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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2018年精选范文十篇

日期:2018年06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38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5191338241873 论文字数:40257 所属栏目:国际海洋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海洋法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该论文主要研究海洋综合管理、行业管理、权益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等方面。今天无忧网为大家推荐一篇国际海洋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海洋法2018年精选范文一:论国际海洋法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


第一章公海捕鱼自由限制是必然趋势


第一节公海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


一、公海的概念和范围

在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公海的概念与范围、公海自由的原则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按照国际法的传统观念,各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就是公海。奥本海说“公海是布满地球大部分的咸水的有联贯的总体,但领海以及领峡、领湾除外—它们是海洋的一部分,不是公海的一部分。”国际法学家伊恩白朗利也曾说过“公海一词是指不包括在国家领海或内水内的所有海域,因此,它包括毗连区、大陆架上覆水域以及领海范围以外的海域。”传统的国际海洋法及其学者,都沿袭旧的传统观念,即凡是一国领海及内水之外皆为公海。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斗争,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确立,使得主权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扩大,相应地公海范围变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毗连区说成是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使得“领海”后面不再是“公海”,而是在《公约》第86条公海的部分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包括200海里内的大陆架,都归沿海国管辖。而最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的公海为“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域”,这说明历史上曾经为公海的部分海域,经过《公约》的规定,已经属于沿海国管辖控制范围,失去了公海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公海自由原则的演进

公海自由原则是公海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根据国际法惯例所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全部或部分占为己有,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按照国际法平等地使用公海,任何国家都不得加以妨碍。

1609年现代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在这本书中他认为“海洋不能而且也从未被占有过,是不能成为任何人的财产的,因为所有的财产源自占有,而且那些由自然构成的,尽管服务于某一个特定的人但仍能为其他所有的人共同使用的东西,不论是今天还是将来都应当永久地保持它被自然第一次创造出来时的状态。”①据此,格劳修斯主张海洋是自由的,应当向全世界开放,它本质上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的控制。当时格劳修斯的主张受到了以英国的塞尔登为首的许多学者的反对。但是随着海上大发现时代的到来,尤其是海上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列强力量的变化,格劳修斯的主张顺应海上强国的利益,所以被逐渐承认,公海自由原则得到了确立。起初,公海自由原则主要指航行自由,即每个国家的船舶都有权自由地在公海上航行而不受其他任何国家的干预。


第二节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局限性


按照格劳修斯的说法,任何人对公海鱼类的专属管辖都不能带来鱼类资源的利用最大利益,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为更多的国家提供了公平利用和享有公海资源的机会,然而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后果。


一、全球公域之公海

全球公域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球区域,一般认为界定“全球公域”有四个条件第一,“全球公域”必须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或资源,即独立于主权考虑的,不能被任何一个国家占有第二,“全球公域”应当实行全球性的管制和管理,任何国家或国际集团不能控制这些资源第三,“全球公域”产生的任何经济利益应当由所有国家共享第四,“全球公域”的利用只能出于和平目的。公海属于全球公域范围,并且是最早被确定为全球公域的。

虽然全球公域不属于任何国家,但并不意味着这一区域不需要任何法律规制,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人类的贪欲会得到最大的展现,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公域中资源的过度开采,环境的巨大破坏。保护全球公域环境与资源的意义并不限于保护其本身,而且包括对全球其他区域环境质量与资源保护状况的改善。因此,公海中的渔业资源的捕捞并非是任意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且不需要任何法律规制的。


二、公海捕鱼自由的弊端有限的海洋与无限的需求

(一)公海捕鱼带来的海洋生态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海洋环境日益恶化,渔业资源几近衰竭。在这方面,固然有海洋污染等多方面原因,但过度捕捞所造成的对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海洋生态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度捕捞,渔业资源骤降,海洋珍稀物种减少,'生态系统受损严重。大量的捕捞,动摇了海洋生物的生长链,使得一些珍稀物种减少。所有这些将直接导致海洋环境的恶化和污染。

公海捕鱼,重开发,不重养护。长期以来,人类对于海洋鱼类的开发一直是掠夺性的,没有对捕鱼自由做出有效的制约,这种掠夺式开发所带来的结果就是海洋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和渔业资源的衰退。十七世纪,当时的人们在格劳修斯渔业资源取之不尽的理论的影响下,纷纷到各沿海国领海以外的区域捕鱼,当西欧的渔民将他们自家门前的北海鲜鱼种群捕捞殆尽后,就转移到纽芬兰大浅滩。当时一位船长的报告中提到,在大浅滩也因渔民的过度捕捞而鱼源枯竭,接着渔民大军继续转移到新英格兰。这样,渔民每到一个渔区过度捕捞会使这个渔区渔业资源衰竭,渔民们就会转移到一个新的渔区开始新的捕捞,如此恶性循环。


第二章公海捕鱼自由限制的国际渔业法律文件


第一节公海公约》和《捕鱼公约》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公海公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简称《捕鱼公约》。其中《公海公约》和《捕鱼公约》首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认了公海捕鱼自由,但同时也对之作出了限制。

《公海公约》第条规定,各国在行使公海捕鱼自由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包括捕鱼在内的公海自由的利益。《捕鱼公约》第条列出了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三点限制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但受下列限制“甲、其条约义务乙、沿海国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利益和权利丙、以下各条所在关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规定”。这三点也可以看成是对《公海公约》中第条规定的具体和明确。此外,该公约对有关公海捕鱼的许多方面的问题都作了相应规定。尽管该公约的根本目的是“使这些资源又可能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保证最大量供应”这一经济目的①,但公约的签订,客观上有利于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以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使其免遭过度开发。《捕鱼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公海捕鱼问题的全球性国际公约。

《公海公约》与《捕鱼公约》中还规定了一些国家有义务主动采取的养护措施,从事捕获某一特定品种鱼类的其他国家的养护义务等,要求所有缔约国或者自己实施,或者与他国合作实施对公海资源的养护措施。这两个公约否定了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绝对性,它们的措词和其中的具体措施都明确地限制绝对的公海捕鱼自由。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四个公约可以说是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由绝对转为相对的标志性的转折点,为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揭开了序幕。


第二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893年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是由于美国主张其领海范围之外海豹的管辖权引起的,此案仲裁结果是美国对其领海范围以外的海豹不享有保护权或财产权,不得将其管辖范围扩大到领海以外,同时也对领海以外公海海豹的捕猎措施作出了规定。此案虽以美国败诉告终,却是对传统公海自由原则的一个有力的挑战,为新的海洋区域的建立奏响了前奏。

进入20世纪60一70年代,世界渔业资源状况发生了巨变。鱼类种群的供应越来越有限,海洋渔业尤其公海渔业资源面临枯竭。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单方面要求扩大对其沿海渔业的管辖范围。到70年代中期,大多数沿海国都己经主张200海里管辖海域。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过9年的努力终于制定出来,《公约》包括序言和17部分,共320条,还有9个附件加4个决议。《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由于《公约》第条第款规定“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公约》于1993年11月16日得到六十份批准书,因此得以在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至今,已有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年来的发展,集中反映了当前国际海洋资源法律的实际状况合作和分歧。从《公约》得到普遍认同来看,国际间的合作是大势所趋,但是各种矛盾又错综复杂的交织着,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沿海国家和内陆国家,毗邻国家之间的矛盾等,《公约》谈判过程中使用的使各种利益达到平衡的技巧值得国际社会在今后的公约制定过程中借鉴。

在《公约》的法律制度下,各国相继采取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制定专属经济区内的管理制度,《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渔业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把此区域当成本国国土来开发和管理。《公约》还对在不同海域洞游的一些特殊鱼类种群和公海捕鱼国及其船舶捕鱼活动都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第三章 国际海洋法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限制的规定..........14

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的建立对公海捕鱼的限制……........14

第二节 公海捕鱼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