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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及其实施策略分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64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0121603056740 论文字数:3978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对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及其实施策略分析-法律社会学论文定制

[摘要]关于对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及其实施策略分析的法律社会学论文定制:本文首先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然后阐释了对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法律社会学在农村法制建设领域中的重点研究课题,包括农村法治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农村传统法律文化、村民自治问题、农村法律多元问题、农村法律机构研究。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法律社会学;应用研究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从这个意思上说,抓住了农村,也就抓住了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环节。然而在当前的农村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令人担忧的障碍。本文拟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角度,对中国农村法制建设发展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1]它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工业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内社会科学领域内尚属于新兴学科。从近几十年的发展来看,这门学科正日益受到我国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①

 

一、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看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里首先应简单阐明一下“法制”的概念。对于法制的含义,通常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理解,即法律和制度。而这里的法制却是另一种含义,即动态意义上的理解,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实施的活动和过程。毋庸置疑,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事业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重要领域正在逐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仍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的立法活动却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业立法的滞后性,直接导致了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致使在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举例来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业改革开始的,但作为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表现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另外,一些事关农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如对农业的投入、农民利益、农业科技等)也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即使是现在已经出台的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法律规范,也多存在着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的突出问题,因而农业立法的质量也亟待提高。例如作为我国农业根本大法的《农业法》,虽于1993年7月就已出台,但由于其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至今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根本没有听说过这部法律。[2]总之,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的农业立法已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种功能欠缺和功能滞后的弊端。其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现象在农村还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在执法活动中,农村基层的执法人员素质比较差,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内容时形成错误的引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促使了农民对法律的功能和法律价值的错误评价。这样,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农村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施,也就必然造成法律的功能失调问题。第三,虽然十多年来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为主旨的普法运动在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农村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加上普法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所存在的一些偏差,农民的法律知识和心理难以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因而具有现代精神的法律也难以在农民中产生普遍的守法效应。这一点极大地削弱了普法在农村中的社会效果,并阻碍着农村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对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前文列举了目前农村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可以说,它们也成为了当前阻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http://www.liuxuelw.com由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大鲜明特色就是为法制建设实践服务,所以针对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首先,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际功能,而法律的功能正是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在弘扬“依法治国”观念,强调以法律为主来管理社会生活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现实向法律提出了很强的功能期待。在许多方面,法律已逐步取代传统的行政手段而调整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我国农村当前的社会现实亦越来越需要以法律作为工具来实现改革和现代化的目标。但从目前农村社会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法律在我国农村领域的功能还远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农业立法的功能欠缺和功能滞后,同时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存在着功能失调的现象。在这样一种形式背景下,在农村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从功能的角度来分析、考察我国农村的法律和法制就极为必要了,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实现法律在农村社会的功能,促使法律成为推动农村社会变革的主要工具。其次,开展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有助于实现农民法律意识从传统到现代的根本转变。考察当前我国农村的法制现状,制约农村法制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农民较为浓厚的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制观念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却是带有极大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可以说,这一问题已成为目前阻碍农村法制建设进一步深化发展的主要障碍。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在农村社会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分析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农民理解、接受那些具有现代精神的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现行法律制度内在化、社会生活秩序化的制约因素及实现途径,以实现农民法律意识从传统到现代的根本转变。最后,开展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也必将极大地丰富农村法律研究。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自建国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国家法律体系,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所惯以遵循和借助的更多还是传统的行为规范和惯例。所以,在农村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也要求我们注意各种“活法”的重要性,以人类学、民俗学的理论框架为基础去调查研究我国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并成为社会秩序之基础的各种规范惯例、村规民约;同时还要分析广泛存在于农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一些“土政策”、“土法律”等各种类法律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其得以维持的原因及其所具有的相对合理性等等。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元主义的法律模型,使内在于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合理的法律秩序和非法律秩序成为对正式法律秩序的一个有益的补充和促进。

 

三、法律社会学在我国农村法制建设领域的应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的应用研究是对具体的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研究。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农村法制建设领域有着极大的用武之地,广大农村有很多现实的社会法律问题可供我们开展研究。具体说来,下列课题尤应受到关注:1.农村法治问题。农村的法治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科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多局限于法学研究领域。法律社会学把法治问题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来研究,研究其进程和运行体系。农村的法治问题,应当是我国法律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依法治农”、“依法治村”等课题都值得法律社会学工作者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2.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与法治进程密切相联,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目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律社会学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应瞄准处于现代法制和固有的传统法律意识所形成的夹缝之中的农民理解、接受那些具有现代精神的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分析如何削弱乃至消除那些妨碍农村法制建设的陈旧观念的消极影响;农民传统法律意识中有益于农村法制建设的积极因素如何得到保护和培养;如何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现代法制怎样与农村中那些难以改造的传统法律观念相协调;农民的法律意识如何通过选择偏好、动机、心理反应等形式表现为农民个人的法律行为,并最终影响农村法制建设。3.农村传统法律文化。农村传统法律文化是农村法制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具体而言,则是要结合当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普法”运动在农村开展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行为的研究,分析农村传统法律文化的结构、成分及其在当前形式下的演变发展状况,和农村传统法律文化与农民的传统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等等。4.村民自治问题。对村民自治问题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可以考虑以下研究线索:我国村落治理的历史演变;当前我国村民自治所存在的问题;村民自治与农民的民主法律意识;村民自治立法的制定和完善;对村民自治的调查研究;村民自治所产生的村规民约。5.农村法律多元问题。法律多元是两种或更多种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我国农村也存在着这种两种法律文化以及相应的两种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一方面,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和诸多细节多是依据西方的一些现代法律原则,借鉴西方的法律模式而制订的;另一方面,在许多地方,农民们仍然习惯于传统的行为规范和习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间法”。一旦发生纠纷,它们并不借助于国家法,而是更多地求助于这种民间法,这就形成了国家法和民间法在农村社会中的共存状态。另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历史上形成了许多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规范性秩序,这更加深了我国农村法律多元问题的普遍性和深刻性。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研究农村的法律多元问题,研究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法治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6.农村法律机构研究。在农村司法和执法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规范等,这些都对农村现有的法律机构设置提出了新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