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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4月0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03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4011047049711 论文字数:19865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以“营改增”的进程及现状为切入点,结合税法基本原则,分析“营改增”本身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分配问题,通过完善法律,提高增值税立法层级,规范增值税立法程序,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让更加完善的法制为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保驾护航,使“营改增”取得更加显著的社会效果。


一、“营改増”的内涵


(―)“营改增”的定义

原增值税是指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支撑起了我国税制体系的框架,是最主要的两大税种,两者的征税对象互不包容。“营改增”,即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这是我国继分税制改革后,在税收领域又一项重大改革,旨在降低税负,完善税制,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更好地发挥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增值税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有效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业税由于对营业额进行征税,因此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主要带来以下困难:一是税收征管方面的困难,对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等特殊行为需进行复杂的税务处理;二是打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因为从缴纳营业税的一方取得的进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三是由于把绝大部分服务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外,因此限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170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了绝大部分行业。由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优越性,使得其更有利于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并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并调减营业税等征收。结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逐步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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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的进程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行文,在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第一阶段是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第一批试点行业在上海开展试点。第二阶段是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逐步扩展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第三阶段为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同吋,广播影视服务业在此时被纳入试点范围。此外,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在2014年1月1日开始被纳入试点范围。截至此时,交通运输业全部完成“营改增”试点。第四阶段为自2016年5月1日起,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完成,“营改增”实现了全国全行业覆盖,曾经是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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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取得的成效


(一)降低税负,推进结构性减税

1、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降低税负的减税,它是基于特定目的,针对特定税种而进行的税负调整。结构性减税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小范围、小剂量的减轻税负。结构性减税通过优化税制内部结构,达到降低税负、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使税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结构性减税的具体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整体的税种调整,具体体现为税种的“废、停、并”;二是某个税种内部的课税要素调整,具体体现为税目、税基、税率等的变动。2004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开端,但“结构性减税”这一概念却是在中央经济会议上被首次提出的。随后,在2006年,我国相继废除了农业税、屠宰税,这些都是“结构性减税”进程中的重要步骤,尽管当时立法者可能未能预见此项措施将推进税法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而仅仅考虑到降低农民负担。此外,我国还通过“停征”、“归并”的方式达到结构性减税的效果。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曾于2000年“暂停征收”,将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征收的两个所得税归并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等。

“营改增”全面推开最终结果是原营业税的应税项目转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营业税作为曾经的主体税种,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退出了历史舞台。因此,“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中的重要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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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征管,完善征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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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我国“营改增,存在的法律问题............8

(一)违反税收法定原则...............8

(二)“营改增”导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分配不合理............12

四、“营改增”法律问题破解...............19

(一)尽快完成增值税的立法工作................19

(二)建立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分配..............20


四、“营改增”法律问题破解


(―)尽快完成增值税的立法工作

1.提高增值税立法的立法位阶

完善的税收法制可以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只有完善税收立法,才能进一步推动税收法治,促进我国税制改革顺利推进,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

现阶段增值税领域的法律规范存在的一个显著问题是法律层级太低。目前,我国增值税领域法律位阶最高的文件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但是如前文所述,由于大量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得《增值税暂行条例》形同虚设。加之“营改增”的统领文件一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出台,更是使得《增值税暂行条例》失去了适用的客观条件。因此,急需提高增值税立法的法律层级,使得增值税领域有效力更高的法律文件作为依据,这对于维护税法权威、保证税法的刚性、提高税法遵从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增值税领域的“试点”模式由来已久,要改变这种状况,理顺繁杂的增值税法律法规并不是一件易事,因此,增值税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如前文所述,1984年和1985年的授权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如授权范围不明确、授权时间不确定等,因此,首先建议废止1984年与1985年的授权立法,将税法的制定权收回人大或根据新形势下的要求重新进行授权,规范授权行为,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时间并加强权力的监督。为保障税法刚性,建议授权立法的法律位阶为行政法规,坚决杜绝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税收法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税收文件的数量,减少法律冲突,并可以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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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营改增”是我国继分税制改革之后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出发点是推进结构性减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和要求,对于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这项改革时间紧、任务重,仅仅在五年的时间内就改革完成,加之增值税领域一直以来的立法缺失问题,使得“营改增”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只有完善增值税立法、调整税率、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监督、优化政府财政补贴等,才能既保证“营改增”试点顺利推进,又能规范征管、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划分。“营改增”作为一项改革,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与探索,但同时也是社会各界精英人士经过无数的调研、测算的结果,应该说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的。相信随着我国增值税领域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财税相关领域的改革同时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将会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利好,推动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