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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定义和管辖障碍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54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6032008245384 论文字数:4785 所属栏目:国际海洋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论述国际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定义和管辖障碍

 

一、海盗罪的管辖海盗犯罪是一种极其古老的国际犯罪,帮写毕业论文其伴随着国际航海事业的发展而产生,并一直威胁着国际海上秩序的和平与安全。17世纪中叶,国际法学上就逐渐形成了“海盗是人类的敌人”这样的观念。如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林·詹金斯明确提出:“所有海盗,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一个国家或某一类人的敌人,而是全人类的敌人。”[1]奥本海也认为,在近代意义的国际法产生之前,海盗已经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是人类的敌人。[2]国际社会在同海盗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习惯国际法规则来惩治海盗。此后,不少国际公约在惩治海盗时吸收了普遍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如1958年《公海公约》第19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一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和逮捕船上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财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

二、海盗罪的管辖障碍由于国际立法的缺失和各国国内法的差异,致使各国在管辖和惩治海盗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仅指私人主体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为私人目的而发动的海上攻击。这一定义人为的将习惯国际法中的海盗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即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的海盗,依公约规定,此类海盗适用普遍管辖权;另一类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以外的海盗,亦即在一国管辖范围内的海盗,此类海盗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现今绝大多数的海盗行为都是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内,只有少数的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公约这样的规定,使得绝大多数的海盗行为都是由海盗行为发生地国管辖,只有少部分的海盗行为适用普遍管辖权。现实中,有不少国家暗地与其管辖领域内的海盗勾结,将海盗视为打击对手和政府创收的工具,在这些地区,当地政府不但不会不遗余力的打击海盗,反而会给予海盗庇护。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家的政府无力管辖其领域内的海盗,当海盗行为发生地国无力管辖和惩治其领域内发生的海盗行为时,其他国家受海盗行为发生地国主权的限制,不能在其领域内惩治海盗,这样无形之中就纵容了该区域内的海盗。索马里海盗之所以如此猖獗,其主要原因也就在于索马里政府无力管辖,而他国政府又无权在索马里领域内进行打击和管辖。公约的规定不但没有有效的、完整的继承和发展习惯国际法打击和惩治海盗的精神,反而严重的限制了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海盗的实践。

(二)各国的管辖权之间存在冲突。具体而言又分为两类管辖冲突:一类是积极的管辖冲突,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主张管辖权。当出现多个国家同时主张管辖权时,首先会导致诉讼的拖延,有利于海盗的逃脱;其次他还可能成为一些国家暴力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造成地区局势的紧张。如美、日、韩、孟等国建议在马六甲海峡联合打击海盗,其中日本还提出了联合的海上巡洋活动,但是却遭到了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三国的强烈反对[3],他们认为,各国进入马六甲海峡打击海盗会对他们的主权构成威胁,而且会在该地造成军事恐慌。另一类是消极管辖冲突,即所有国家都不主张对海盗的管辖权。当出现消极管辖冲突时,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海盗。据笔者分析,现实中,对海盗的管辖之所以会出现消极管辖冲突,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巨大的司法成本和繁琐的引渡程序。要有效的惩治海盗,就必须进行跨国的证据调查与收集、协助证人出庭作证,或是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移交证据、引渡证人;如果犯罪人未被审判国实际控制,还需要与犯罪人的实际控制国进行罪犯的引渡,这些都需要花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并且要通过繁琐的引渡程序;其二是国际公约虽然规定了各国具有惩治海盗之义务,但并没有相关的责任条款加以约束,致使多数国家在海盗的管辖与惩治问题上并没有太大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三)各国对海盗罪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由于国际法缺乏有关海盗罪的具体处罚规则,这导致对海盗罪的处罚最终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而现今,并不是每个国家国内法都有海盗罪的规定,如我国国内法至今还没有海盗罪的规定,在我国,对海盗的惩治一般以海上抢劫、杀人或劫机等罪名加以惩治。还有不少国家在抓获海盗以后处予轻微的刑罚、甚至不加处罚,这种对海盗有罪不罚或罚不当其罪的做法,无异于纵容海盗的罪恶行径,使其更加有恃无恐。在国内法有海盗罪规定的国家,其国内法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如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的规定,在公海上实施国际公法规定的海盗罪,在美国被发现的,处终身监禁。[4]《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如果俘获若干船只,使其相撞或纵火烧之;如果并犯谋杀罪或杀人罪;如果并犯任何侵犯个人贞操之罪;如果海盗丢弃若干人使其无法拯救者,则应处长期监牢或死刑。[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27条规定:“

(一)为了夺取他人的财产,论文帮写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相威胁攻击海洋船船舶或内河船舶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二)多次实施或使用武器或其他可以作为武器使用的物品实施上述行为的,处8年以上1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

(三)本条第1款或第2条款规定的行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的,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6]就以美、西、俄三国为例,犯有同样罪行的海盗,在三国处罚皆不相同,这样的处罚结果有悖于国际社会同罪同罚的公平理念,还可能会诱使海盗向处罚较轻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三、海盗罪管辖障碍之完善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对海盗罪的狭窄界定,致使普遍管辖权对海盗的适用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这有违国际社会运用普遍管辖权惩治海盗的本意。因此要使普遍管辖权在惩治海盗犯罪中的效用落到实处,就必须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盗的定义加以扩大。至于《公约》有关海盗的定义扩大到什么范围,就有赖于各国的真诚合作与协商。但笔者认为最低限度应当海盗的范围扩及到发生在一国管辖领域内的海盗行为。

(一)合理协调海盗罪的管辖冲突。海盗罪的管辖冲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一国管辖领域内的海盗的管辖冲突。这类冲突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就是海盗行为发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其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要解决这类冲突,首先就是要赋予海盗行为发生地国优先管辖权。这样体现了海盗行为发生地国对其管辖领域内犯罪的属地管辖权,也是对海盗行为发生地国主权的尊重。只有当海盗发生地国不能惩治或不愿惩治其领域内的海盗行为时,其他国家才可以依据普遍管辖权对该领域内的海盗行为进行惩治。这样的规定也和普遍管辖权作为一种补充管辖的地位相吻合。而且,此种方式国际上已有实践。近年来,索马里海盗猖獗,已严重危及了国际航海安全,损害了国际海上贸易的发展,而索马里政府常年处于动荡之中,无力管辖其领域内的海盗行为。

为打击海盗,维护正常的国际海上秩序,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816号决议,以限制索马里政府国家主权的特别方式授权各国积极打击海盗。决议第11段规定,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和施行者的国籍国以及国际法和国内立法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国家,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确定管辖范围并调查和起诉对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负有责任的人,此外提供各种协助,包括针对其所管辖和控制的人员,如被害人和证人以及在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过程中扣留的人员,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的协助。[7]其次也可以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仲裁。[8]第二种情形就是各国对一国管辖领域内的海盗都不主张管辖权。要解决这类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就是要在国际法上确立相关的责任条款,即在所有国家都不行使管辖权时,责令海盗行为发生地国进行管辖,如果其不予管辖,则需承担相应的国际法责任。因为,从国际习惯法的角度看,沿岸国对防止和惩治其领海内的海盗行为是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中指出:每一个国家都负有义务,不在明知的情况下允许其领土被用于有损他国权利的行为。[9]另一类是对公约规定的海盗的管辖冲突。这类冲突也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公约规定的海盗都主张普遍管辖权。对于这类海盗,依公约规定,每一个主权国家都享有平等的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要想解决这类管辖冲突,主要要依靠有关国家真诚的让渡管辖权。具体而言,就是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行使管辖权:1、多边或者双边条约规定的义务;2、犯罪行为的实施地;3、请求国与被指控行为人的国籍有关;4、请求国与被害人的国籍有关;5、请求国与被指控的行为人、罪行或者被害人之间有任何其他的关联;6、请求国起诉的可能性、诚信度和有效性;7、请求国履行公平与公正的程序;8、请求国方便当事人、证人以及获得证据的有效性;9、司法利益。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管辖权让渡给与海盗犯罪有更为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实际控制犯罪人的国家管辖;除此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