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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负责海峡航运安全管理对海洋安全的重要保障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30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6082108469648 论文字数:5865 所属栏目:国际海洋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探讨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负责海峡航运安全管理对海洋安全的重要保障

 

Abstract:In the long term,navigational security for the Straits of Malacca has been manipulated by those littoral coun-tries which exclude direct involvement of non-littoral countries for piracy in the strait.Based on attentive analysis on rele-vant statistical data and international laws such as UNCLOS, http://www.51lunwen.org/gjhyflw/ the paper argues that most of piracy happened in the west partof the strait and is subject to general jurisdiction,and that the exclusive claim from littoral countries is lack of foundation ofinternational laws,though current anti-piracy institution mainly enforced by them has almost eliminated piracy in the straitfor good.

Key words:the Strait of Malacca,piracy,jurisdiction

 

马来西亚、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3国于1971年宣布对马六甲海峡实行共管后,3国一直负责马六甲海峡的航运安全管理,帮写留学生毕业论文包括航道疏浚、设立灯塔与航标灯、海峡污染防治、实行分道通航制等。在他们看来,马六甲海峡的海盗活动与航运安全相关,因而也是沿岸国管辖的事务范畴,并且明确表示非沿岸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间接参加海峡管理,但不能直接参与海峡的管理。①泰国于2005年开始加入3国的反海盗机制。本文提出的问题是:马六甲海峡海盗活动的管辖权是否仅仅属于沿岸国家?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海盗与海盗活动的确切定义是什么?国际法对沿岸国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从马六甲海峡的地理特征看,沿岸国是否对整个海峡的海盗案件享有管辖权?

 

一、海盗行为内涵辨析海盗活动(piracy)的历史已经有3 300多年。海盗的作用在变化,人们对海盗的认识也在变化。19世纪以前,有些海盗甚至发挥着海军的一些功能,如16世纪英国国王为了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就曾征招过一些英国海盗船,英法海外殖民地的扩张也有海盗的功劳。19世纪后,各国渐渐形成一致意见:海盗是一种反人类的犯罪行为。但是,海盗活动与海盗的定义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海盗活动的权威定义在1958年通过的《公海公约》中已经定型①,并在1982年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认。《公约》涉及到海洋管理的方方面面,是一部专门调整世界海洋关系的根本法,堪称“海洋宪法”。其他关于海盗的国际法律规章,多数是对《公约》相关内容的补充与细化。

1、海盗行为概念剖析根据《公约》第101条,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②:(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1]《公约》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2]这意味着,海盗行为被公认属于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适用于普遍管辖制度。[3]《公约》第107条规定“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船只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4]这些条款为全球打击海盗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理依据。但也留下明显的不足。上述定义强调的是:只有在“公海与任何国家管辖权以外的地方(a place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of any State)”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才算各国都可以管辖的海盗行为。这意味着,那些在国家有管辖权水域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并非海盗行为,只能由沿岸国家依据国内刑事法进行处置。那么,哪些海域可由沿岸国家管辖?依据《公约》,沿海国家的海洋从近到远可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不同海域。其中,沿岸国对内水、领海享有完全的主权。公海则属于人类共有。因此,需要判定的是过渡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管辖权属于谁。沿岸国对过渡海域享有若干主权权利与管辖权[5],而且这种权利呈递减趋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包括了在此范围内的大陆架)>大陆架(指超出专属经济区部分)。因此,关键是论证毗连区内发生的案件管辖权属于谁。

2、毗连区非法暴力行为剖析毗连区(contiguous zone)的产生,源于沿海国基于实际需要,希望将其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19世纪30年代以来,各国依照自己关注的重点,赋予不同的名称:关税区、卫生检疫区、安全区等。直到1958年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才将名称统一为毗连区,并在1982年召开的第三次会议上确定其法律地位。[6]依据《公约》,毗连区与领海的宽度均不得超过12海里,沿岸国在毗连区的权利为:(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b)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7]显然,毗连区内的非法暴力行为并没有侵犯沿岸国财政、卫生与移民方面的法律和规章。也很难说一定违反了沿岸国海关方面的法律与规章。毕竟,海关的主要任务是保证进出口的顺利进行并依法征收关税,而发生在马六甲海峡的案件通常以过往船只为作案对象。严格说来,毗连区内只有针对进出港船只的案件才属于沿岸国专管的范畴,其他案件则是一般的航行安全问题,属于各国都有权利管辖的海盗行为。依据一家新加坡公司(Sim Plus)的研究,每年停靠与经过马六甲海峡的船只为9.1万艘。①显然,停靠马六甲沿岸港口的船只仅占9.1万艘中的少数,路过的船只占了大部分。对于需要停靠加水、补充给养的船只,大多选择设备更为齐全的新加坡港。②这意味着,马六甲海峡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大多数为适用于普遍管辖权的海盗行为,少数属于只能由沿岸国处置的武装抢劫。《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是对前述《公约》的补充,其第6条第1款也规定了缔约国仅仅对领海内发生的罪行有管辖权。沿岸国自然希望把毗连区的管辖权往领海方向靠拢,但学者的观点是,如果沿岸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应该被理解为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8]众所周知,新家坡、马来西亚、印尼与泰国等沿岸四国都建立了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由上可知,在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所有国家都可以进行处置。当然,大陆架钻井平台上发生的案件不属此列,《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规定了缔约国对其大陆架平台上发生的罪行有管辖权。

 

二、沿岸国的管辖权与马六甲海峡的特点沿岸国对领海享有完全的主权,包括对领海、内水等水域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船只只享有无害通过权(rihgt of innocent passage)等有限的权利,军舰与潜艇通过须征得沿岸国同意并挂旗,潜艇还需要浮出水面。对于马六甲海峡这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公约》特意制定了专门条款,即过境通行制(transit passage),其对过境船只的限制要少于无害通过权。③

1、武装抢劫行为根据《公约》,只有一部分非法暴力行为才能被称作海盗行为。那么,如何界定其余非法暴力行为?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海事局的做法具有代表性。国际海事组织 http://www.51lunwen.org/gjhyflw/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政府间机构。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于1981年设立的下属机构,帮写毕业论文属于非政府组织。它们是目前处理全球海盗问题的两大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局的工作得到国际海事组织的支持。两者均发布全球海盗活动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周报等。两家机构出版的报告类型与侧重点不同,但都把通常所说的海盗活动分为两类:海盗活动(piracy)与武装抢劫船只(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前者各国都可以管辖,后者则属于沿岸国管辖。

关于海盗活动,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海事局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定义。[9]关于武装抢劫船只,国际海事组织的定义来自其《海盗行为与武装抢劫船只犯罪调查操作规则》甲号决议案附录文件(the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