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1)改革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曾经是县、乡两级负责,以乡为主的体制。2001年5月,我国政府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在国务院领(职称论文)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但是,由省市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筹资责任,比县级政府更有利于义务教育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将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乡级政府失去了义务教育的财力基础,由省、市级政府统筹义务教育经费尤为必要。
(2)建立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要求省、市、县
区)政府必须切实担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对县、乡级义务教育收支缺口,应根据所在地区、省的财政状况,确定中央、省、地区三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