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笔者认为该论文主要研究法律结构、公共财政模式、公法、私法、社会法等方面。今天无忧网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供大家参考。
法律毕业论文写作2018年精选范文一: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
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的意义及研究现状
首先,本文的入手点是国际法的渊源问题,这是因为对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来说,顾名思义,国际法渊源是认清各种复杂的国际法律现象和解决各种国际法律问题的重要基础。《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专门对国际法院适用法律内容进行了规定,实际上对国际法渊源的类别做了列举,便可说明其重大意义。而从实践上看,研究国际法的渊源则有着更大的意义,在现实中要查明国际法的规范,或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争端和分歧时需要适用适当的法律规范时,都需要首先对国际法的渊源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且“只有认清国际法渊源才能以渊源价值理论推动渊源价值实现,而不是盲目或被动地将国际法渊源转换为国际法规则。”因此,可以说,国际法的渊源问题研究是研究所有国际法问题的基础。
由于国际法的渊源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也自然引起了各国国际法学者的关注,他们均对国际法的渊源的范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却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本文在第二章当中将首先对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和范畴进行梳理和阐述,列举出东西方法学家对于国际法渊源的不同理解和定义,以便更好的审视研究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争鸣,也为后文的论述打下理论基础。
其次,关于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及其法律效力问题,则在当今国际法领域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冷战结束后至今,国际组织处于全球化时代的发展阶段,各国经济更加互相依存的一体化进程大大强化了国际组织的地位,并同时也要求他们在形成和实施普遍性原则、规则和制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国际组织更多地被用作制定和实施国际法的手段。根据统计,2004~2005年,包括其所有类型的各类国际组织共有 58859 个,比 1991 年多 1 倍以上;而国际组织作用的增强不仅表现在其数目的增长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国际组织范围的扩大上,其活动范围可以说涵盖了当今人类社会的所有方面。
正是因为如此,对国际组织的决议的研究也就日益引起了中外法学家的关注,但对其研究和关注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较少有研究学者以国际组织的决议为视角分析其在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一些国内外的研究学者的分析集中在对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决议的研究,而对其他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决议的研究则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在一些情况下某些国际组织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构成了国际法的渊源,而另外一些则没有约束力;是什么赋予了国际组织决议其约束力,怎样对其进行分析,是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中重点阐述的内容。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理论阐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在第二章中对法律渊源及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和范畴进行梳理,并从理论上说明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分别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并对二者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比较。
在第三章中,本文主要选取了三个国际组织,联合国,包括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上海合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对这三个国际组织的决议分别进行了分类和系统的分析。
在本文第四章中,主要以国际法院的裁决和咨询意见案例出发,试分析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在国际法院适用法律中的作用。
第二章 国际组织文件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总论
第一节 对国际法渊源含义的认识
正如第一章导论中所说,对国际法渊源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在现代的国际法研究当中,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认识众说纷纭,尚无定论。为了查考国际法渊源的真实含义,本章拟从法律渊源这一基本的法理学概念入手,进一步理解并重新认识国际法的渊源,使之成为后文论述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与争论
法律渊源,这一概念最初源自欧洲大陆,后为英美法学家应用,起初在罗马法里称为Fontes iuris,而在英文则是 Sources of law,英美法系的许多学者对于法律渊源的概念进行了较多的关注和研究,并且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学说,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普通法学系的奥斯汀、霍兰德、格雷和庞德等等。
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的渊源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论题,然而,在理论上,“法律渊源”依然是一个模糊的法律术语,在当今的国际法学研究中,法学家对这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或被广泛认可的完整定义。不仅如此,各国法学家对法律渊源的理解大相径庭,并围绕这个概念本身有很多争论。下面将对这些争论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从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本身来说,我国法学家乔光裕曾指出,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法如同奔腾的河流,上溯追源终有其发源地。类似的,周旺生认为,法律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简称为法源。
而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各国法学家则产生了一些分歧,一些学者将法律渊源解释为法律产生的原因和途径;有的则认为,由于立法者是法规的制定者,因而立法者应为法的渊源;一些学者从赋予法律约束力的角度,把法规的价值渊源称为法的渊源。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家大都把“上帝法”、“理性”和“正义”认为是法的渊源;而实在法学者认为,给予法律秩序内的法规以价值的根本规范是其法的渊源。
以下是一些国外法学家的代表观点:
(1)英国法学家詹宁斯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有不同意义:其一,历史意义的渊源;其二,作为识别法律规则的标准和技术意义上的渊源;其三,法律的可接受和被承认的有形证据,制定、改变和发展法律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的内容
一般来说,提及国际法的渊源,自然就要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其规定如下: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接受为法律。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 59 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根据以上规定,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对其受理的案件作出裁判,也就是说,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即是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的规定,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这一点在东西方法学家的认识中争议不大,但是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渊源之外,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
威尔逊在《国际法》中把以下列为国际法的渊源:(1)习惯;(2)条约及其它国际协定;(3)国际法庭的判决;(4)国内法庭的判决;(5)国际法著作者的见解;(6)外交文件。
通过对以上主要观点的归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的法律原则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除此以外,国际法渊源还包括一些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组织的文件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等等。王铁崖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其中司法判决及公法学家的学说被作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下文将分别对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进行分析,并做简要的比较。
第三章 对若干国际组织的决议的分析…………20
第一节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0
一、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20
二、有关宣示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联合国大会决议……21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效力…………23
第四章 案例分析:联合国决议在国际法院的适用………32
案例1:联合国大会关于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权限(1950年3月3日的咨询意见…………32
案例2: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西亚非洲)对各国的法律后果(1971年6月21日的咨询意见)………32
第四章 案例分析:联合国决议在国际法院的适用
本部分将从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的裁决和咨询意见出发,以此为角度考量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案例众多,本文仅只论述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1:联合国大会关于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权限(1950 年 3 月 3 日的咨询意见)
关于联合国大会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权限问题,大会以其 1949 年 11 月22日的决议提交国际法院,请其发表咨询意见。
该问题被以以下语句写成:
“一国依照宪章第四条第二项加入联合国,如因该国在安全理事会中未得所需多数票之可决或因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推荐入会之决议案故未提具入会之推荐时,其入会案能否因大会决议而生效?” 国际法院以12票对2票对该问题作了否定的答复。
分析:一般来说,安理会根据某事项做出的建议对成员国是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