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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权力的法律规制

日期:2021年03月1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6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50909154147 论文字数:28522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法论文,笔者认为算法时代的来临,数据作为“原始资源”、算法作为“生产流水线”、算力作为“支撑动力”成为推动算法应用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三要素。随着算法在各领域深度应用从而涌现出“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算法霸权”等诸多问题。算法权力的定义是算法控制者或算法设计者以治理为目标利用其自身算法技术优势在算法应用过程中调控国家机关、非法人组织、法人、自然人行为的一项技术性权力。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如今,大数据、云计算、算法(algorithm)、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科技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算法的广泛应用已经悄无声息的进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例如,常用的网络约车、在线视频与音乐平台、互联网金融与购物、拍照美化、浏览推送新闻等应用软件中分别包含着路径规划与动态定价算法、音视频编解码算法、加解密算法与区块链算法、图像处理算法、推荐算法。算法的应用给消费者带来人性化、精细化、智能化的生活体验,让算法控制者获得了低成本、高效率的企业管理。算法像一只隐形的手推动着当今社会所有经济运行的流程,试图重新建立一种秩序,这暗示着我们“算法时代”已经来临。①算法的概念最早由波斯数学家花拉子米(Al-Khwarizmi)提出,如今算法的定义形式多样但基本意思所差无几,主要是指“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而采取一种有限、 确定、 有效并适合用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计算机科学的基础”。②算法主要是由程式和符号作为基本表现形式的一种技术,从表面上来看算法作出的自动化决策相比人作出的决策不容易受到固有偏见的影响,避免了个人的主观情感的掺杂,可以做到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所以人们无法摆脱思维惯性而误以为算法是万能的、中立的、客观的。随着“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的转换, “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算法鸿沟”、“大数据杀熟”、“算法暴政”等众多问题开始涌现,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让部分设计算法与使用算法的企业和个人具有了可乘之机,其凭借自身的行业特性与专业技术的优势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从而控制知识信息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并试图塑造着人们的新的认知和行为模式,从而形成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英国文化研究专家斯科特·拉什(ScottLash)强调:“在一个媒体和代码无处不在的社会,权力越来越存在于算法之中”。③许多学者将这一种权力命名为“算法权力”,这股无形的新型权力正在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经济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平衡状态。我们每个人既享受着算法所带来的便利,但又承担着可能被算法权力侵害或重复侵害的风险,在不阻碍算法技术本身发展的前提下,如何构建对算法权力进行合理限度的规制体系成为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日益关注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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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算法权力”这一研究主题在国内或者国外一定程度上都具有较强的新颖性,目前专门针对“算法权力”的相关文献数量总体较少。其中关于算法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从“消费者权益”、“风险防范”、“刑事合规”等多个角度出发对算法权力的定义及其特征、算法深度应用带来的隐患,算法权力滥用的风险、算法权力的规制路径以及具体的规制措施进行研究,而对于我国如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构建本土化的算法权力的法律规制体系并未过多的涉及。

(1)算法权力的界定及其特征

“算法”一词最初出现在数学领域,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在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现代算法得以出现,紧接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算法因其技术优势不可避免的被引入到商业公司与公共部门做出决策的过程当中。此外,在某些领域的决策形成主要来自于算法,当人们在处理日常事务无法离开算法自动化决策时,算法权力则已经逐渐产生。关于算法权力的定义在全球性组织与各国的法律以及政策文件中并未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然而对于国家所固有的传统公权力而言算法权力是一种新型的权力,对其具体的定义与性质目前仅仅停留在理论学界的探讨当中。

较早提出算法权力概念的是学者 David Beer(2009),其认为算法权力一方面体现在算法发挥的功能上,包括分类、搜索、过滤、排序、优化等;另一方面基于算法的自动化决策时常被认为理性的,中立的、高效的、可信赖的。①也就是说算法在自动化决策的过程中通常利用算法相对人默认为其具有技术中立性、理性、高效性、可信赖性而通过算法相对人在信息与知识上的不对称随意运用其分类、搜索、过滤、排序、优化等功能以达到算法设计与开发的初始目的。在新闻传媒领域,ManuelCastells(2013)、陈昌凤(2018)等学者认为传播本身是一种权力②,传播主体最终呈现的新闻信息是通过其主观策略性选择而形成进而可实现对现实社会的信息环境干预和影响。随着算法的介入到新闻传媒产业当中后,算法使原属于传统新闻传媒公共机构的权力悄无声息的迁移到具有技术和资本双重优势的大型企业,其通过算法控制着新闻传播的内容、途径、具体对象与呈现方式最终让权力越来越存在于算法之中。算法使新闻传播的操作后台化从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导致其难以受到公共力量的监督,让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集中更多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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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算法与算法权力的定义及特征


2.1 算法的定义及特征

据《2019 全球数字报告》(Global Digital 2019 reports)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全球有 51.1 亿智能手机用户利用由多种算法融合的应用软件进行网上冲浪,这使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二十年前的人们难以想象二十年后的我们能够轻松地通过运用无线通信算法与加解密算法的手机控制智能家居,运用推荐算法的推送新闻应用软件浏览与自己偏好相关的新闻信息,运用匹配算法与路径规划算法以及动态定价算法的网络约车应用软件轻松出行,运用分配算法与区块链算法以及匹配算法的网络购物应用软件购买心仪的商品等等。人类的生活已经被算法包围,同时算法的应用使算法控制者获得了低成本、高效率的企业管理,让算法相对人拥有人性化、精细化、智能化的生活体验,让公权力机关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

算法时代的来临,数据作为“原始资源”、算法作为“生产流水线”、算力作为“支撑动力”成为推动算法应用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三要素。美国著名学者桑斯坦教授曾在感叹“如果所有算法都突然停止运转,那么就是人类的世界末日”。①推荐、区块链、动态规划、加解密等算法作为工具进行深度融合应用在新闻推荐、智能医疗、互联网金融、自动化驾驶等众多生活场景之中。那何谓算法?算法又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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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算法权力的定义及特征

算法权力相对其他传统权力来说是一种权力的新形态,出现的时间还相对短暂。目前法学界对于算法权力的界定仍有争论,但不妨碍本文对其定义和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2.2.1 算法权力的定义

“权力”一词常常充斥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们听到权力经常会联想到控制、支配等从而有种被强制的感受。事实上,权力也就是指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①算法仅是一种由程式和符号作为基本表现形式的技术,人们将其看作成普通的“工具”,对于算法自动化决策所作出的结果通常认为是中立的、高效的、客观的、可信赖的。这种对算法的刻板印象让人们从开始使用算法应用,逐渐体会到算法所带来的便利和益处,当数据、算法、算力三者的迅猛发展极力推动算法应用产业的进步时,人们已经无不生活在算法之中并依赖于它,此时算法时代已经来临。然而由于算法技术发展过于超前,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的行为与社会关系有着调控作用,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无法跟上算法技术发展的脚步。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其自身具有稳定性,而面对算法时代各种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法律无法做到频繁修改与及时更新,因此则会在一段时间内导致法律出现漏洞,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有权决定算法设计目的、算法解决问题和算法设计方法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主体即算法控制者与能够代表算法控制者对算法进行具体设计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主体即算法设计者面对已有的海量数据资源与算法相对人资源以及算法技术上明显的优势不再需要认真考虑处于劣势地位的算法相对人的需求,利用较为隐蔽的技术手段较为轻易地实现自身想要达到的目标,从而导致在社会生活中集中出现了算法歧视、算法独裁、算法霸权等诸多隐患。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使用的反恐识别算法自动化决策系统系统将马萨诸塞州的居民约翰·加斯(John Gass)误认为是他是另一位具有恐怖分子嫌疑的司机,并且作出吊销他驾驶执照的行政处罚,让其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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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算法权力的生成机理........................20

3.1算法权力的内生准备..................................20

3.1.1以数据处理优势使算法相对人主动让渡决策权...............20

3.1.2千人千面的个性化推荐使算法被普遍应用.......................21

第4章 算法权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正当性..........................25

4.1算法权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25

4.1.1算法相对人自由意志被弱化............................25

4.1.2算法权力主体与算法相对人利益格局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