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为了解决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从民事法律层面保障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运用语义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为研究对象,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分析个人信息所包含的价值,并以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为视角,为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对个人信息遭受具体风险的研究,分析遭受风险的原因。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伴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交友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型个人信息发布方式的出现,个人信息数据呈爆炸式增长。大数据时代,数据分析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使人类社会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高效和快捷,给人们带来新的生活体验,与此同时人们被各种垃圾短信、推销电话所包围,各种电信诈骗也接踵而来,因信息泄露导致的严重侵权现象时常发生,给当事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和伤害。
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条文对个人信息安全给与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面对日新月异大数据信息技术,现有法律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个人信息民事保护法律处于零散状态,并且大部分只是进行原则性表述,缺乏操作性,难以运用到实践中。随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现象不断发生以及侵害后果严重性的不断加深,在此背景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民事法律研宄就尤为迫切和重要。基于此,笔者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为选题,希望通过对个人信息安全在大数据时代所面临新问题的研宄,寻求民事法律保护路径和提出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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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首先,本文通过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以独立人格权客体说作为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结合个人信息安全的概念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理论,解决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理论不足的问题。
其次,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现状的分析,总结遭受风险的原因和特点,解决我国现阶段对大数据理论研宄不足的问题。
最后,通过研究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民事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国外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现状,借鉴成功的经验,并以我国自身国情为落脚点,解决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2.2研究意义
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遭受侵害问题日益严重,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我国民事法律中存在诸多问题,使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大数据严峻的威胁。主要研究意义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完善民事立法。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条文零发分布,民事司法实践处于混乱状态。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安危,更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通过对我国民事法律保护现状的分析,并结合国外成功的经验,针对我国现有民事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其次,有利于健全民事司法救济途径。我国个人信息在民事立法层面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只能选择其他民事权利路径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通过对我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研宄,提出解决途径并完善司法救济。
最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我国公民不了解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当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采取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研究可以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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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2.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内涵
2.1.1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界定
大数据一般是指随着处理对象数据内容的不断扩展,依靠云计算、物联网等数据收集和处理手段而进行数据开发和应用模式。国务院于2015年8月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对“大数据”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大数据本身没有一个普遍的度量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具体的度量,并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大。大数据不仅在容量上呈爆炸式增长,而且通过对数据整合、分析、加工给人类带来新的价值。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和运用,增强了人们对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能力。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等信息。随着大数据的来临,人们日常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手机定位信息、QQ留言、支付宝账号、网络购物历等网络数据成为个人信息的重要内容。
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没有“个人信息”这种法律概念,而是作为隐私权加以保护,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个人信息”首次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内容。2015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进行了研究,并表示将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界定。2017年3月15人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依然对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关联型定义,即与自然人相关的事实、评价、判断等所有信息。
第二,隐私型定义,把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私有信息,属于隐私权内容。认为个人信息是个人生活中不愿意透露给他人的私密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一致。
第三,识别型定义,个人的身高、体重、DNA、相貌等能够直接或间接辨认本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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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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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风险.............12
3.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具体法律风险.........12
3.1.1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12
3.1.2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12
第四章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分析............17
4.1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现状...........17
4.1.1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民事立法保护现状.............17
4.1.2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民事司法实践现状.........17
第五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域外民事法律制度介评.........22
5.1域外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22
5.1.1欧盟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22
5.1.2美国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23
第六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法律保护对策
6.1立法层面
6.1.1加快制定单行立法
我国于2017年3月15日经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中得以确认,必将对以后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民事司法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民法总则》的通过,仍不能解决我国现阶段缺乏个人信息单行立法的问题,《民法总则》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仍然是一笔带过,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保护原则、权利属性等内容仍然没有规定,笔者在得知《民法总则》通过的惊喜之余,仍然希望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全面系统的民事法律保护。
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利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而且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目前,针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现象越演越烈,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买卖、泄露的事件不断曝光,制定个人信息的单行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制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要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在法条中明文规定个人信息概念,将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详细说明,以便司法实践中区分个人信息与其他权利,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划分,对信息主体的信息权利进行明确列举,避免过度保护导致权利滥用而阻碍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对个人信息划分类别,列明信息行业者可利用的信息类别,严格限制个人敏感信息的利用,除了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时方可收集,而且严格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等环节的行为。
第四,信息行业从业者要在许诺范围内使用信息,超越约定范围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使用个人信息时要做遵守适当性原则,尽可能不侵害公民的个人利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