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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日期:2020年04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9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3292237425852 论文字数:22524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性原则 ........................................... 22

第 5 章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 27

5.1 厘清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法律关系 .............................. 27

5.2 法律制度中多元化的法律调整方法 ............................ 28


第 4 章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


4.1 完善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具备的法律原则

4.1.1 平等性原则

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理,来承担自身所属的社会义务,利用自然资源来满足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也是不容置喙的,民众在承担权利的同时,也要肩负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义务。因此说来,享有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都是平等的,而与环境相关的利益分配却是一种不公平的模式。无偿享有环境利益的却往往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这就导致回报并不高的保护者、未承担损害责任的破坏者、得不到救济的受损者等一系列人会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性受挫。实际上,政府是作为担负保护生态环境基本义务的主导者的。生态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性的物质,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里面的,因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界定就有很大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使得在对环境权益进行初始分配时就会出现不均等的情况,从而造成承担环境义务的主体间对其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在利益上处于相对不平衡的状态。如水流域上游为了确保下游的用水质量,要遵循比水流域下游更为严苛的规则义务,这就意味着在发展工业时,要遵守相应的对自身行为有一定限制性的规制,而且还要不断的调整自身的产业结构来适应政策的变化。从这种限制和调整来看,会造成处于水流域上游主体经济发展的权利部分或全部丧失,以此来保障流域下游主体的环境发展权;但从另一方面看,这样的限制调整也会促使处于水流域上游的主体有破釜沉舟的勇气,彻底的丢弃传统的高耗能产业,转而发展新兴的、绿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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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厘清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法律关系

我国生态的补偿机制是利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转移支付来修复生态遭受破坏地区的环境。在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分属于环境关系当中的,而环境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相关范畴,是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与环境活动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环境关系的出发点是人之间的,带有明显的意志性特征。这种能动的意志性就决定了法律能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也能适应法律的应用,即是为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张文显界定法律关系的含义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民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6]。环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环境关系主体的意志上对各自所负担的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行为有相应的使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来,不是单一的、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所具备的意志性因素就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作为一个完备的法律关系整体所应具有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方面要素。环境法律关系所要实现的是和谐的价值追求,因为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谐里面就包含了公正、安全、效益等价值理念。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实施相关环境行为的主体,在补偿转移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下达财政资金至地方政府支持其生态建设是为纵向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之间平等磋商形成的跨区域合作是为横向的、平等自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代表独立的个体来承担各自的职责的,地方政府是作为补偿与受偿两方面上的主体的。当然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含人与企业,但本文主要是研究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故讨论的研究对象只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和行为,当然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物和行为都具有特定性,作为其客体的物必须是有一定的可控性而存在的,应是环境资源中能承担生态功能的自然物,如,水、大气、土地、森林等,对这些自然物的使用是可以视为有价值的,是能以资金来衡量的物质出现的,而对其进行补偿时,是以转移支付资金的形式来实现的。人类利用生态环境客体的意志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双重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而因此产生的具体行为也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