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主要的科技税收政策
(一)美国
1.鼓励企业科研。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
2.鼓励风险投资。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如在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投资法》,规定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简称SBA)颁布执照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除了可用自筹资金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软贷款用于投资,这种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税收优惠。
3.上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加速折旧办法。同时规定: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年限减为5年;企业向高等院校赠送供研究用的新设备时,减税范围扩大;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收上采取优惠措施。
(二)法国
1.制定了“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R&D)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可免缴相当于其R&D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1985年增至50%,1999年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政府还设立了总额达7亿法朗的“国家启动资金”,资助生物技术、电讯和多媒体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2.购买技术开发融资公司(指经政府批准以研究开发项目融资为特点的公司)股票的投资,可在期初扣除50%税收。对于软件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3.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3%的标准税率。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利得,按1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4%)的低税率征税。
(三)日本
1.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国家财政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实行经费补助。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政府给予50%的补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高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实行5年期特别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
2.对公司购置并使用某些可折旧资产,经大藏省指定作为促进研究和开发的基础高科技产业项目时,公司可选择下述两项金额中较小者冲抵法人税:(1)额外研究与开发费用的20%加上述资产购置成本的5%,或法人税的13%。(2)若为中小企业(即公司和母公司的股本不超过1亿日元),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的6%可替代按上述计算额外研究与发展费用的10%。
(四)韩国
科技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中。
1.鼓励科技开发。(1)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2)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3)技术及人才开发费扣除。(4)进口学术研究用品减免关税。(5)企业附属研究所及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合作组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所需试验、研究用样品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直接用于研究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6)为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对新技术企业化的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2)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3)对技术开发先导物品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特别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行业,自开工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法人税。
各国科技税收政策的经验与借鉴
(一)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并以间接优惠为主
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上,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上。主要优惠方式有:税收减免,如许多国家在投资者经营的前几年免征税,对R&D投资给予税收减免等;提取准备金制度;加速折旧,这是各国普遍运用的税前优惠的做法,也是主要的间接优惠方式;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率优惠;延迟支付等。
(二)通过法律法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法制性强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体现了税法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如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布《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
(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与必要的政策微调相结合
如韩国形成了较系统的优惠体系。1993年,韩国实行“新经济政策”,制定了“科技立国”、“技术主导”的发展方针,科技税收优惠逐步完善。韩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其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再如对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各国都制定了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又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优惠力度:在企业创业初期注重于扶持、鼓励,在企业的成长期侧重于对企业收益的优惠。
(四)区域性与产业化的有效结合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注重两者的结合,不同的是前者采用的产业化优惠较多,而后者实施的区域性优惠较多,这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出于发展地区经济的需要,各国普遍注重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吸引投资,甚至(如美国)对在特定地区经营并雇佣当地居民的企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相对而言,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对本国特定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是更为普遍的做法。
(五)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一致
实行税收优惠是政府利用税收调控经济的重要方式,必然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体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对政策重点实施税收优惠,以利于本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制定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更应该与本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相协调,同时鼓励性的税收优惠应与限制投资的政策相一致,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域政策的投资给予相应的优惠,以体现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具体目标。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分析
(一)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优惠措施以所得税为主,在流转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情况下,所得税优惠对科技发展的作用有限。
2.税收优惠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应用较少。
3.优惠环节主要集中在技术成果的应用领域,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过程缺乏足够的优惠措施。
4.偏重于区域性优惠,对特定区域内外的同一性质的企业区别对待,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完善措施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尤其是企业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除受财力限制外,高新技术投入高、风险大、预期收益率低是科技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此外,缺乏风险投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收益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优惠措施: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对企业的R&D费用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允许科技结转,在规定亏损一定期限内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科技投资税收抵免。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介入科技开发主要取决于成本、风险、预期收益率,同样可运用R&D费用税前扣除等优惠方式降低成本,提高风险资本的收益,鼓励风险投资的介入。其次,国家或可允许企业在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增长额创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企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2.运用税收优惠扶持企业科研开发活动。
(1)扶持企业的基础性研究开发。主要采取事前扶持的办法,除对R&D费用的优惠政策外,可采取对中试产品免税、加速设备折旧等措施。
(2)扶持企业的应用性开发研究。主要以事后鼓励为主,体现在对收益的优惠上,税种上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3.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1)对科研成果拥有者转让科研成果给予所得税等的优惠。
(2)对科研成果的购买者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科研成果的费用允许增值税抵扣,对应用所购买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
4.运用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注重公平原则。服从国家产业政策,不分地区、资金来源,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全方位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口先进机器设备关税和增值税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3)注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由相应的认定机构隔一定时限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保留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引导。
5.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高新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的技术进步,一方面是对高新税收政策职称论文技术企业的鼓励,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更新改造原有技术、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升级的鼓励。
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包括:技术改造投入的税前扣除、税额抵免;对先进设备的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优惠;加速先进设备的折旧;对新产品的销售降低销售环节的税收;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给予税收优惠;对向企业转让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服务者,不分国别,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