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栏目提供最新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格式、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4月1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14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4071132245440 论文字数:16532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发,看到这一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进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最终提出可行的解决途径。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渤海湾溢油事件、黄浦江死猪事件、福建紫金山污水渗漏事件、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河南新乡造纸厂污水灌溉麦田事件以及人们谈之色变的“雾霾”事件等,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及时的控制和解决。2012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5条规定,“机关”和“组织”能够提起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益行为的公益诉讼,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以法条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但由于对“机关和组织”规定的过于笼统、对其他相关的问题均没有涉及,引发了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最高院相继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虽然对相关的问题作了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解决一部分司法难题,但由于对某些方面的规定还存在漏洞,尤其是原告范围、诉求类型和费用负担方面,阻碍了很多诉讼案件的提起。提起诉讼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开始,如果起诉阶段的问题不能被解决,大量的案件就会被拒之法院门外,也就谈不上运用这一公益诉讼制度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起诉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而现有的法律恰恰对这方面的规定有所缺陷。基于此,我选择了这个题目,以“两法律两司法解释”为出发点,揭示因立法缺陷而导致的原告范围模糊、原告诉求难实现等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使得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能够被受理。

....................


1.2选题意义

提起诉讼是整个诉讼过程的第一步,起诉阶段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使这一诉讼面临诉讼无门的境地,势必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选择这个题目有其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如对“法律规定的机关”的含糊表述、对诉讼请求的“生搬硬套”、对案件受理费的不合理规定等,严重阻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本文对这些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策略,有利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有利于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探讨;实践“催生”立法,立法指导实践,通过研究这一课题,可以使地方政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性文件,指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保障原告诉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出台的背景下,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要围绕环保组织、行政机关和个人三种类型来研究,而检察机关的争议点由以前的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演化成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从实践困局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规则构建,代表的学者有蔡守秋、张文松等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问题,主要对“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进行探讨,以吕忠梅、李兴宇教授为代表叫关于诉讼费用问题,主要涉及对其分担机制以及律师费用承担方式的研究,以刘鹏、高琪为代表。专家学者致力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注重对原告主体、诉讼成本等与起诉密切联系的问题的探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遗憾的是,没有对整个起诉阶段的问题做系统研究,这就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进一步努力。

.....................


第二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及要件


2.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2.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维护环境公益来说是一种重要且有效的司法手段。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

首先,体现在诉讼目的的公益性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该类诉讼的首要也是唯一目的。如果换个角度从个体的立场考虑的话,公共利益的侵害也会对个体产生不良的影响,裁判结果如判处被告“停止污染”、“进行生态修复”等也会保护到个体利益,只不过这种保护是间接性的,但不能就因此说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体权益。其提起诉讼的目的与保护个体本身利益的私益诉讼目的截然不同,这就决定了其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承担方式也要区别于传统的民事私益诉讼。

其次,体现在起诉主体的广泛性上,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机关、组织或个人,并且不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往往是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即“谁受损,谁起诉”模式,而在公益诉讼中,受损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或只受间接的不利影响,原告也不会因为被告的侵害行为而产生直接或明显的经济等损失,但由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整体,每个个体的合法利益都包含在其中,这就决定了“他人”有权力也有义务提起公益诉讼,所以法律仍赋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以及考虑到个人难以承担巨额诉讼费用以及防止滥诉,其原告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

最后,体现在其具有补救与预防功能,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了实际侵害,造成了损失,才可以提起诉讼。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环境权益的侵害不是一定要有实际发生,只要有相关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够合理地推断其权益将要受到侵害或破坏,就可以提起诉讼,这体现的就是其预防功能;对于已经受到污染或者遭受破坏的环境公共利益,起诉人可以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这就是其补救功能。

....................

第三章我国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问题的法律规定.............9

3.1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9

3.2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10

第四章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14

4.1原告资格问题............14

4.1.1“法律规定的机关”界定模糊检察机关成争议点...........14

4.1.2“有关组织”适格标准不清晰原告认定成难题..............15

第五章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问题的解决............20

5.1原告资格问题的解决..............20

5.1.1明确“机关”的范围正确定位检察机关的角色................20

5.1.2清楚界定“有关组织”条件解决“认定难”问题............21


第五章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问题的解决


5.1原告资格问题的解决

5.1.1明确“机关”的范围正确定位检察机关的角色

“法律规定的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原告,应该被具体化。解决原告资格问题的关键,是明确“机关”范围,用法律条文的方式确定人民检察院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法律规定的机关”,而相关行政部门包括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水务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管权的部门。

《试点》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益诉讼人”,但对其内涵没有作过多的阐释。学界对“公益诉讼人”的理解存在分歧,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既是当事人,又是法律监督者,以汤维建教授和肖建国教授为代表。也有学者反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身兼诉讼监督的职能,以洪浩教授为代表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当事人角色和法律监督者角色统一看待。检察机关负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但应正确处理其与行政执法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正确定位其角色。

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首先由环保监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所以检察机关充当的是行政执法的辅导者角色,当运用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环境问题时,环境行政机关可将案件交由检察机关起诉;现有的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原告,从长远角度来看,社会组织是原告队伍中的主力军,所以,检察机关扮演的是社会组织的支持者和补充者的角色,由社会组织优先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充当支持者,对其提供调查取证、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帮助。在无社会组织充当原告,而环境公益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要填补原告的空位,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


结语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起诉阶段是整个诉讼阶段的开端,只有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才能使案件顺利的进入到审判以及执行阶段。而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原告资格的理解不一,对原告适格的认定存在偏差,停止侵害难以被实现、赔偿损失计算难度大、难以承受巨额诉讼成本等问题,本文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发现,法律对关于原告适格方面的规定最欠缺,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无论是立法方面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定论。如果起诉主体范围模糊不清,势必会影响该类诉讼的提起,所以在今后立法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其原告范围是重中之重。环境公益诉讼之诉求的实现也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要突破传统类型的束缚,适当借鉴国外立法。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也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