新兴产物被利用来犯罪的今天,就该类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亟需解决,以防止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裁判结果。笔者就类案定性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通过统一归纳,逐一进行法理分析,证实类案行为被骗的实际上是提供小额贷款的信贷公司,遭受财产损失,应当视其为被害人。同时在研究类案行为过程中,笔者发现类案发生实际上基于贷款合同行为的存在,侵犯客体不仅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且损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