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滥用职权进行立法解释,首先应当规范滥用职权条款的适用范围,合理设立滥用职权的适用条件。其次,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作出相关立法解释以补充适用新的法律现象。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一著名论断说了死板的司法形式是阻碍法律发展的因素,因此,通过受英国、美国等判例法的国家判例解释的启发,合理采取列举和归纳相结合的法律研究方法,对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等相关概念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明确的审查依据,从而进一步认识和规范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内涵,使法官有法可依、有法必行,对滥用职权案件判决时可以适用具体严格的法律依据。其次,应当将适用滥用职权的条款的行政行为细化分类。我国滥用职权的司法现状是法律内涵过于笼统宽泛、模糊不清,适用作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行政行为的兜底条款以及口袋式的广泛归类,必然给法院司法审查造成种种困难。为防止滥用职权的理论继续被无限扩张化适用现象,应当将滥用职权的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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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时代的推进下,“滥用职权”的法律内涵在理论和案例研究中逐次发展。论文对行政权力机关滥用职权典型案例分析和整理,探讨目前实践中我国行政诉讼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提出了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面临的一些困境和不足之处。学者们对于行政滥用职权在理论作出解释,法官也在审理案件中适用这一条款,但在司法审查标准较为模糊等一些问题上仍需要研究讨论。法官通过审理滥用职权案件,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行为反复无常、执法目的不正当、无法定职权均构成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认为,加强行政滥用职权立法解释、司法审查标准具体化和提升法官审理滥用职权案件的能力是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款的努力方向,从而为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提供更多可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