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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税收政策在促进技术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6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1151713352805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税收政策与征管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增长发展的速度,尽管国家近年来对科技进步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现有税收政策也作了一定的调整,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现有税收政策在促进技术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应有功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本文结合绵阳科学城民品发展情况,谈谈个人看法。

一、 存在问题
(一) 现行增值税制限制了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生产型”增值税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重复征税现象没有消除,这就意味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越大,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就越多,就科学城辖区的民品企业来说,尽管企业当时是在国家提出的以军养民、加快军转民步伐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成立的,但由于企业所处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内陆山沟、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决定了他们只能利用高科技人才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来研制开发高新尖端产品,那种传统产业的大摊子、低效益、依靠密集型劳动力生产的大众产品,显然不适应科学城民品发展的路子。那么要走起点快、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路子,必须要进行大量的科技投入,增添更多的高、精、尖设备,来适应科技领域新产品开发的需要,由于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科学城民品技术中的某些传统产业得到了加速改造与技术升级,同时,使资本有机构成大大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大增,如海天、高达公司的纸浆测控仪,久远智能的报警设备等公司通过设备引进和科技的投入已由传统的产业转化为当今的高新技术产业,销售收入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从而使其所承担的增值税也就相应增加。这样,生产型增值税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规定,必然使企业对外购资产重复征税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如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产品线中的热缩制品系列产品改造时,投资了1100多万元引进了德国、韩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设备的连续扩管机,但由于这些设备所含的税金不能抵扣,使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平均值达到13%,远高于一般企业平均税负,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税负,客观上减少了企业可支配收入及用于科技开发、技术进步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加大技术投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由于科学城企业大多属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较少,如中物院久利电子公司研制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电磁流量计,直接材料所占比例只占产品成本的15%,增值税税负达到15%,目前,就辖区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析,少数企业由于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企业的前期发展困难重重,如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担环境设备的生产、空气、污水的净化等,公司承接近亿元的北京奥运空气脱硫工程,除投入自身科技能力和设备外,还有无形资产的支出,而我国目前仅就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外,其他服务行业却没有征收增值税,只有运输费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此外,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也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这势必造成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税负过高,企业的发展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
(二)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不同资格企业,其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实体的科研项目,这就很难确认企业收入中真正的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从而使企业总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在如何取得高新企业资格方面做文章,忽略了科技兴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条件下,对其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只是尽可能的使某些有资格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并没有考虑对科技开发的投入。
2税收优惠政策受益难。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一般是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然而现实情况是企业在创办初期需要购置厂房、设备和进行人员培训,同时新产品开发试运行阶段周期较长,80%以上的高新企业根本没有产出,或者说产出与投入相差悬殊,呈现短时间的亏损状态。仅就科学城辖区21户高新企业分析,17户企业在投产2年内亏损,亏损额近2000万元,70%的企业在5年后由亏变盈,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核技术应用和精细化工产业投产后盈利年限更长,投资几千万元的资产,通过人员培训,设备试运行,新产品开发等过程后很难在国家规定的投产年度内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说,虽然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了一定的减免税期限,但实际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十分有限。
二、 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增值税的转型可由现在的“生产型”增值税逐步向“消费性”增值税过渡。也可以通过在指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经济园区等范围内先试点后推广,对那些技术进步迅速、技术创新要求迫切,急需提高我国产品科技含量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进高新技术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全部抵扣,以便使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允许享受一般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还应该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抵扣。此外,对企业外购专利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缴纳的营业额也允许扣除。
(二)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
1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只要属于高新技术项目范畴,这些项目就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3-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允许高新企业对计税工资及教育经费的列支比例作相应调整,同时对有科技发展意愿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企业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在确保该项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同时税收政策硕士论文注重税前优惠,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从而使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覆盖面得到有效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