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研究,本文在采用理论研究、文献分析奠定认知基础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实况出发,以基层税收工作人员的视角,对目前我国环保税征管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和思考,提出完善环保税征管体系、优化环保税征管机制的相关建议,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客观地说,环境保护税在国外有着更长久的发展历史,形成了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但囿于在外文文献阅读方面存在比较大的语言障碍,本文成文期间对相关参考资料的整理、阅读、分析较为粗浅,研究不够深入和全面。同时,本文偏重于对实践的思考和探索,在环境保护税立法方面的分析有所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深入阅读相关专著和文章,强化理论根基。且现有研究尚未经过实践验证,仍需要在思维上、思路上作进一步转化,在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上进一步增强,以期更好地指引现实税收征管。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指导思想
1.1.1 选题背景
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增长提速迅猛,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为大众生活带来更多便捷与舒适条件的同时却给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引发诸多问题,与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相径庭。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整个中华民族来说都尤为关键和重要。为了更好地推动保护环境工作的进行,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优良的空间,我国已对某些对环境破坏较大的行业采取征税的方式来限制其发展,然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与此同时,国民素质日益提升,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问题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和期盼。而党和国家也针对这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制定并实施了多种措施,其中环境保护税便是一项主要的创举,该项税种的开征早在 2007 年便被提出,自那时起,学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即对其学习、研究以及探讨始终保持着非常高昂的热情。2015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上发布;2016 年 12 月,《环境保护税法》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投票进行表决得到了通过;2017 年 12 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通过国务院令第 693 号颁布施行。
法律法规的迅速密集出台,彰显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税立法重要性的充分肯定。而要确保环境保护税法作用能够有效发挥,最根本前提就是要制定完善的实施机制。对税收实施征管则是税制从制度上的理论意义走向实际意义的关键一步,因此相对完善的税收征管是必要配套。国务院于 2015 年 12 月公布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更是兼具了时代性和标志性,吹响了国地税合并的前奏,昭示了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标志着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基本完成,为环保税的全面开征做好了基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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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
1.2.1 选题意义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问题在法学的研究领域之中本身就比较特殊,而且在经济法学和环境法学的视角之下,环境保护问题所要进行探讨的是政府公共物品供给和企业的外部性理论。鉴于我国在环境保护税立法方面仍旧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如坚持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并全面控制生态环境污染,那么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是现阶段首先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应在保证征收效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优化征管体系,促使环境保护税快速融入到整体税制之中,待相关的征管手段和技术发展成熟之际,再进行范围上的扩大,从而全面推进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制的建立。
1.2.2 研究目的
近年来,我国工业迅猛发展,在拉动经济飞速上行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成为了我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热切关心的问题。不过,现在我国仍旧是处在城市化的发展中,经济方面的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方面难以得到协调,这就要求政府转变发展方式,创新政策支持环保事业,寻找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平衡点。本文以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基于法律视角进行解读和分析,对现行的征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实施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剖析,特别是对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实践当中如何协调各不同征管部门的合理分工、合理的确定计税依据等进行思索探讨,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完善和改进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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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环境保护税的构成与征管机制
2.1 环境保护税的构成
改革开放以来,举国坚持经济建设这一个中心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受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的影响,生态环境自然而然地遭受到了污染和破坏,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整体上不容乐观。
作为当今世界上能源消耗量排名第一的国家,2019 年我国能源消费量为 48.6 亿吨标准煤,已经占到了全球能源总消费数量的 75%以上①。废水的排放总量也高达 750亿吨。空气质量方面,2018 年,全国 338 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 79.3%,仅 121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②。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正在极大消耗生态环境资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
而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税收体系还不够独立、鲜明、完整,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都只是通过相关税种进行间接调节。即这些税种开征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环保,只是在征税过还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对环保发挥了积极的作用③。此环节涉及了车船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等多个税种。
(1)消费税
消费税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其可以直接对有损环境健康的产品进行征税,例如鞭炮、柴油、汽油、香烟、化妆品等,通过提升价格减少购买等手段限制对环境有害产品的制造与产业的发展,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速我国产品结构调整,进而强化促进消费者养成科学朴素的消费观念。
(2)资源税
征收资源税能够有效地调整因交通、资源产量和资源质量等客观条件差异而造成的级差收入,提高过度开采需要付出的实际代价,限制过度开采,警示促成人们养成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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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机制
2.2.1 征管主体与征管流程
与其他税种不同,环境保护税在征收和管理上有着一定的分离性。一方面税务机关是毋庸置疑的法定征收主体,依法履行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款等职责;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也是重要的管理部门,承担着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复核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进行排污行为日常检查抽查等管理责任。在整个征管流程中,由排污单位纳税人自主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排污单位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对纳税人进行督促申报与缴纳,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对纳税人的排污行为进行监控,通过相互配合、数据对比来避免漏征漏管现象和虚假纳税申报情况。
2.2.2 行政处罚与救济方式
环境保护税涉及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两种。从实践角度来说,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较为温和,仅作用在督促排污企业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按要求报送涉税资料上,对纳税人的警示性、触动性不大。相比而言,《税收征管法》对罚款的规定更有威慑性:“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需要税务机关把握好尺度,既保证惩罚力度又不过分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谨守征管纪律,公正执法,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另外,环境保护税行政处罚涉及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复议机关、应诉机关均为税务机关,但在涉及计税依据的确定即污染物排放量测定时需由环保部门提供资料和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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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现实困境....................11
3.1 环境保护税费征管状况 ........................... 11
3.1.1 排污费征管状况 .................... 11
3.1.2 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实效 .................... 11
第 4 章 国外环境保护税征管的比较分析....................14
4.1 国外环境保护税体系的税种设置 ................ 14
4.2 典型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管情况 .................. 14
第 5 章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体系的完善...........................18
5.1 环境保护税征管体系的法律完善 ........................ 18
5.1.1 针对现有税制的绿化改革 ...................... 18
5.1.2 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 18
第 5 章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体系的完善
5.1 环境保护税征管体系的法律完善
5.1.1 针对现有税制的绿化改革
其一,适度拉开相关税种的税率档次。对消费税坚持采用差别税率的方式,根据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和资源稀缺程度进行差异化征税,适当提升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的税率,以限制奢靡的消费方式。根据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资源消耗日益增大,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