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引起更多人对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的研究。以此来真正发挥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作用,同时也使得先期处置措施的能够在充分尊重和保护执法相对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规制和完善。
1 绪论
1.1 研究价值
1.1.1 理论价值
本文相对于已有的研究有着独到的理论价值,长期以来,接处警在我国既有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定位模糊,接处警过程中既有治安类行政警情的发生,亦有刑事类警情的报警,而对于接处警人员来说,很多警情的发生伊始往往难以对其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或者刑事犯罪行为作出判断,很多治安纠纷类警情因民警先期处置不当而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接处警的正当主体是人民警察,而对于人民警察活动提供执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却并没有给接处警活动一个清晰的理论定位,其所规定的先期处置措施有时也难以对其属性进行清晰定位,存在行政先期处置措施与刑事先期处置措施混用的现象。另外,接处警过程中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可能包含行政调查、行政调解、行政强制等多种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如果定位不清晰,则会对先期处置相对人的权益以及受侵害后的救济带来困扰。笔者更倾向于将接处警活动定位在行政理论法视野下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廓清现行法中所规定的先期处置措施。
1.1.2 应用价值
110 指挥中心每天接报大量的警情报警,相比每年超过 1 亿的报警数量和数以千万计的接处警活动,我国目前对接处警仅有一部十多年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各省市的相关细则对接处警活动予以了关注,而对于先期处置的关注略显不足。近年来,昌平雷洋案[1]、山西王文军案[2]、山东于欢案[3]、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案[4]等热点案件的发生,显示出规范接处警先期处置措施的重要性。一些使用频率较高或者对公民人身财产危害较大的先期处置措施重回大众视野,引发了人们对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关注。例如先期处置环节的现场证据的获取和固定工作对于案件的侦破意义重大、一些案件中采取盘查、传唤等先期处置措施的法律适用引发了学者对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思考、警械和武器的使用也会引发巨大的舆论关注。本文拟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的视角提供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推动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进程,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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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接处警活动的研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已开始,随着近年来接处警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热点案件、事件不断成为舆论焦点,学界逐渐意识到接处警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获取关键证据的重要意义,对接处警活动法治化规范化的研究也逐渐兴起。但是,我国内地对接处警活动及其规范化的研究总体上较为单薄,笔者通过搜索知网发现,以“接处警”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法治化的相关研究不足二十篇,以“先期处置”为关键词搜索,相关研究不足十篇,且与本文的研究内容关联度不高。
由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研究目前在学术界仍处于空白领域,笔者仅对搜集到的关联度相对较高的研究成果予以梳理,为本文的撰写工作提供参考:
第一,研究接处警中的关键法律问题、接处警重点环节或常用措施规范化。这方面的研究最为丰富,包括王炎和王进元、司仲鹏、刘杨、沈惠章、何银松等一批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所做的有益探索。王炎和王进元[1]主要研究了警情范围和分类问题,创造性的提出了接处警的三个一般原则,并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司仲鹏[2]对接处警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完善接处警工作的建议,如细化执法操作,按照接处警的四个环节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树立起接处警无小事的意识,提高对接处警工作的认识;对民警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提升先期处置技能;规范出警程序及处警程序等,对本文的撰写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刘杨对现场处置和警械武器使用问题、沈惠章对醉酒人和警务安全保障问题、何银松对限制接处警过程中非警务活动问题等贡献了一定的研究基础。此外,如邓国良、李步云和李先波等学者在研究警察执法和人权保护等主题时也对接处警的法治问题给予了关注。
第二,从执法规范化的视角研究接处警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在这方面,熊扬慎、王世卿、唐锋、周俊和曾伟等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普遍的研究进路是分析接处警中存在的不规范因素及其原因,并提供若干对策建议,其中以王世卿[1]的研究最为全面。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法治视野和法律内涵,但法治的视角仍不够突出,特别是缺乏规范实证视角的专业、系统分析。
第三,对整个接处警法治进行审视和反思,研究接处警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提升。明确进行这方面研究的主要是苏宇和熊纬辉,其中苏宇主要从接处警的法理定位即将其置于行政法的理论框架之下,可以实现接处警立法思路的协调统一和法教义学内涵着手,熊纬辉主要从《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立法缺陷着手,对接处警法制的整体完善提出了系统的建议,如从立法层面规范接处警的范围、职责权限以及时限等确保接处警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相关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总体观之,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的相关研究呈现出数量少、壁垒明显、理论深度不足的情形。国内现有研究成果大部分出自警察院校和公安实务界,数量显著不足,在理论深度和系统性方面亦需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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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概述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接处警
根据公安部《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各地接处警的有关做法和工作规范的规定,接处警是指 110 指挥中心自接到报警到处警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的这段时间。一般来说,完整的接处警过程包括以下环节:(1)接收警情。即通过询问、查看等方式,初步确认警情信息和关键细节,便于对警情做出初步判断,为接下来的处警工作做好与之相符的准备工作。(2)派警。即 110 报警服务台或指挥中心根据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将警力派至警情发生地。(3)出警。即派出所民警按照110 指挥中心的指示赶往警情发生现场。(4)现场处置。这一环节可能包括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一项或多项行政行为或活动,也可能根据具体警情类型当场作出相关处罚决定。一些特别情况下,会涉及使用警械装备或武器。(5)报告初步处理结果。在现场处置结束后,处警人员应当向指挥中心报告处置结果。因此,接处警应视为自接收警情到报告接处警结果的这一行政过程,包含由报警引起的、以先期处置措施为中心的、无法事先确定的一系列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的组合。
2.1.2 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指 110 指挥中心在接受报警群众的报警电话时,对群众的求助及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紧急事件、案件,根据工作预案和领导授权,直接向有关警种和单位下达指令,由有关警种和单位在受立案之前进行必要处置的工作。[2]接警人员在接警后要制定细致有效的战略部署,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施行细则,否则会导致处警人员在落实先期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违规操作等的消极后果。接处警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指挥调度的基本要求之一即是先期处置,在先期处置状态下,处警人员享有最大化的先期处置权,此时先期处置相关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利益上升到主要位置,接处警平台受理的绝大多数警情报警都具有紧急、突发的性质,此时处警人员应迅速控制事态,准确找到症结,迅速果断解决。因而接警后,接处警平台应迅速调集警力,调动装备或通知相关社会职能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对于重大警情、超越本级指挥权限的警情,可以越级进行先期处置指挥,与此同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介入后,迅速移交指挥权,并积极协助其工作。先期处置是接处警指挥调度的根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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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先期处置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2.2.1 先期处置与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是指处警民警自接到 110 指挥中心发出的警情指令到达处警现场,至现场处警结束、向指挥中心初步报告处理结果期间,处警民警对现场警情依法做出的一系列警务活动的总和。
首先,对于接处警过程中所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和先期处置措施而言,都是使得110接处警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两类措施又不等同于110 接处警工作本身,无论是先期处置还是现场处置都是接处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其次,民警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或者现场处置措施时都有可能是只是对于警情的初步处置,也可能是对警情的完全处置。甚至对于整个警务活动来说,先期处置或现场处置只是整个警情处置工作的刚刚开始。最后,民警进行先期处置或现场处置工作都可能囊括多种警务活动。
对于现场处置来说,民警现场的处警环节是其重点,民警现场处置工作具有很强的阶段性,不同于走访、案件调查等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其阶段性体现在现场处置工作仅限于处警人员到达处警现场至处置结束报告处理结果的这一期间。而先期处置还包含接到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后的准备和预判工作、早期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现场处置前的紧急处置和相关报告工作以及现场处置结束后的警情移交等相关工作。总的来说,先期处置是包含现场处置的一系列分析、处置、报告的过程,现场处置是先期处置的中心环节。
2.2.2 先期处置与行政即时强制
为了更好地预防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险情、不良后果等的出现,或者为了保护证据,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通常赋予处警人员即时处置的权力,并根据现场条件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给予一定的强制性限制。这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包括盘查、即时搜查、扣押、传唤等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行政即时强制具有即时性,需要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并当场予以实施。特别是在处理突发紧急事件时,这种强制手段不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