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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企业域外商标注册意识的认识分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1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7282326203884 论文字数:6058 所属栏目:商标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增强企业域外商标注册意识的认识分析

 

摘 要:在民族经济与国际经济日渐一体化的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我国驰名商标如何在世界经济中求得生存,免遭不法侵害,法律论文范文是我国政府、企业和法学界必须高度重视并应着力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增强企业域外商标注册意识,及时进行商标确权,依法申请撤销外商的抢先注册,寻求政府支持,谨慎适用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是我国驰名商标域外保护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权 域外保护

 

一、我国驰名商标域外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驰名商标域外被抢注之概况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迅速走向国际经济舞台,对外贸易发展迅猛,产品出口增长快,特别是驰名商标产品在国外市场上显示出很强的竞争能力。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知识产权开发能力较低,商标保护意识薄弱,致使许多知名品牌遭到外商抢注。1992年海信集团在中国申请注册“海信”商业标志,英文标识为“Hisense”,并于1993年取得注册商标权。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被中国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在同年1月11日,德国西门子的控股子公司博世一西门子公司(下称博西公司)以与海信集团“Hisense”极为相似的“HiSense”标识在德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并于1999年2月25日获得注册商标权。博西公司还分别对该商标进行了欧盟注册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下的国际注册,并提出优先权主张[2]。博西公司的上述做法使得海信集团在欧盟地区的商标注册一路受阻,其销往欧洲市场的家电产品也难以用在中国一直使用的“Hisense”商标。2005年,“HiSense”商标争夺案终于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是,海信与西门子商标争夺战反映出的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所面对的商标阻力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事实上,除了海信之外,中国许多企业的商标也已经在国外被抢注,这些企业刚一跨出国门就将面临商标使用的尴尬局面,这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进军海外的步伐。这也说明以往由于对商标制度及商标国际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我们正在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2003年初,联想集团启动新商标“lenovo”,就是因为“legend”商标此前在很多国家就已被抢注,在美国,联想商标被注册的时间甚至比国内还早,这种情况下,如果回购联想商标,代价会很大,只能启用新品牌[4];“杜康”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的“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英国都曾被抢注[5]。目前,我国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中约有15%遇到已被抢注的尴尬局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2002年公布的120个属于中国名牌产品的品牌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的注册情况的调查中,竟有近50%的企业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的企业没有在香港地区注册;近80%的企业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同时,有近8% ~12%的商标在美国、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被以非中国企业所有人名义进行了注册。[6]我国22个高新开发区的近万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平均9家企业才有一个注册商标,我国的一些名牌产品,如“同仁堂”、“青岛啤酒”、“云烟”、“牡丹”等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才发现其商标在日本、美国、荷兰等国均被抢注[7]。至2004年底,驰名商标在海外丧权事件高达200余起[8]。商标被抢注,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得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所有权,或“改名换姓”重新付出昂贵的代价去再创声誉。抢注行为使外商获得了不当利益,排斥了我国商标在抢注地的商标专用权,不仅降低了企业市场竞争力,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而且使我国名牌商标权益得不到进口国的法律保护,致使我方企业在经济上受损,经营上被动,面临着丧失国际市场的危险。在民族经济与国际经济日渐一体化的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我国驰名商标如何在世界经济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如何适应这一商品国际化的需要,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我国驰名商标免遭不法侵害,是我国政府和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并应着力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对国内企业驰名商标国际战略失误的反思导致中国企业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国外被大规模抢注这一窘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存在着外部原因,部分国外厂商缺乏商业道德恶意抢注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和制裁;然而国内企业自身也是存在巨大失误的。笔者认为我国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没有处理好出口创汇和产品创牌的关系。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内企业大部分依靠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出口,通过来料加工、定牌生产,换取一定的外汇,这只能适应市场经济起步阶段、积累阶段的需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战、品牌战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能创立和发展自有品牌的企业才是市场竞争中的最终赢家。世界上一些品牌之所以来中国投资设厂,就是看中中国厂家的生产要素,就在于中国的企业可以“为他人做嫁衣”,而很多国内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却尚未觉醒,总认为打上国外的牌子比自己树品牌、创商标要容易。因此,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独立的商标战略,仅仅是国外厂家的生产商,其产品往往是打上别人的商标,等到自己想发展独立的商标时,才发现市场已经被国外厂家分割殆尽。

2·没有正确处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国内市场需求很大,而且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成品标准不可否认存在着一定差距,这样,有的企业就顺理成章地延缓其商标的国际战略,他们先将国内市场占领下来,再向国外发展,结果往往是国外厂家为防止中国企业的进入,将可能影响自己企业发展的中国商标早给“一锅端”地抢注了,而中国企业却茫然不知,直到准备进军国际市场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已遭到国外厂商抢注,还很可能要面对国外厂家的侵权诉讼,从而严重阻碍了整个企业的发展。

3·没有处理好“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引进来”培养了一批初具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推进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但是在“引进来”的过程中,世界知名品牌运用商标战略对我国企业品牌进行竞争,收购中国商标,使得国外企业既除去了强劲的竞争对手,又可稳稳占领这一商标原有的市场份额。同时,有的企业合资卖牌、合资丢牌,把自己辛苦创立的知名商标和市场拱手相让,严重影响了自己品牌的树立和发展。

 

二、我国驰名商标域外抢注风险之规避

(一)预防:驰名商标抢注发生前的风险规避商标不仅仅是商品的区别性标志,还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有力手段之一,它不仅仅能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也能直接给企业带来利润(如许可费)。可见,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无形资产,还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工具。目前,我国企业对商标的作用理解还不充分,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防止我国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

1·高度重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不注册就使用的商标得不到法律保护。当企业产品逐渐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时,商品知名度不断提高,如果商标不注册,不仅会被其他企业恶意抢注,而且会被仿冒。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同时由于仿冒企业的产品质量往往不如真正企业的产品质量,导致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真正的商品产生误解,从而使企业的形象受到影响。商标只有注册,在被侵权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警惕域外国外代理商和竞争对手。从目前商标抢注的案例看,相当一部分为我方企业在域外的代理商所为。如抢注天津“狗不理”商标的日本企业为其合作伙伴—大荣株式会社,因该商标在日本注册已超过5年,天津“狗不理”要想追回此商标,就必须证明大荣株式会社是恶意抢注,否则,“狗不理”商标将归属于日方[9]。可见,对于自己的合作伙伴与竞争对手,尤其是进口国的渠道代理商及对手,我国企业要正确估计面临的竞争风险及合作风险,时刻警惕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以商标为由设置市场进人壁垒,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商标在进口国的权益。

3·及时在国外进行商标确权。我国企业特别是拥有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企业,为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应当及时在国外进行商标确权。企业在国外商标确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进口国进行商标确权;二是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

(1)在进口国进行商标确权。首先,国际上商标确权有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两种形式。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以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原始归属。商标权只有通过注册商标人依法向商标主管机构申请注册并由获准方获得。如果商标的先使用人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而被使用在后的人抢先注册,就很难取得该商标所有权。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商标权归属于最先使用商标的商标使用者。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商标注册只在法律上起到声明作用,不能用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先使用人可以依使用在先的事实,请求撤销他人商标。如果我国企业向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出口商品,那么应及时向该国申请商标注册。若向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出口商品,则应特别注意保留在该国最早使用我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如销售记录、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原始凭证,而且仍应办理在该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样可以使商标权的归属更加明确。其次,企业在向商品出口国申请注册时,应理清该国与我国在法律上的关系。如果商品进口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成员国,那么企业应充分利用该公约赋予的优先权和国民待遇,以便有效地获得商标注册;如果商品进口国家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但该国与我国存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双边协议,那么我国企业可以根据该协议确定的原则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商品进口国家既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也不是与我国有商标保护方面双边协定的国家,那么应按照对等原则或国际惯例申请商标注册。

(2)做好商标的国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