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笔者认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突破性是改革进程中始终面临的难题,改革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改革需要法治提供的制度保障,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动辄修改法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一章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性质归属与价值分析
1.1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概念内涵
准确界定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概念内涵,是开展研究该制度的前提基础。经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从已有研究来看,目前学界对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概念界定是从不同的角度或侧面切入,可能缺乏对授权调整法律适用概念的全面把握。本节主要通过分析学者们提出的关于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概念的观点,归纳总结出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核心内涵,并据此区分授权调整法律适用与其他概念之间的不同之处。
在正式进入分析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的名称表述进行简要说明。
在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四种不同的表述,分别是:第一种表述为“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①,第二种表述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②,第三种表述为“暂时调整适用法律有关规定”③,第四种表述为“授权开展试点工作”④。
在学界,学者们的表述形式各异。一部分学者的表述侧重表达权力行使方式,即“调整适用法律”或“暂停法律实施”,比如刘沛佩称之为“暂时调整法律规定”⑤,徐亚文称之为“调整法律实施”⑥,尹德贵称之为“调整适用法律”⑦,傅蔚冈称之为“暂停法律实施”⑧,周宇骏称之为“暂停法律实施决定”⑨,刘志刚称之为“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决定”;另一部分学者则侧重关注“授权条款”这个层面,比如曹舒将其表述为“人大授权暂停法律实施”⑩,朱军称之为“人大授权制度”11,郑磊和王逸冉称之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授权”12,张梅梅称之为“授权改革试点”13,秦前红称之为“授权试点”,江国华称之为“授权立法决定”。
1.2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功能价值
通过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授权决定可以发现,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从最初的行政审批领域逐渐向政治、司法、军队等领域推广运用,该制度受到广泛青睐的主要根源在于具有传统的立法形式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优势。本节主要梳理了授权调整法律适用三个方面的功能价值:一是平衡与协调改革的突破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为改革提供立法指引与制度空间,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二是试验性探索性的改革方式,在局部地区特定期间内先行先试,从而为改革提供试错容错的空间,降低改革带来的风险,同时授权调整法律适用这种方式能够对改革事项作出精准规范,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有效满足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三是授权调整法律适用作为一种改革创新模式,有利于推动立法技术和立法规范的创新,推动法治创新和制度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1.2.1 协调关系:稳定性与变革性
法律制度规范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求,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棘手的难题。改革的特征是改变、变革、突破,改革要求对现有制度中与社会发展实践需求不相适应的部分作出改变,废除不合时宜的制度规范,以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则取而代之;立法或法律的特征是稳定、秩序、统一,法律要求维护现有的规范秩序,法律必须具备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法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避免造成地方特权。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引导改革进程,依法改革,将改革纳入法治的框架内。现实中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暂行性地调整法律的实施效力,满足了改革发展的诉求,但在试验区外的其他地方,该被暂停的法律仍然具有实施效力,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要求,该制度巧妙地平衡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维护法律的动态稳定,这样既能够满足法律稳定性的需求,又能够同时满足改革的灵活性要求,为平衡改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行通道和制度空间。立法与改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立法指导和引领改革发展,改革反过来推动法律制度完善,促进立法技术创新。
第二章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现状的实证研究
2.1 授权目的要素
《立法法》第 13 条将授权改革的目的规定为“改革发展的需要”,这一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滥用该制度,以满足改革发展需要为名义,为地方发展谋取特权和政策优惠,因此,应进一步明确适用该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的目的基础,将试点改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授权目的应指明试点改革实施的目标方向,以及希望达到的效果,能够为后续效果评估机制等监督方式提供参考依据。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 25 项授权决定,都对授权目的做出规定,如下表。
2.2 授权权限要素
《立法法》第 13 条关于授权权限的表述规定为“行政管理等领域”,该规定使用“等”字等含混不清的字句,导致缺乏明确的权力运行的边界。因此有必要对“等”字所包含的范围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作出扩大解释。另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但在实践中作出全部授权决定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与常委会权力运行的边界何在?
《立法法》第 13 条规定开展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事项范围是“行政管理等领域”。其中,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政管理事项范围广泛,包括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①由此可见,行政管理包含两方面的要素,即主体要素是国家行政机关,内容要素是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章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50
3.1 授权缺乏明确性..................... 50
3.1.1 试点期限不明确....................... 50
3.1.2 主体权限不清晰............................... 51
第四章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制度化路径............................... 58
4.1 明确试点授权要素......................................... 58
4.1.1 明确授权期限:最长期限与延期次数.............................. 58
4.1.2 明确主体权限:法律解释与权限划分............................. 59
结语................................ 64
第四章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制度化路径
4.1 增强授权明确性
本节主要提出了明确授权期限的相关建议,提出应该严格限制延期的次数,同时规定被授权机关完成试点改革工作的时间上限为五年。关于授权主体的权限划分方面,提出运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对“行政管理等领域”中的“等”字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同时列举反面禁止授权的的事项范围,包括法律保留事项以及涉及对基本法律调整适用的,应由全国人大作出授权决定。
4.1.1 明确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明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文本中应清晰明确地规定授权实施的时间跨度,二是应明确授权实施的时间上限,即试点改革实施的最长期限。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期限,避免期限设定笼统概括,将试点改革限定在特定期限内,为改革留出试错容错的空间。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具有探索性、过渡性,在某种程度上稳定性不足,是一种试验性的立法路径,试验规则不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只存续于特定期间内,授权期限届满后,或者成功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后上升为正式法律规范,或者被永久废止并恢复被调整的法律的实施效力。因此,严格限定授权的实施期限至关重要。
关于授权期限问题,除了明确规定授权的时间跨度外,还要对授权试点改革的最长实施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这不仅可以避免某些法律规范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及时将试点改革经验制定为一般性法律规范。同时能够有效督促被授权机关提供工作效率,如期完成试点改革工作,有效节约立法资源,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授权的最长实施期限应如何设定,一种可行的路径是,在总结授权实践的经验的基础上,对那些已经完成授权试点改革工作,或者到期恢复法律实施的授权试点改革所需的期限梳理统计,以此作为试点改革最长实施旗下的合理数值。根据改革事项的难易复杂程度来决定试点所需的期限,较为简单的改革事项,可能一至三年即可完成,而较为复杂的改革事项不仅在原定期限内难以完成试点经验的积累,可能需要延长授权期限,从一般意义上来看,5 年为一个时间节点,但是也不能就此将每一项试点改革事项的最长实施期限强制为 5 年,正确的做法是应根据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条件是否成熟,进而决定实施期限的跨度。
结语
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突破性是改革进程中始终面临的难题,改革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改革需要法治提供的制度保障,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动辄修改法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则恰当地处理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同时,通过进行空间区域和时间期限的限定,将改革对法律秩序的冲击降到最低。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不仅是实现了立法指导改革发展,而且创新了立法技术和立法方法,以局部试错的方式为后续制定或修改法律积累实践和立法经验。
2015 年《立法法》修订后,为授权试点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适用范围从最初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向司法体制改革等其他领域推广。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本文从授权的明确性和相关的监督制度入手,提出制度优化的建议。改革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制度变革的空间,而法律则为改革提供试错容错的制度空间,这本身就是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