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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鉴定在侦察破案中的作用

日期:2018年02月03日 编辑:ad200901081555315985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27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0701231702464212 论文字数:5227 所属栏目: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爱尔兰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物证技术鉴定在侦察破案中的作用

关键字:物证,物证技术,物证鉴定  

中心内容:本文主要从物证技术在我国的发展简史,物证的概念,物证技术的概念,以及物证鉴定概念谈起,介绍了物证的属性、物证技术应用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物证鉴定的种类等几个方面问题。并着重阐述了物证技术鉴定在侦察破案当中的作用,希望能够对我国的公安实践工作起到实际意义的指导作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物证技术在我国公安实践当中应用也是越来越重要了,我国办案中利用物证已有悠久历史。《秦简》就有关于在现场勘察中利用手印、足迹的记载,1247年,宋朝提点刑狱官宋慈著的《洗冤集录》对利用物证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那时侯的检验还是停留在个人经验上进行的,和现代的物证技术当然是不可同日而语。19世纪末西方的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为法律制度服务的法医知识也开始在中国传播。辛亥革命以后警察当局开始向西方国家学习法医检验、指纹检验,以及验枪、照相、文件等业务知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关主管部门即着手进行法医和物证技术的业务建设工作。并开始建立一些培训专门鉴定人员的警校。公检法三机关还成立了各自的司法鉴定机关,我国的物证技术开始有了一些发展。但是,从五十年代末开始,由于受当时国内政治环境的影响,政法领域内出现了片面强调依靠群众办案,而忽视科学技术作用的“左”的倾向,这种倾向,对于我国刚刚开始的法医和物证鉴定工作的良好发展实际上投下了阴影。及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公检法被砸烂,侦察办案中的科学技术工作也和其他各项公安专业工作一样遭到了严重破坏。 1979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8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为我国物证技术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从此我国的物证技术走上了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我国中央和省一级从事物证鉴定的技术部门早已经建立,地区一级和县的技术部门有的已经建立,有的正在筹建之中。 一、物证的概念及其属性 物证是诉讼法学、证据学等几门学科都要涉及的问题,关于物证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法,即使在我国,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定义方法。随着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我国的学术界一般都引用人民大学徐立根教授的提法,即:所谓物证“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通过科学鉴定或侦察措施能以其外形特征、所载文字特征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这个概念向我们阐述了物证最基本的四个属性特征,即: (一)、作为物证之物是客观存在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 其是相对人证而言,正是物证的这种客观存在性,不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正确客观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更高的法律实用价值。 (二)、作为物证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 刑事案件的物证必须和犯罪预谋行为、实施犯罪行为或掩盖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或者和实施犯罪的地点有直接的联系,民事案件的物证必须和诉讼当事人有联系,或者和一定的法律行为有联系。和案件的关联性,是物证最基本的属性之一。总之,现场上只有与案件有这样或那样联系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才有可能成为物证。 (三)、作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是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收集的。 任何证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合法性是关联性的前提。只有当作为物证的物是依法收集的,才能证明这个物与案件是有联系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己提出有关物证,也可以申请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或个人调取物证。也可以是法院发现后主动调取得,但无论是那种情况,其程序都必须是合法的。 (四)、作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是能以其外形特征、字迹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二、物证技术的概念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物证最本质的属性,有的物证以其外形特征或字迹特征证明件真实情况,有的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作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不能够自然而然的成为物证,它们在成为物证之前,要客观存在,且多数要经过科学技术鉴定。这样,在法律的意义上才具有证据的作用。 物证技术是对案件中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进行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所利用的各种科学方法的总称。 物证技术是可能成为案件中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在同犯罪做斗争中,为了解决各种专门问题而利用的科学技术是比较广泛的,为了开展秘密侦察,我们有“侦察技术”;为了检验尸体和活体,我们有“法医技术”;为了发现、记录、提取和鉴定物证,我们有“物证技术”,等等。物证技术的特定的工作对象,是这类技术区别于办案中区别于其他技术的重要标志。 我们在侦察破案实际应用物证技术过程当中,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还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