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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分析对象

日期:2020年03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6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3230632013903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运用较大篇幅对第三章第二节关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 2 款规定中的制裁因素,即“相应的责任”,存在的理论争议和责任类型进行较为详尽的论述。根据电商平经营者主观因素的不同,针对“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时,参照适用何种责任类型。此外,本文还运用较大篇幅对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追究的完善进行分析与论述。结合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责任类型不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单一、存在区域性差异,从五个方面对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若干具体措施。这五个方面是立法目的、司法适用、责任追究方式 、消费者维权意识、电商平台经营者自身。这五个方面站在不同角度,从整体上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追究情况,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及时、有效地追究违反法定义务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当然,完善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措施或手段绝不限于本文中提到的这五个方面,更多地有效的措施或者手段,需要在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不断发现和确定。


一、《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之立法形成


(一)立法背景

今日世界的商务发展格局,“高速、便利、多样化”已经成为其重要特征。作为最具有“高速、便利、多样化”特征的商务模式之一,电子商务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如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电子支付、人工智能、5G 等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的涌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高的发展平台和更好的发展机遇。电子商务占未来世界商务总量的比例必将进一步提升。

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电子商务的市场潜力巨大,网络消费者具有“基数大、购买力强、购买欲旺盛”的特点,加之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一贯的大力倡导,我国电子商务在近十余年中取得巨大的发展。2013 年至今,我国的网络交易额一直稳居世界第一。在如此频繁的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摩擦与纠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于 2004 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并在《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设立相关法条,力图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法规、文件等。但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性法律,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属于空白。随着我国国内对于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电子商务立法也被提上日程。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始于 2013 年,经历多次审议和修改,耗时五年,终于在 2018 年 8 月 31 日获得通过,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一直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的重点对象。为此,在《电子商务法》中设立了第三十八条,以明文的形式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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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争议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最早见诸于 2004 年的《电子签名法》。在其后的十年里,我国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规定松散分布于多部法律之中①。如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愈发复杂,松散的立法模式无法有效追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甚至无法给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概念。在此背景下,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于 2013 年正式启动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

在最初的 2016 年 12 月 19 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一审稿)》和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并未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和民事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及明确。其后,在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的建议下,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法》的有关规定相连接,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网络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消费者的民事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②。所以在 2018年 6 月 19 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列为第三十七条。此时的草案三审稿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两者之一的,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双连带责任”的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侧重,但同时也增加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负担,有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危险。基于上述考虑,在 2018 年 8 月 13 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中将之前的草案三审稿的第三十七条更改为第三十八条,并将第二款中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大大降低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负担。但在第四次审议期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件”③,被害人受害在很大程度上与滴滴公司对于顺风车司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且对于顺风车的承运资格未设置准入门槛有关。这种在制度上存在明显的漏洞的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较重的民事法律责任。但依据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主要责任人是凶犯,滴滴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过轻的责任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这次修改遭到了质疑与反对。最终在《电子商务法》的定稿中再次将“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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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义务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基本内涵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知该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想要准确掌握及适用该法律规范,首先需要准确掌握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基本内涵。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基本内涵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含义和种类。那么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含义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条中知晓答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该条文,我们能够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含义是为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中服务包括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种类由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职能决定。在电商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时,其作为与消费者直接订立销售或服务合同的一方,相当于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在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开展交易时,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第三方,不直接参与其中。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仅作为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场所,方便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或服务合同。该法律规范对于适用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地位和职能均十分明确,其地位是第三方,其职能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排除了负责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或者从事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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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电商平台经营者是作为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方便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或服务合同的法律主体。那么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的商品或服务合同应属何种合同关系呢?下面由笔者具体分析。

首先,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不是租赁合同关系。理由如下: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租金、租赁期限等事实存在;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在意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电子商务平台本身而言,电商平台经营者并不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支付类似租金的价款①。其次,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也非居间合同关系。理由如下: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不存在介绍订约的劳务;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因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达成而获得报酬。

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应是一种新型的无名合同关系。这种无名合同关系赋予电商平台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管理电子商务平台;制定交易规则;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等。同时也承担如下义务: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稳定;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合理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权利,同时承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交易规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这种新型的无名合同关系被称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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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构成要素 ............................. 14

(一)概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 14

(二)第 38 条第 1 款之分析 .................................... 14

(三)第 38 条第 2 款之分析 ..................................... 17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现状及完善 ............................ 24

(一)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现状 .............. 24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完善 ............................26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