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逐渐进入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着信息的分配和接收方式,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带来了深刻影响,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7.10亿[1],我国电子商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体包括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以及C2C(个人对个人)三种模式。网络零售业务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表现尤为突出,根据《2016 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5 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的交易额为 38284 亿元,与 2014 年的相比增长了 35.7%;在社会消费品的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为 12.7%,较 2014 年的 10.6%,增幅提高了 2.1%[2]。毫无疑问,这种新兴的网络零售方式极大刺激了居民的消费需求,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网络零售与传统的零售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即买卖双方都通过互联网来传递信息,省去很多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买卖双方交易效率;对整个社会而言,网络零售凭借门槛低、投资低、风险小等特点吸引了大量商户的参与,满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然而任何新兴事物的产生都是一把双刃剑,网络零售在带来以上种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对现行税收体制带来冲击,相对于传统零售方式而言,网络零售具有交易地点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造成诸如税务登记难以落实、交易金额难以核实、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等一系列困境,带来了侵蚀税基、税收流失等不利影响。其次,由于互联网传播的信息量大、速度快、网络零售税收监管缺失等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中的漏洞从事非法活动,以致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良莠不齐,甚至做出虚假销售量、虚假信用量等欺骗消费者,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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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国内外学者对相关的税收问题展开了广泛研究。关注的焦点主要为是否应对电子商务行为征税以及如何征收,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敏感性、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影响等。由于网络零售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因此文献综述既包括电子商务,也包括网络零售。主张征税的学者持两种观点,一是开征新的税种。加拿大税收专家 Arthur(1994)提出征收比特税的建议,又称点点税,即根据流量对网上交易征收税款,在这种方式下,不仅在网上销售数字化产品和提供服务需要征税,而且对所有的数据交换的行为都要征税[3]。其优点是可以有效避免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和偷漏税行为。但网络中所产生的信息流量并不能完全代表交易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对商业和非商业信息流不加以区分,因此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备受争议,不被各国政府所认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对电子商务行为征税,对传统的交易方式将是不公平的,应在原有税种基础之上修改相应的税收条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1998 年,欧盟规定,在网上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没有开征新的税种,欧盟坚持了中性的原则,既避免了税收流失,也没有为企业带来过重的税负。Thomas(2002)指出,如果联邦政府征收电子商务税收的目的只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缓解财政赤字问题,那么这种行为并不合理,也无法有效解决赤字问题[4]。Bollard,C.L和 J.Lee(2003)对网络零售商中的个人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发现消费者很少主动索要发票,而零售商也不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因此新形势下以票控税难以实现[5]。SandemarmRasmussen(2004)指出电子商务对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等方方面面带来很大的促进作用, 给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推动力,其所带来的经济增加额足以抵消其导致的税收流失,所以政府不应对其施加过多的干预,而应持鼓励和扶持的态度,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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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网络零售税收征管理论研究
2.1 网络零售内涵及外延
根据《2015 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网络零售是指交易双方在互联网支持下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卖方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即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组织和传递,以实现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交易双方在线上完成交易信息查询、商品交易和资金的结算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包括了上述 B2C(Business to Consumer)即企业对消费者和 C2C(Consumer to Consumer)即消费者对消费者两种形式。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经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正以其巨大的优势带动着居民消费需求增长、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网络零售方式之所以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主要由于其与传统的零售模式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络零售交易方式下,无论 B2C 模式还是 C2C 模式,买卖双方均无需中介的参与,便可直接进行交易,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首先从卖方来看,不需要传统零售方式下固定的经营场所,只需要一台电子计算机和一组网络设备即可开展网络交易,通过网络对产品进行介绍、宣传、树立形象,为商家节省了如店铺装修费用和租金等固定成本和信息成本;而且网络零售的进货和发货方式灵活,买家可以自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不需要雇佣大量员工进行管理和销售,又节省了工资成本。其次,从买方来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各种支付手段的出现,足不出户就可以较低价格买到所需商品,大大节约了搜寻成本和议价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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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征管机制
税收征管机制并非税收征管工作本身,而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入库所制定的包含税源监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在内的系统,包括直接征管机制和间接征管机制。直接征管机制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款征收人员的流动性,直接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与直接征管机制不同,间接征管机制需要利用第三方协助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等,这种方式更具有信息优势,利于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对于不主动申报的纳税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以美国为例,联邦和地方政府均有税收立法权,因而催生了大量会计师事务所等完善的税务中介服务,同时政府内部也设有专门针对税务中介组织的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也非常发达,将提供税务中介服务的人称为税理士,主要提供税务代理、税务材料提交及税务咨询等。由于税务中介组织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因此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不仅有利于纳税人申报纳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也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第 3 章 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估算及案例分析..........16
3.1 网络零售发展现状............ 16
3.2 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估算.....17
3.2.1 估算税收流失规模常用方法....17
3.2.2 税收流失规模估算...........18
3.3 网络零售税收征管案例分析.....20
第 4 章 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问题原因分析....24
4.1 制度因素.......... 24
4.1.1 税收实体法不完善...........24
4.1.2 税收程序法滞后......24
4.2 交易本身因素........... 25
4.2.1 网络零售特点提供避税机会....25
4.2.2 C2C 和 B2C 界限模糊........26
4.3 信息因素.......... 26
4.4 技术因素.......... 28
第 5 章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29
5.1 美国..........29
5.2 欧盟..........30
5.3 澳大利亚.......... 31
5.4 加拿大......31
5.5 印度..........32
第 5 章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无国界的特点,因此在研究如何完善电子商务及网络零售税收政策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备受推崇。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对电子商务采取和传统商务采取一致税收政策已经成为共识。当然,在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的同时,各个国家都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处理办法。由于网络零售包含在电子商务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措施也适用于网络零售,因此本章对电子商务与网络零售不进行区分。
5.1 美国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发展程度最高、覆盖范围最广,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但关于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学术界还存在一些误区,所以本文有必要对相关政策等进行梳理。关于美国对待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多数学者认为美国由最初的免税变为征税,其标志便是 2013 年 5 月,参议院通过的《市场公平议案》,该议案规定美国州政府有权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但各界学者却将其与互联网免税法案相结合,认为美国电商不再实行免税政策。1998 年 10 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议案》,一共涉及四部分内容,分别为冻结课征某些赋税、不再扩大新型课税权利、筹建电子商务税收临时研究委员会以及不征收联邦国际网络税等,具体包括:禁止各州及地方政府对互联网访问征收附加税,包括禁止征收“互联网接入服务税”,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禁止对网上销售进行多重课税或征收歧视性税收。由此可见,该法律并不适用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销售课税,即并没有免除现有税法互联网销售的适用该法案的提出主要是基于支持互联网发展的角度考虑,并分别于 2001 年、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