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政府已认识到税收对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
1.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我国的税收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渡。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税收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新技术税收政策论文发表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等措施来调低税基。它可以激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强科技开发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2.区域税收优惠为主、行业税收优惠为辅。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区域科技优惠会造成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有悖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初衷。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的科技税收优惠已不能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方向,影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
3.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必要的商品课税优惠。从税种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这是以企业获取所得为前提的。高新技术产业在生产的前期投入往往较大,企业销售收入减去成本费用,进行税前调整后,所获利润往往较低,得到的所得税上的好处就比较小。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造成产品所含增值税税额较高,尽管增值税额可以通过价格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但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很大的影响。此外,目前我国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这种重复征税在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中表现尤为明显,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较大,原材料投入相对小得多,再加上高新技术产品附加值高,销售价格相对较高,造成增值税销项税金较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金较小,影响了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所以,我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应调整为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辅以消费型的增值税,提高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
4.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并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形成了双重课税。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利润率一般较高,给个人投资者所分的利润相对数额较大,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较高,承担的税款数额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若能够增加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则可以刺激民间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弥补政府投资财力的不足,改善这个产业缺乏资金的状况,促进其快速发展。
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
宽松的税收环境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自身“造血”机能的增强,使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壮大起来。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特别是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收政策应定位在以产业优惠为主导,结合地区优惠;以间接优惠为主导,结合个人投资优惠。
(一)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世界各国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间接优惠的使用范围广泛,优惠面宽广,有助于引导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实现企业在产业和产品上的科学调整与健康发展。从我国来讲,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为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该减少直接优惠,增加间接优惠,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道路。具体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可以采取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由于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式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采用加速折旧后,给企业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了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了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提高了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促进了科技产业的发展。
2.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研开发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单纯依靠国家进行科研开发,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和实用性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企业参与科研开发已成为国际潮流,并且带动了一轮轮的技术进步。为增强我国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国家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实现科技转化。税前进行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列支,可以避免企业由于对风险投资的犹豫心理造成的“时间遗憾”,损失企业可能获取的经济效益,降低企业对风险投资的信心。
(二)税收区域优惠与产业优惠相结合,注重产业优惠。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经济发展的集聚性、辐射性和示范性效应,但是客观上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区域内的企业并非个个都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但享受着区域内的税收优惠;区域外的企业有的也发展和运用高新技术,但是没有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有些企业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甚至在区域内“假注册”,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和管理上的困难。按照国际惯例,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吸引外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主要依靠的是完善的配套措施、区内及周边地区高质量的、低廉的劳动力和区内优质的服务,而非主要依靠税收优惠。如区内密集通畅的交通网、高速度的宽频信息网络、优质的仓储服务及合理的收费等。从我国实际出发,可以考虑如下措施:
1.确立高新技术产业优惠的目标。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对单位(如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和对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应该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加强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的税收鼓励措施(如按比例税前列支)。通过对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了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2.在东部地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应逐步取消税收直接优惠方式,采用税收间接优惠方式,体现产业优惠的倾向,区内主要发展各项配套措施和服务,发展成熟的高科技园区。
3.在西部地区,配合西部开发“点面结合”的发展战略,借鉴东部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在开发初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实行一定的税收直接优惠;随着开发进程的推进,逐渐减少区域优惠,清理和调整东西部税收优惠差异,走产业优惠的道路。
(三)增值税转型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动力。现行税制中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技术创新和鼓励投资,易造成在原有技术水平上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加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又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抵扣,使高新技术产业可抵扣税金较小,影响了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可以考虑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某些行业,如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学、高效农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工业,将购进固定资产做一次性扣除,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提高企业运用科技、转化科技的能力,使企业上台阶、上水平。
(四)增加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人税收优惠。过去我们一直比较注重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人优惠较少。根据国外经验,给予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人一定的税收优惠是普遍做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为鼓励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鼓励风险投资,对于个人从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中获取的投资所得,国家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如适当降低这类个人投资所得的所得税税率。
2.为发展国家科技事业,鼓励个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对于高科技人员从企业中获取的劳务报酬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科技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可以实行定期免税或定期减半征收,达到从侧面提高科技人员的收入,实现社会分配向高级科技人员倾斜的政策,提高全民学科学、用科学、从事科技行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