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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体育赛事直播作为体育行业的重要支柱,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助推力。在“互联网+体育赛事”背景下,越来越多地体育球迷更愿意通过新媒体观看赛事直播,然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时常有网络盗播现象出现。而当前我国对直播赛事的法律性质、法律保护途径,以及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我国法院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裁判路径不一等问题的发生,这都将不利于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地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对体育赛事的法律保护主要应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解决。其次,对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方面,本文认为应严格遵循有无独创性适用,对具体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也应该个案分析判断,不了笼统适用。最后,笔者建议应完善好视听作品的相关权利衔接,使作品广播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录像制作者权中增加广播获酬权以及拓展广播组织者权的权利范围,使之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以促进体育赛事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