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各自占据着较大的分量,所以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实施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现有监督体制的水平。但是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监督形式,在理念和职责上,都各自承担着自己的责任和使命。由于两者在各个方面的差异,随着各自的发展,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发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也有其和谐契合的一面。这一点是很多学者特别容易忽视的,有些学者只看到了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矛盾冲突的一面,而没有注意到其实两者之间也有相互辅助契合的一面。尽管有一些研究机构对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冲突与契合问题做出过一定的研究,但是从目前的相关资料来看,对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平衡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国内也只是偶尔有学者写论文提到。而且这些文章也只是对其局部进行了阐述,只看到了两者冲突与契合的现象,没有对其原因进行深究,提出的相关保护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相关专业和高校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此问题也鲜有研究。而本论文需要对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的分析,需要深入分析两者发生契合和冲突的原因,基于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找准落脚点,得出更好地构建两者和谐关系的措施和建议,以求二者能够得到平衡和更好地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媒体的监督功能和司法的公平正义。本论文是按照狭义的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进行定义的,首先对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进行各自的认定和解读,并对当前国内外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实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概括,从分析媒体监督对法律监督的影响入手,探究媒体监督对法律监督造成侵害的原因,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出现冲突和契合的原因。最后,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就如何解决媒体监督妨碍法律监督问题提出措施及构想,让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实现联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大局。
2 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
2.1.1 媒体监督的解读
媒体监督,指的是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媒体等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揭露或评论,尤其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贪污腐败及不作为行为。媒体监督可以从媒体监督的内涵、功能和作用来进行解读。首先对媒体监督的内涵可从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媒体监督的主体是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大众传媒。其次,媒体监督的对象是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贪污腐败及不作为行为。最后,媒体监督的方式是对被监督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监督是媒体众多功能中的一种功能。媒体监督是媒体批评监督功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其意义体现在:
第一、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民主政治意味着法治前提下的公民政治参与,自我管理和多数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成为自己社会的统治者和管理者。民主政治听到的应当是来自四面八方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民主法治的发展和媒体监督的效力是成正比的。因此,一个民主法治完善的社会,其媒体监督的效力也就越强。决定了在我国推进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要加强媒体监督。
第二、媒体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权的充分行使和体现。媒体监督的实质是广大公众有权充分表达自己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享有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中的一切充分发表的权利。各国将言论自由的权利视为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被写进各国宪法中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在民主国家里媒体监督就是公民有效行使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一种具体方式及体现。
第三、媒体监督是监督权力,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说过,人民只有通过自由对政府监督,政府才能够防止堕落腐化,从而不至于使政治权力异化,而变为与人民对立。毛泽东也说过,从一张省报的作用来看,它能够极大的鼓舞、批判、推动、激励、组织全省工作和全体人民。媒体监督有着潜在的社会力量,其社会影响力是强大的,它对权力的腐败滥用和司法官员的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有着预防作用,对于司法公正的保证,以及有效合法的运作司法权力有着极为重要的实际意义。所以,尽管在现当代各国的性质和制度存在差别,设置的权力和权力的结构不一样,但在监督权力这个问题上,特别是通过媒体舆论来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个问题上则存在相同的看法。
2.2.1 法律监督的解读
很多著作中对法律监督的解释是从两个角度谈的,一个广义,一个狭义。“从广义的角度看,法律监督是对现实生活的一切监督,这个监督必须是统一的、正确的。狭义上说,法律监督与检察权相一致,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一种特殊性质的监督权利。”[5]“广义上的法律监督说的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对各种活动合法性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和社会对国家机关活动合法性的监督。”[6]笔者认为广义的法律监督太过于宽泛,媒体监督会涵盖于法律监督之中,不利于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本文是按照狭义的法律监督进行定义的。从上述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狭义的法律监督是不等同于“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的,因为在我国宪法中就很明显的看出来,只有在规定检察机关性质时才用了法律监督一词。所以,在阅读和参考诸多著作和教材后,笔者认为这样定义法律监督最为合适:法律监督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7],用法律形式来规范民主监督的目的、内容、形式、原则、程序, 实现民主监督的法律化[8]。
尽管法律监督属于积极的一种法律行为,但在监督的范围、力度和方式等方面,都是存在一定限度的。作为专门的一种监督过程,法律监督的进行应当根据法律的授权,法律监督在内容方面是有限的,因为它是法定的。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其监督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其监督的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启动监督程序的时候,在条件上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违法事由之后,才可根据法定的手段和方式开展监督,其监督过程不能够违反法律程序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监督范围是不允许监督的。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也就是建议或提示被监督对象该如何作为或者不作为,启动诉讼程序是法律监督直接引起的后果,导致的直接后果没有终局性。法律监督的行为是不是具有违法性,应当如何对其定性和处置,则是被监督者根据法定标准和程序得到最后的结论,法律监督对监督事项是没有裁决权的,实质上法律监督属于程序方面的一种建议权。
制控性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也是其基本的性质,制控性一是体现在通过对法的运作过程的监督来制控权力运作,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二是体现在通过对法的运行过程的控制,以期控制、防止和纠正失误。由此,形成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法律监督是法运行中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构成性机制。法的运行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机制连结而成的。没有法律监督,就没有完整意义的法的运作,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这也就是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在权力制约这个体系中,法律监督作为一个保证性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法律监督这个基本的构成部分,权力制约体系就是不完整的。权力制约与权力控制属于相同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面包含了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法律对权力的制约等复杂的机制,法律监督属于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形式。所以,在法律运作这个过程里面,许多情况下都是权力运作的过程,即使某些领域不必介入国家权力,也存在着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能介入干预以免私权自治遭到侵害的问题,故此监控法运行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监控权力的运作过程。法律监督还是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这也就是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
3.1 媒体监督的现状 ....................................... 6
3.1.1 国内现状 ........................................ 6
3.1.2 国际现状 ....................................... 7
3.2 媒体监督的实践 ............................... 8
3.2.1 媒体监督的实例评析 .......................... 8
3.2.2 国外媒体监督现有的处理方式 ................. 10
4 法律监督的现状与实践 ...............................12
4.1 法律监督的现状 ................................... 12
4.2 法律监督的实践 ............................... 12
4.2.1 职能缺位 .......................................... 12
4.2.2 主体的素质有待提高 ............................. 13
5 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冲突.............................14
5.1 实现法律监督公正的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