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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文化意蕴之行政法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48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4241625324712 论文字数:2000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相关标签:法文化行政法

    一、行政法文化之内涵分析

    (一)法文化之语义简释①
    欲讨论行政法文化之概念,必须先谈法文化之概念。从字面即可知法文化为属概念,行政法文化为种概念。大多数学者采用的是广义的“法文化”,这个概念的庞大外延使其既能用来指导部门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又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成为泛泛之谈。我们如果进一步分析法文化的内部结构,可以认为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客观法,即有形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法律技术层次。客观法层次包括法律的总体精神或价值以及这种精神内涵得以表达的方式—法律形式。<2)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3)运转中的法,或法律的手、脚、牙齿及其活动方式,包括法律的组织、设施、运转方式。②如果要对法文化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借用比较法的一个基本概念—法系。有学者指出:“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法文化传统的数个国家法律所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③。而法文化的另一重要部分—法律意识也能用来有效地指导部门法文化的研究。

    (二)行政法文化之内洒
    行政法文化这一概念在行政法学界的探讨并不多。有学者这样认为:“行政法文化是行政法律现象的总和,主要包括深层结构的行政法律观念体系、表层结构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行政法律组织体系等行政法律现象,它是人类文化系统特别是法文化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人们从文化研究的视角对行政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④笔者并不准备对以上释义进行过多评价,因为凡涉及文化之定义往往是研究者根据具体研究之需要而给定的,只要这符合其所要说明的论题的逻辑要求。笔者认为行政法文化的内部结构也包括三个层次:(1)客观行政法,即有形的行政法律规则、行政法律原则及其法律技术。<2)行政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行政法文化。<3)运转中的行政法,包括行政法的组织、设施、运转方式。同样,不同法系有着不同的行政法文化传统,行政法律意识构成了行政法文化的重要部分。
    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各具特色是人所共知的。两大法系在行政法的概念上的区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一般从公共管理角度解释行政法概念,把行政法理解为受公法调整的法律规则,其基本要素是: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行政法是国内法,行政法是公法;而在英美法系行政法被认为是一种控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法律规则,甚至把行政法理解为程序法,侧重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戴雪在其名著《英宪精义》中对法国行政法的深刻成见正是这种法系或曰法文化之间差别的集中反映。行政法律意识是关于行政法的意识,是人们关于行政法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行政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行政法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行政法律评价、行政法治观念等等。行政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低级阶段的行政法律心理和高级阶段的行政法律思想体系。

    (三)行政法丈化之功能
    就狭义的(仅限于客观法、观念法和实在法)行政法文化而言,其主要功能有⑧:
    I.表征功能。行政法文化作为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之一,以其独有的内容和形式表现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首先,行政法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素。其次,行政法文化与制度文明紧密相连,由于行政法律制度决定于政治制度(尤其是行政制度),行政法文化也间接地表现政治制度(行政制度)。另外,行政法文化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自然经济与专制制度导致了义务本位的行政法文化,而商品经济与民主制度则促生了权利本位的行政法文化。
    2,沟通功能。同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能够有效地预知在特定法律环境下人们的常规行为是什么,行为的后果是什么。文化沟通就是彼此交流信息,互相影响思想和行为,共同参与关系、结构和行为模式的形成和改变。法律文化的沟通功能还表现在不同法律文化系统之间的通讯—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之间尽管存在障碍,但毕竟可以翻译为另一种文化,被另一种文化群体所理解和解读。
    3.选择功能。在法律化的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不断地被要求对某些问题作出法律上的抉择。如对利益和权利义务主张的价值选择、社会调整机制的选择、法律调整方式、方法的选择等。行政法文化可以促使人们在进行选择时作出理性的判断。
    4.指令功能。行政法文化的指令功能首先在于驱动和控制法律体制的运行和操作,其次在于引发公民的法律动机,指导公民的法律行为,调整公民与法律的关系。行政法文化的指令与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协调一致意味着文化上的行为模式与法定的行为模式是合二为一、相辅相成的。行政法文化指令功能的发挥有助于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的实现。
    5.整合功能。所谓“整合”,是把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结合、调整成为一个系统的活动、方法、过程与结果。⑥行政法文化的整合功能体现在:(1)自我整合,即把分散的行政法文化特质整合成为各种结构和内部和谐的行政法文化系统。(2)对共同文化因素进行的整合,使社会上各种社会地位、职业、出身和个人经历不同的人群关于法律的认知、评价、心态表现出很大的一致性或共同的倾向性。C3)行政法文化对行政法制系统的整合,使行政法治的硬件设施能够与行政法治的软件—行政法观念相适应。<4)不同行政法文化系统的整合,指行政法文化不断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方式等环境条件的变迁而自我扬弃和不断创新、选择、吸收异质行政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以减少不同行政法文化系统之间的冲突,缓和彼此之间的张力,及对同质不同类的行政法文化要素的同化。

    二、中西行政法文化简要比较,

    我们研究并且需要解决的是中国行政法文化对中国当代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问题,故而我们在进行中西行政法文化比较研究时应将视角放在近现代行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上,兼顾中西自古以来的法律传统对行政法文化的影响。
    西方行政法文化是指在古希腊罗马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的地区的行政法文化。中国行政法文化则是指正在形成过程之中、尚待进一步发展成熟的当代行政法文化⑦。按照法文化的三大要素来分析两者的差异,我们可以归纳得出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法观念方面的差异:控权法和保权法。西方行政法观念的核心是行政法应当控制行政权力,使公权力的产生、运行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虽然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法,认为应从公法角度认识行政法,而英美法系则认为行政法是程序法,行政诉讼与民商事诉讼应受同一个法院系统的管辖,但是其精神实质是行政法治主义,控权观念深人人心。而中国行政法在20世纪50年代受到前苏联行政法的影响,认为行政法只是用来保障行政权力运行的工具而已,并没有将其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武器,因为与前苏联一样,中国一相情愿地认为,社会主义政府不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中国行政法学界蓬勃的学术研究才使这种观念得到逐步改变。但是总体来说,从政府到普通百姓,中国的这种“保权”的行政法观念并没有得到彻底的革新。大概只有学者例外。
    2、客观行政法方面的差异。在法律总体精神上的中西方差异可以归纳为理性法与意志法。西方法律传统源于古希腊人崇尚科学、追求理性、尊重人,所以有古代民主制度的产生,即使在古罗马的帝政时代帝王的立法权仍然受到限制;而中国却是将“专制”、“特权”视为天经地义,帝王“口含天宪”,立法权完全掌握在统治集团的手中。在法律结构方面表现为“王法”和“民法”的差异。西方法主要以个人为单位,私法发达。中国法文化则始终是公法文化,公法主宰一切,一切为了统治秩序的实现,公民只是统治秩序中的小卒,公民权利被漠视。⑧具体到行政法领域,西方行政法文化建立在启蒙思想“天赋人权”、“三权分立”、“自由、评等、博爱”的基础之上的,其精神内核可以用“行政法治主义”来笼统地概括;其目标价值是控制政府这个不得不保留的“恶”,以实现人民的自由和幸福生活。而中国建国后一段时期却反而将行政法仅仅作为政府管理人民的工具,在行政法的原则、规则和技术上深刻地体现出了这种趋向。
    3、运作中行政法的差异。西方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严格规范行政立法制度,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在议会行政立法与授权立法中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重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如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严格规则模式);建立有效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论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审理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审理模式,司法独立原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法律准则)。而中国自古以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处于合并状态,封建君主集三种权力于一身,地方官员也是集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于一身。到现在,中国已进人社会主义新时期,行政机关处于强势,立法、司法机关处于弱势的情形并没有减轻,“司法独立”这个在西方法治国家不是问题的问题在不久前仍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
    除以上几点较为集中的差别外,中西方行政法文化之间的差异还有譬如:西方长期承认“法学家法”,法学家与法律职业者(如法官、律师等)普遍受到社会尊重,中国则一直缺乏一个独立的法学家阶层;西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