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火电企业烟气排放外部性政府规制政策建议............................30
5.1 法律法规问题的对策建议............................30
5.1.1 完善环保立法体系...............................30
5.1.2 转变立法重心...................................30
第五章火电企业烟气排放外部性政府规制政策建议
5.1 法律法规问题的对策建议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国环境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确定了一系列新的环境法律制度和措施,但是针对中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法制性问题,还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5.1.1 完善环保立法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存在层级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法,但它的基本法的地位却没有像民法、刑法等那样通过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得到确认,而只是一部由人大常委会制定。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该法后又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 月 29 日)。这些法律由于都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位阶相同,效力也就应该相当,但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处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统帅和指导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因此必须先从法律层次上调整环境立法的层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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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目前关于火电企业烟气排放外部性政府规制的研究中,火电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最大可能提升企业服务社会的正外部性、降低成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负外部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本文通过社会现状、数据分析与论证,得出以下结论:
(1)对火电企业是应该给予支持。目前火力发电在我国总发电量中占比较高,同时具有技术成熟、调峰灵活、生产成本低廉、锅炉燃烧稳定等优势;在保障冬季城市供热,提供就业岗位、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产生了相应的社会效益。
(2)火电企业烟气排放的负外部性是可控制的。通过提高脱硫吸收塔容量、改造脱销设备、加装实时监控系统等措施,可以把火电企业烟气排放的负外部性降低到国家排放限值以下。
(3)降低火电企业烟气排放的负外部性,正确处理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实现火电企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政府对火电企业烟气排放的负外部性的规制效果显著,不仅体现在火电企业排放的气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缩小,而且政府也相应的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降低烟气排放的负外部性的措施。如推出如太阳能,水电,风电发电企业,并且引导火电企业在技术上改进,并且对企业进行了排污收税等限制措施。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让企业,环保机构以及公众共同参与环保工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