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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日期:2021年03月1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2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50939415630 论文字数:19855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做法,理由是若将录像制品包含视听作品之中,可能会导致视听作品独创性要求降低,从而导致对于简单拍摄的 MV、简单制作的短视频都可能受到版权保护,这与我国司法实践相违背;另一种可能导致视听作品独创性提高,对本应受到录像制品保护的智力成果得不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若将录像制品包含于视听作品中,可能会导致著作权人、社会公众等相关权益主体的失衡,甚至将有可能架空表演者的权利保护。再次,2020 年 4 月 28 日缔结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我国保留录像制品提供依据。该条约的保护对象不仅及于对表演者的保护,而且涵盖了对视听录制品的保护。该条约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关于“表演者的权利转让”问题,如果我国仅规定视听作品,将有可能导致表演者权全部归属于视听制作者,从而架空对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最后,若将录像制作者包含于视听作品,将会降低广播组织者存在的价值。47因此,我们应当从权利完善角度出发,完善视听作品权利衔接、扩充录像制品的权利内容,拓展广播组织者权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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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体育赛事直播作为体育行业的重要支柱,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助推力。在“互联网+体育赛事”背景下,越来越多地体育球迷更愿意通过新媒体观看赛事直播,然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时常有网络盗播现象出现。而当前我国对直播赛事的法律性质、法律保护途径,以及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我国法院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裁判路径不一等问题的发生,这都将不利于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地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对体育赛事的法律保护主要应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解决。其次,对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方面,本文认为应严格遵循有无独创性适用,对具体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也应该个案分析判断,不了笼统适用。最后,笔者建议应完善好视听作品的相关权利衔接,使作品广播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录像制作者权中增加广播获酬权以及拓展广播组织者权的权利范围,使之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以促进体育赛事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