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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和策略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1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6021435047953 论文字数:14377 所属栏目:国际海洋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探讨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和策略

 

 “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是继《南极条约》之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帮写论文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完全是为了谋取全人类的利益的。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进而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四期会议上,对于海洋的和平利用问题进行过专题辩论,许多国家对此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其一,许多国家将“和平利用”解释为禁止一切军事活动。其二,此外一些国家将“和平利用”解释为禁止一切侵略①目的的军事活动,而不禁止其他军事活动。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检验一种活动是否是和平的,要看其是否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②但是,一般说来,《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然而,这个问题至今仍然困惑着许多国家和学者。有的国家至今未批准《公约》,但却滥用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甚至滥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别国海洋权益。尤其是在冷战结束后,美国仍然坚持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和炮舰政策。2010年5月25日,奥巴马总统签署的一纸《2010年海军建设概念》,把美国的所谓海上利益描述得淋漓尽致。这就是美国海军要锻造六大核心能力:一、前沿存在;二、威慑;三、海上安全;四、海上控制;五、力量投送;六、人道主义救援。近几年来,美国军舰、飞机在中国南海、东海对中国进行高强度监视、侦察;①美军频繁地在亚太地区进行联合军事演习;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借口保护“航行自由”而插手中国南海事务,使本来就不太平的太平洋更加不太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海洋用于和平目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解析这一原则的终极目的。

 

一、“海洋用于和平目的”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明确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②然而,何谓“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值得研究。《公约》前言中指出,“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利用,……。”这本来是不言自明的概念,可时至今日各个国家的理解却并不相同。③应该说,和平是人类最持久最朴实的追求。和平意味着生存的机会。古人云:“今政治和平,世无兵革。”④“夫有龢平之声,则有蕃殖之财。”⑤《南极条约》明确提出“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等,均予禁止。⑥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中庄严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相信本公约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这应是“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应有之义,且专为和平目的并为谋全人类的利益。⑦1972年,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提出22项建议,表示要和平利用海洋;建立区域的和平与安全。1973年拉美国家提案指出,国际海域应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且其利用应为和平目的。中国提交的工作文件中也提及贸易及“其他和平目的”。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三期会议上将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写进单一协商案文中,并对和平利用海洋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辩论。其争论焦点集中在是否允许在海洋上进行军事活动。1979年有类似建议提出,表示各国均不应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其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最后,起草委员会将上述意见吸收到公约草案中。“和平利用海洋的概念”被承认为通过公约建立海洋法律秩序的目的之一。⑧“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反映在《公约》前言中陈述的《公约》主题。这一原则被载入《公约》第301条、第十部分、第十三部分。根据《公约》第58条第2项的规定,第88条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因此,专属经济区也应只用于和平目的。这并不排除沿海国依第73条对违反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法律和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然而《公约》第88条并没有说明“和平目的”是指什么。⑨《公约》也没有明确禁止在公海上从事军事活动。一般说来,《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198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哈维森·德奎利亚尔在一篇报告中结论性地指出,《公约》不禁止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宪章第2条第4项和第51条规定相一致的军事活动。但是,许多国家所以将“和平利用”解释为禁止一切军事活动,是因为“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任何威胁到沿海国主权的活动都是被禁止的”。①正如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四期会议上,大会主席阿默拉·辛格所指出的那样,海洋的和平利用不能与其他场合关于裁军、非热核化和海底非军事化的谈判分离。包括孟加拉国、佛得角、巴西、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乌拉圭等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坚持认为,《公约》不允许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更不允许使用爆炸物。

巴西政府也是以《海洋法公约》第301条的规定作为禁止他国在巴西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活动的国际法依据。②另一些国家将“和平利用”解释为禁止一切侵略目的的军事活动,而不禁止其他军事活动,并对“和平利用”和“和平目的”加以区别。美国军舰和军用飞机依然我行我素,在公海上和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游弋。特别是“9·11”事件以来,以反恐怖主义战争为由,对“和平目的”提出疑义。美国认为,技术的发展已极大地改变了战争和情报搜集的技巧,武器和情报搜集的范围已经大大扩大,准确度已显著提高。

在拥有宙斯盾装备、卫星、航空母舰、导弹、超视距武器和能用高科技搜集情报的时代,想通过各种办法来强化对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活动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已变得没有什么效果和无关紧要;因而它们反对对此类活动的限制。还有一些国家认为,检验一种活动是否是“和平”的,要看其是否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③可见,“区域”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概念只是在其最近的修改时才引入至海洋法中。④而在《公约》签订之前,这一用语已明确地用于1959年12月1日签署的《南极条约》第1条第1项“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的第4条第2项中。⑤这两项条约,其目的是建立关于科学探索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然同时声明这些空间仅用于非军事目的原则要求。尽管非军事化意味着禁止设置军事设施和进行军事活动,但是,它仍然是空间仅用于和平目的的一个条件。只有南极是唯一完全非军事化的地方。除各天体外,外层空间也仅是部分非军事化:1967年的各项条约也只是禁止在环绕地球的天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任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物体”⑥。缔约方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并确信保证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和继续保持在南极的国际和睦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某一区域用于和平目的的设想是通过阿维德·帕多引入到国际海洋法之中的。1967年8月17日,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多代表马耳他向第22届联合国大会提出一项“关于保留现在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下的海床和洋底作和平用途并利用其资源为人类谋福利的宣言和条约”的提案。他所提出的“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重要原则很快得到联合国及大多数国家的支持。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第2749号决议,即“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属土壤的原则宣言”,宣言包含了帕多提案中所有最重要的观点,国际海底区域被宣布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该区域应保留用于和平目的并为此建立一个国际制度和机构,并宣告了下述原则,“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仅用于和平目的”(第五原则)。同样的思想还包含于第八原则①之中。可以说,由于这项适用于海底和一切海洋活动的一般规定的影响,海洋仅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则表明某些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显然适用于海洋法。这些原则既不限制,也不禁止任何海上特定的军事活动,只要这种活动不违反第301条所确立之原则。海上军事用途的特别限制和禁止既没有在公约中作出规定,也不可能以国际协定达成共识,更不可能根据习惯国际法确立。因此,海洋用于和平目的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二、“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同样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国家管辖海域,是发展中国家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杰出贡献。它是海洋大国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折中产物,是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限制海上航行自由的妥协。当然,《公约》中仍留有剩余权利和许多争议的空间。《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两项主权权利和三项专属管辖权。②专属经济区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而是一种特定法律制度。因此,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③根据《公约》第58条第2项的规定,第88条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因此,专属经济区也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公约》第301条“海洋的和平使用”和“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同样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公约》第88条至第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④因此,专属经济区的和平使用应该是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

因此,我们的观点是和平利用专属经济区。世界各国在相互交往中,特别是和平使用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