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本文通过对村干部“微腐败”问题的主要特点、社会危害和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以监察法实施新视角下农村“微腐败”治理呈现的新变化、新问题作为参照,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基本方针为指引,有针性提出运用监察法助力农村“微腐败”治理的对策思路。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19 年末我国大陆总人口 140005 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 84843 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 60%。①虽然目前城市人口数量已经超过农村,但是“三农”仍是我国安邦治国的重要基础。国家历年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民政策,对农村的资金项目投入不断加大,农村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加上行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村干部的“微腐败”成为制约“三农”发展的“拦路虎”和“绊脚石”。解决老百姓身边的腐败一直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群众的“最期待”,事关民心向背,事关“三农”发展,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副会长包道格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对中共来说真正的问题其实是基层腐败,这是真正难办的地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截至 2017 年 6 月底,全国处分农村党员干部 64.8 万人,③厚植了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④中央纪委十九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都强调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重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同时,党中央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靠法治来约束权力,让有权者不敢任性、不能任性、不想任性”。⑤现实中,农村“微腐败”的治理同样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而所有法治价值的实现关键是,法律能否限制住权力的任意行使”。⑥但在 2018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出台之前,我国反腐败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相关职能主要由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其中村干部不属于原行政监察的对象,对村干部“微腐败”行为往往难以有效处理,在我国广大农村长期存在对村干部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和薄弱环节。一方面,党员村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腐败行为时,主要由纪委先行介入,尽管收集了大量证据,但在进入刑事领域后,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取证程序失当、主体不适格等原因导致定罪证据不足,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2011 年中办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采取的处理措施惩罚力度较轻,对村干部约束力不强,主要还是采取党纪处分措施,因而党员村干部发生腐败行为后,出现“党纪处分不痛不痒、执纪执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非党员村干部是“非党非官”身份,发生腐败行为时,往往出现“法办够不上、党纪不适用”的问题,导致权力行使任性。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向基层延伸,农村“微腐败”问题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官方媒体的宣传报道、博硕士研究生论文等方面。关于农村“微腐败”的定义,王景华、谢正勇、王俊杰认为: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含义是指腐败行为主体的岗位级别不高,属于小贪小腐。①林丽认为:农村“微腐败”就是村官在村集体事务处理中滥用职权,向公众索取回报,或者隐瞒公众转移全部或部分本该属于公众的政策性的利益以谋取私利。②据中国知网检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近年来关于农村“微腐败”的文献共 98 篇(含博硕士论文 50 篇),主要研究视角可分为以下 6 个方面:
1、着眼全面从严治党视域对农村“微腐败”进行研究。它们以全面从严治党政策为基点,结合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农村政治生态,对“微腐败”的主要表现、问题根源、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如蔡运芳从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对农村“微腐败”的表现、特征、危害、原因和根源进行分析,从教育保障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拓宽监督渠道,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三个方面提出治理对策。③任中平、马忠鹏认为:基层“微腐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基层管党治党宽松软;必须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实现党内外结合构建全面监督网络、惩贪治腐常态化和法治化、建章立制让权力进笼等对策。
2、聚焦某个市、县或村为样本,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对农村“微腐败”进行研究。如徐勇以河北省 Y 县村干部腐败问题及其治理的调查,分析 Y 县村干部腐败案例、主要表现、特点和原因后,提出村干制度层面、权力监督层面、农村基层干部三个方面的对策建议。①薛栋以 L 市 A 区为例,从农村村干部“微腐败”的现状出发,以现代化理论和监督控权理论为基础,全面分析村干部“微腐败”表现的形式、造成的后果、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加强廉政教育、明确权责关系、拓宽人才渠道、保障薪酬待遇、强化外部约束、界定纪律红线等防治对策。
.......................
第二章 农村“微腐败”及监察法治相关概念
第一节 农村“微腐败”的相关概念
一、农村“村干部”
本文所述农村“微腐败”的行为主体是农村的“村干部”,即百姓所说的“村官”。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我国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党支部),农村党组织负有讨论和决定村组织的各项建设事业和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等职责,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全国已有 53.38 万个行政村建立了党组织。①村党的支部一般设委员 3 至 5 名、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 至 7 名、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 至 7 名,最多不超过 9 名,由此可见,我国村党组织的党员干部数量是比较大的。同时,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明确也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性质和职责,截至 2018 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 54.2 万个,村民小组 449.1 万个,村委会成员 221.5 万人。②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本文研究的“村干部”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级经济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村民小组长等,他们在履行农村基层管理职能、行使公权力时也属于监察对象,虽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存在兼职的情况,但我国农村“微腐败”涉及的“村干部”队伍可谓十分庞大。
二、农村“微腐败”
对于农村“微腐败”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概念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村干部“微腐败”涵盖的内容也越来越广,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土地流转承包、人口户籍管理、土地确权、村商合作、征地补偿、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可能产生“微腐败”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反腐工作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相关文件和会议中对“微腐败”进行了明确性列举,把高层官员腐败比作“老虎”,基层和案值较小的案件比作“苍蝇”。村干部的“苍蝇式”微腐败相对于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权力较微,腐败金额也相对较“微”,通常具有“级别低”“情节轻”“金额较小”“距离群众近”“面源广”“形式多样”等特点。本文所述农村“微腐败”主要指上述村干部在领导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从事管理”①的过程中,滥用村级“微权力”谋取私利,发生违纪违规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权益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
第二节 监察法治及与农村“微腐败”的关系
一、监察法治
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代表着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方向。习近平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②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法治的地位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③在当代中国,学界普遍认为,“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内涵根本一致,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保障和支撑,“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④国家监察工作同样离不开法治的指引,依法开展国家监察是监察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迫切需要。
纵观历史,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与监察立法是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的,依法监察的演进脉络十分清晰。在中国古代战国时期御史已有巡察之责,唐代设“一台三院”后,我国监察制度逐渐定型,监察法律也随之得到发展,从汉代的《刺史六条》到唐代的《监察六法》再到清代《钦定台规》等,均是监察立法的重要成果。
解放战争时期,1948 年 8 月,华北人民政府通过的《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七条规定设立华北人民监察院,作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1949 年 4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决定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这些探索为新中国监察机关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
第三章 农村“微腐败”的主要特点、社会危害和原因分析................. 13
第一节 农村“微腐败”的主要特点.......................... 13
一、腐败行为主体以农村“三大员”为主................ 13
二、腐败发生领域相对集中,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13
第四章 监察法实施后农村“微腐败”治理的新进展和主要问题......... 20
第一节 监察法实施后农村“微腐败”治理取得积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