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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故意”的认定

日期:2022年05月3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7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5101045495763 论文字数:36566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的具体认定..............................51

五、专利惩罚性赔偿的“故意”之证明

(一)专利惩罚性赔偿的“故意”认定宜采用主观标准

根据美国专利侵权“故意”认定标准的变迁可以看出,在 Underwater Devices案确立的“积极查证义务标准”下,专利保护制度的天平明显向专利权人倾斜,为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激励社会创新,被控侵权人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侵权“故意”认定的门槛比较低,甚至过失侵权在这种低认定标准下也可能被纳入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故意侵权范围中。这与当时美国处于冷战中后期的社会背景以及美国的注重科技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家政策密切相关。①在 21 世纪,专利权的平衡保护在新时期成为了新重点,法律既要保护专利权以激励创新,同时又不得忽视社会利益。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就体现为以较高的“故意”认定标准——Seagate 案确立“主客观标准”取代过低的“积极查证义务”标准,对专利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证明要求。而该标准的主要弊端就是使得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过重,权利人既要证明侵权人认识到具有较高侵权风险而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又要证明侵权人对此种高侵权风险是明知的,而专利权的无形性等特征使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发现,权利人往往难以搜集到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实施的隐蔽侵权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对侵权风险是“明知”就更加不容易。在诉讼过程中,若被控侵权人为逃避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法院则需中止审理侵权行为而转向调查确定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即使最终结果为涉案专利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人也可以在法院调查期间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销毁证据,专利权人所受损失会进一步扩大,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 Halo 案中确立的“主观标准”下,专利权人作为原告仅需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持故意的心态,这就降低了专利权人的证明难度,降低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门槛,弥补了“主客观标准”的不足而又不至于因证明门槛过低导致权利人滥诉。专利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对侵权人主观“故意”心态的惩罚,其针对的对象为侵权人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客观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适用两者之间在原则上不具有直接联系。在惩罚性赔偿语境下,应当将主观心理的认定与客观侵权行为的判断加以区别。在 Beatrice 公司诉 NewEngland 公司一案中①,受诉地区法院把侵权规模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判处被告承担加重赔偿责任,但该种责任是补偿性的。而 CAFC 否定了地区法院加重被告赔偿责任的判决,同时指出加重赔偿责任的目的仅仅是对侵权人过错的惩罚。

结语

“故意”是专利惩罚性赔偿的主观适用条件,“故意”的认定是审判人员判定是否适用专利惩罚性赔偿的关键问题,传统民法理论中对于“故意”含义分为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两种理解,因惩罚性赔偿针对之主观状态具有较强可谴责性,意思主义下对“故意”的理解更加符合专利惩罚性赔偿语境中的“故意”内涵。而关于惩罚性赔偿中“故意”内涵范围,无论是从认识因素的一致性还是实践中区分界限的模糊性,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均应当包含在其中。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则体现在故意与恶意、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区别当中。根据专利权侵权样本案例可视化分析以及案例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专利侵权诉讼中存在着“明知”内涵理解不一致、“故意”认定标准不统一、专利权人对“故意”的举证负担重的问题,通过对比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尤其是研究分析美国对“故意”认定证明标准的变迁,可以认识到专利惩罚性赔偿的“故意”认定标准具有变化性,其认定需立足于本土,需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关系。

“明知”的认定是“故意”认定的核心与关键,“明知”的内涵不仅应当包括明确或确定知道,而且推定明知应当包含在其中,若内涵范围过于狭窄则可能导致大量故意侵权无法落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内。证明侵权人“明知”需证明“知道专利侵权风险”,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与严厉性要求必须审慎适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有意无视”以及侵权认识错误对“知道专利权存在”为证明内容提出了挑战,以法律认识错误作为专利故意侵权抗辩事由的合理性为以“侵权人知道侵权风险”为“明知”证明内容提供了理由。事实上不知晓专利权存在并不能完全排除故意的认定,同时明知也并不等于“故犯”,知晓涉案专利存在也并非即能直接认定故意侵权,构成故意还是过失要从认识与意志两方面进行考察。在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明知”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推定方式来判断和确定,此时推定则需实体依据和程序保障两个方面的保驾护航,既要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又不得损害侵权人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