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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8年02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44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2241530133133 论文字数:20425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一、 终身监禁概述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

终身监禁是从英美法系国家中 Life imprisonment 翻译而来,起源于西方国家,是一些国外法律条款中经常出现的法律术语,它又被称为终身自由刑。我们在观赏国外影视作品,翻阅国外书籍,或者是在国外媒体报道时,经常会看到或听到终身监禁这一词,但对于终身监禁的概念还是比较陌生的。我们仅从终身监禁这四个字的字面含义来理解,就是对犯罪分子囚禁在某一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其死亡的一种刑罚。实际上,终身监禁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绝对明确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表述的概念也有所不同,例如日本和韩国将其称为“无期惩役和无期禁锢”,美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将其称为“终身监禁”,新加坡将其称为“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所用的术语为终身苦役、终身拘禁等。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文献、网络搜索,查询的大多数结果是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种独立刑种,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多被适用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根据国际刑法学界的观点,终身监禁是指对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进行剥夺,并将其监禁在一定场所内的刑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社会各界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研究并不多见,往往仅在死刑替代措施的论述中有所涉及。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对终身监禁规定的关注、评论热情极高,学术界、社会界对终身监禁的概念也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终身监禁是将罪犯终身自由予以剥夺并把罪犯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措施。

有的学者认为,终身监禁是将罪犯终身拘禁在一定管束改造场所服刑,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的学者认为,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特殊刑罚措施,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纯粹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

结合国内外学界的上述观点,以及在现代刑法学语境下,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终身监禁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由法官根据犯罪情节进行裁量,在判决时一并作出的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囚禁在一定的服刑场所至生命结束为止,并且原则上还应对其进行强制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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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主要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

死刑在刑罚体系当中堪称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其在刑罚体系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地位和作用一直没有被忽视。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政权的不断革新,人们的人权意识也不断增强,自由、民主成为人们日益追求的价值观,人们逐渐意识到了死刑的残酷性、非人道性,故一种新的刑罚即自由刑就相应的产生了。自由刑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得以迅速发展,很多国家在刑罚体系中都有所规定。1764 年,在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撰写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鞭挞了死刑制度,鲜明地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论,以终身监禁取代的主张。伴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权观念在世界各国广泛宣扬,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越来越重视,加之众多国际性组织对废除死刑的呼吁,进而引发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呼声随之升高,于是自由刑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升。终身监禁作为最严厉的自由刑,可以代替死刑。在整个世界刑罚体系中,终身监禁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终身监禁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到刑事立法中,死刑将被终身监禁取而代之。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英国、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

在 19 世纪 20 年代,英国的刑罚制度非常严苛,死刑罪名将近 200 余种,在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中,英国开启了废除死刑的慢长之路。1824 年至 1829年间,死刑执行率直线下降。1957 年通过的《杀人罪法》中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罪名。1965 年通过的《谋杀罪法》中完全废除了谋杀罪的死刑,并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禁止适用死刑。1999 年,《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议定书被英国批准了,英国自此开始正式废除了死刑。英国的死刑制度被废除以后,实施谋杀犯罪且具有严重危害情节的犯罪分子不再被处以死刑,而是以终身监禁的惩罚代替了死刑的惩罚。这些犯罪分子被判处终身监禁后,有提出申请被假释的权利,但是必须在服刑期限达到 15 年或 30 年以后,才有权利提出假释的申请,如果被准许假释,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如果有一丝表现证明其也许会实施危害的行为,该犯罪分子就会被收监执行完其未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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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增设终身监禁的立法背景与合理性分析


(一)增设终身监禁的立法背景

《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终身监禁”的字眼呈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可以说是本次修正案的闪光点,使我国刑法发展史上有了一个重大突破,将载入史册。我国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中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是与我国的政治背景、司法环境及国际形势等因素息息相关的。

1. 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废除的立法趋势

目前,限制适用死刑和废除死刑已经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同时也得到了国际公约和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认可,如《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诸多国际公约都有废除死刑的要求。限制适用死刑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人类历史文明发展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的报告,截止 2012 年,在联合国 193 个成员国中,已经约有 150 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及暂停死刑执行。1我国于 1997 年和 1998 年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我国是一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刑法》还专门设定一节规定了死刑,但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还是表明了自己坚定的立场,我国向国际社会重点强调,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没有任何一种犯罪当然要判处死刑,死刑是一种可选择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 13 个罪名的死刑,开启了我国从立法上废除死刑的进程,《刑法修正案(九)》延续了这一立法进程,共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等 9 个罪名的死刑,现在,我国刑法中已从 68 个死刑罪名减少至46 个。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我国在条件具备以后,进一步从立法上限制了死刑,对那些经济性非暴力以及暴力程度较轻的犯罪都应当逐渐取消死刑。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处的国情,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时机尚不成熟,但在死刑的适用上还是应该严格限制或者控制的,所以我国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这可以说是一个具有过渡性质的办法,既符合我国限制、减少适用死刑的政策,又符合国际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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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增设终身监禁合理性分析

通过上述我国增设终身监禁立法背景的分析,可以说,为了顺应世界废除死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为了解决贪官外逃能顺利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的需要,为了封堵贪腐人员利用尚存的人际关系,利用金钱开启提前出狱的大门  ,我国根据具体国情,严惩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势,适时地将终身监禁的规定纳入到了刑法中,出现在国人的视野里,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议。但无论如何争议,终身监禁的规定就在刑法里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陈列在那,司法实践中用或不用都不会影响它存在的意义,更不会阻挠它对刑法变革之路迈出的具有历史性重要的一步。

1. 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以正清廉执政之风

从近几年查处审理的一系列贪污贿赂案件看,其特点是贪污受贿金额越来愈大,涉及面越来越广,犯罪情节越来越恶劣,手段越来越复杂,很多贪腐官员已不再是独揽式的贪腐,而是形成了一些高官与其他官员之间共谋性、集体性贪腐。所以,终身监禁的规定是我国严厉打击巨贪的重要利器。《刑法修正案(九)》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实施以来,70 岁的白恩培成为被适用终身监禁第一人,随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也相继被适用死缓并终身监禁。

通过上述一个个活生生的司法案例得以广泛传播,对一些重特大贪污腐败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也有助于唤起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反腐的热情与决心。正在被调查或审判中的重特大贪腐官员,为了破除被判处死缓变成终身监禁的魔咒,前提就得想法设法的去检举、揭发同样重特大犯罪行为。故此,可以看到在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时,还可以让更多的巨贪被暴露在阳光下。所以,我国增设终身监禁,不仅体现对贪腐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而对于未来反腐斗争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同时,对建立清正廉洁的政府,树立清廉执政之风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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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贪污受贿犯罪中增设终身监禁的理论探析....................15

(一)从立法方面探析终身监禁................15

(二)从司法适用方面探析终生监禁.................16

(三)从刑罚体系方面探析终身监禁.......................19

(四)从刑罚沟通主义方面探析终身监禁................21

四、 我国终身监禁的进一步完善及建议..................24

(一)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终身监禁的现有规定需细化...............24

(二)终身监禁在未来发展趋势上的建议..............26


四、 我国终身监禁的进一步完善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