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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介入科技进步的理论依据以及完善科技税收政策的对策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102161621351258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68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1091335017379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税收政策与征管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税收政策介入科技进步的理论依据
无论是推动技术进步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还是人力资本投资,都具有共用品性、外部性、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正是市场机制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素上表现出失灵,才有了政府在这一领域税收政策论文里进行干预活动的理论依据,那么作为政府宏观政策体系重要内容的税收政策在促进增长方式转变中发挥积极作用则是理所当然的。
1. 共用品性。
早在1959年尼尔逊(Nelson,1959)就认为知识具有共用品性质,阿罗(Arrow,1962)在讨论信息经济学时论述了知识的共用品性质。此后,许多经济学家进一步阐述了知识的共用品性。综合起来说,由于知识产品的以下几个特征决定了其共用品性质:第一,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很难把知识创新的成果占为己有。如果把科学发现和知识创新公开,那么这个知识就不再是生产者的私有产品。第二,知识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他人的消费,发明者要阻止局外人免费使用该项成果,即使可行也是非常困难的。第三,知识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其他人增加消费的边际成本等于零。第四,知识产品的消费与其他共用品不同的地方,在于知识的使用和消费不仅不会使知识损耗减少,而且还会使知识增加。
知识的共用品性,决定了它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私人企业缘于私利的追求,为防止其他竞争对手坐享其成,最好的选择就是不研究开发新技术。这对整个社会的效率无疑是一种损失。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即通过制度安排来把其他人对技术进步的消费排除在外,以保护开发者的利益。但问题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时限,当保护期限结束,技术创新仍然会成为共用品,为社会共享;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技术的使用在给发明人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也会促进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或工艺水平的更新。这样,发明人的部分利益不可避免地外溢了。这部分外溢的利益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当受益对象不确定、补偿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时,技术创新者自然把目光投向了政府。政府若对此缺乏足够的回应,依然会挫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热情。
2. 外部性。
许多知识产品一旦被应用和推广,就会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极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社会成员、企业和行业所共同分享,而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得到的收益只是所有这些收益中的极小一部分。由于社会收益率远高于创新者的私人收益率,创新者就没有积极性投资于代价高昂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导致对全社会非常有益的创新活动出现严重不足。
同样,这也是鼓励人力资本和研究与开发资本投资的理论根据。卢卡斯(Lucas,1988)曾经指出,人力资本投资和研究与开发投资的外部性与罗默(Romer,1986)所分析的物质投资的外部性完全相同。所以,为了鼓励这些领域的投资活动,政府就需要运用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措施。
3. 高风险性及不确定性。
知识创新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金风险,而市场本身难以为其提供分担风险的有效机制。高风险是由多个因素引起的。从内部因素看,创新者通常不能事先确切地知道研究与开发投资能否取得成功,即使预期能够成功,也难以确切地预知该项研究成果的市场应用和赢利前景。从外部因素看,债权人可能认为,为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提供贷款的风险较高。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投资(如房地产投资)不同,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不仅数额巨大,而且一般得不到担保,也难以获得抵押。另一方面,企业自己也可能不愿意借太多的钱,因为债务融资相对于股权融资的风险较高。当然,企业也可以采用股权方式融资,但这类融资的资金成本比债务融资要高得多。结果,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为知识创新和应用筹措到足够的外部资金。
4.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可能是政府资助某些特定投资(如研究与开发投资)的强有力的论据。研究与开发投资者与金融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了研究与开发企业项目的资金来源,研究与开发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也限制了研究与开发企业取得贸易许可利得的能力。应当指出,旨在校正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投资税收优惠需要权衡考虑,因为这类优惠鼓励了低质企业进入该市场,导致优质企业投资不足。
综上所述,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的形成是现代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不仅能够加速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大大提高要素生产率,持续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还能增强一国的国力。但是,由于这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素的特殊性,所以,市场机制无法在这些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税收政策成为政府介入的主要手段。
完善科技税收政策的对策
1.改革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1)中央对科技税收政策进行宏观的原则性规定,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纲、总政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央要求确定地方税收的优惠措施。要注重政策发挥的整体效率,尽快改变当前各地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科技税收政策的混乱局面。建议国家出台一个独立、集中的税收优惠特别法,在全国颁布实施。此法律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产业发展侧重有明确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这也有利于取消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差距,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2)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有重点、有目标地实施优惠项目设计。我国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是以加强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加快产业化、以优势产业为龙头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整体优化升级为主导思想的。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应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以具有优势、能够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为重点,建立促进研究、开发、产业化全方位发展的服务体系,推动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整体素质。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应当以项目或行为为优惠对象,按照科技发展要求组织实施,只要有利于技术创新,有利于科技产业化,就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选择是:第一,推行企业科技创新的投资可获得税收抵免的制度。投资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将一定比例的用于科技开发的固定资产和相关的研究费用抵扣其应纳的所得税。我国于2000年已暂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以40%为限的新增所得税抵免政策,这一类型的政策应在修改完善过程中长期实行。第二,对中间试验产品实行减免税政策。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其投资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望而生畏的区域,需要政府鼓励和支持。在税收政策上,应对中间试验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第三,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税收政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人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支持,离不开对人力资本的投入。人力资本的形成是指获得和增加具有各种技能和经验的人的过程,需要足够的投资才能实现。从税收角度看,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开发人力资本的积极性。主要措施有:鼓励社会机构、团体及家庭、个人增加教育支出,如对家庭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准许在今后计算综合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制定鼓励企业对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企业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支出,可以突破现行政策只限于年度应税所得额3%以内给予扣除的限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第四,对专利收入应实行免税政策。专利收入是指企业或个人提供或转让其创作或发明并依法登记取得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对这种收入,国家应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以利于科技创新。
2.具体设计我国科技税收政策。
(1)增值税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政策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抵扣,以减少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更新改造。这是操作最简单、最有效的优惠办法。虽然这样做后国家财政收入会产生一定减收因素,但考虑到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大,估计影响不会很大,而且从长计议的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然会带来国民经济总量的提高。二是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按产品实际摊销数额,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据实扣除,不计征增值税。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呢?为了体现对科技投资事业的鼓励,不仅应该对其采用消费型的增值税,而且,还应该适当地调整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具体地说,就是对技术含量高、经确认为高新技术的产品,其生产与销售也应该按照低税率(13%)纳税,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政府对高科技企业乃至风险投资事业的重视。还可以考虑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按适当比例返还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流转税是主要税源,为了解决科技企业设备价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资金多的问题,可以考虑对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技术开发有关的机器设备实行“税改投”政策,即将应征未征的增值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这种税收优惠相对于其他优惠措施针对性强,更能刺激企业在购置科研设备方面投入资金,从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硬件水平。例如成都高新区对新办的经营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不短于1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其所纳增值税归地方部分的65%返还企业,第3~5年的返还比例分别为45%、35%和20%,并把这些税收返还部分作为政府对企业的投入。
(2)企业所得税方面。建议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盈利年度开始计算,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期限,减税时间可以延至10~15年,以利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发展壮大,形成规模。对企业或个人以收入用于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给予较大幅度的税收抵免。鼓励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准许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发生的当期费用全额扣除;允许企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