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绿色壁垒是以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为主要内涵的一种贸易壁垒。在我国“入世”以后,它取代过去的关税壁垒等贸易限制而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本文在对绿色壁垒的双重性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我国对绿色壁垒问题应当采取的对策。
Abstract: Green barriers is a trade barrier with strict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needs as its main contends. After joining WTO, green barriers will replace the trade restricts such like tariff barriers, and then will become the biggest barriers to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development. Based on impersonal analysing the dualism of green barrier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which should be taken against green barriers.
随着我国加入WTO这一历史性时刻的到来,绿色壁垒的问题迅速地凸现在我们面前,引起了国人的密切关注。不少人的看法是:关税壁垒——虎走了;绿色壁垒——狼来了。认为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另一种壁垒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因此,许多人对绿色壁垒极为反感。诚然,对于我国和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绿色壁垒的确是一个令人堪忧的问题。它不仅将取代过去的关税壁垒等贸易限制从而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而且,它还将长期合法地存在,并因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受到国际社会的鼓励和保护。不过,笔者认为,尽管绿色壁垒从目前来看,客观上确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但是,绿色壁垒绝不是发达国家专门用来对付发展中国家的杀手锏,更不是发达国家所拥有的“专利”。客观地说,绿色壁垒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具有双重的性质。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它都有不利的一面,也都有有利的一面。我们不能只是看到它不利的一面而忽视它有利的一面。而是应当客观地、全面地看待绿色壁垒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针对绿色壁垒所采取的对策的正确性。
一、绿色壁垒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绿色壁垒的基本涵义
绿色壁垒,又称绿色贸易壁垒、绿色技术壁垒 、环境壁垒 或生态壁垒。其基本涵义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而采取的,客观上对国际贸易产生某种限制或障碍作用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为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有关环境政策、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和一些发达国家国内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环境标准。例如,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所有进入其国内市场的外国产品,均不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为了保证该目的实现,他们在其国内的有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凡进入其国内市场的外国产品,其生产厂家必须获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即ISO14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产品中不得含有对人体或其他生物可能造成损害的有毒有害物质。并且,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其在产品中的含量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日本和美国分别对96种和115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凡不符合其标准要求的外国食品一律禁止进口。还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要求进入其国内市场的外国产品必须获得某种环境标志认证或明确作出某种声明,等等。这些规定或要求,就是人们现在所说的绿色壁垒。而之所以称其为绿色壁垒,乃是因为绿色在现代人看来是生态安全或环境安全的象征。实际上,绿色壁垒就是环境壁垒或生态壁垒。
(二)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绿色壁垒是一些国家,其中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由在国际贸易领域筑起的一道新的屏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这是绿色壁垒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它既包括国际社会通过谈判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或协定,又包括一国在不违反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前提下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国内环境立法,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清洁空气法》(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美国)、《濒危物种法》(美国)、《日本特殊鸟类转让法》等。这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从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目的出发,对某些贸易活动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从而在客观上对部分国际贸易活动产生了障碍,形成了壁垒。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附录的形式对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种)、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果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2.7万种)以及应当控制其贸易的物种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并对其贸易分别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贸易国只有在严格遵守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有关这些物种的贸易。再如,美国《濒危物种法》规定,凡向美国出口野生或活的狩猎动物、鸟类、鸟类的卵及其他野生动物,以及这些动物身体的任何部分或产品等,均必须遵守美国政府颁布的禁止、限制、许可和检疫等方面的规定。如果野生动物或鸟类在有关出口国系非法获得、销售或者出口的,则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上述条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即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具体体现。
通过鉴订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条约、协定和进行有关的国内环境立法,从而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是现代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的通常作法。
2、实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制度。这是绿色壁垒最主要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一国或数国凭借本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优势和资金投入优势,规定十分严格的环境标准,并把环境标准准入条件作为贸易谈判的焦点,从而人为地筑高国际市场准入的门槛,这就是以环境标准制度表现出来的绿色壁垒。这一种壁垒是最常见和最大量的。其特点是通过不适当地提高本国或国际社会的环境标准的办法,对他国有关产品进入本国或国际市场设置障碍。
目前,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一样,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一般都高于或严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若欲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势必满足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和要求。而要满足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其产品的生产中就不得不考虑环境因素和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这样就会增加其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到产品在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因此,发达国家严格的环境标准在客观上就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形成了一种壁垒。这种壁垒,在目前看来是纯单向性的,即仅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形成的壁垒。
3、实行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或生态标签,是指认证机构依据环境保护标准或其他有关规定向自愿之申请者颁发的,用以表明申请者之产品或服务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标识。申请者在通过认证之后可将获得使用权的标志印制或粘贴在其申请的产品及其包装物上,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不但质量上符合标准,而且在开发、生产、使用、回收和处理的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甚微,并有利于资源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
环境标志是一项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它可促使生产厂商通过设计和开发对环境友好的产品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环境标志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自愿申请,其二是以第三方认证为条件 。但获得认证的成本较高。
环境标志制度是80年代末随着全球公众环境意识的日益提高及其对绿色产品需求的迅速增长而出现的。截止到1995年底,全球就有30多个国家,其中大部分为发达国家,设立并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是一项自愿性的环境政策措施,但由于它需要经过第三方认证,且认证费用很高,因而它往往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望而怯步。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又一种形式的贸易壁垒。
4、实行绿色包装制度。所谓绿色包装,亦称“无公害包装”或“环境之友包装”,是指既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又可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包装。这种包装从包装物的原材料选择、生产、使用、回收到废弃的整个过程均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这一方面来看,绿色包装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然而,绿色包装又是一种“高成本”的包装。它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需要研制开发绿色安全的包装材料以替代传统的包装材料。于是,实现绿色包装的产品往往比进行传统包装的产品成本要高。而这一点又将直接导致它在与传统包装产品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价格上的劣势。因此,绿色包装目前在发展中国家暂时是受到“冷遇”的。但是,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