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法论文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饱受意识形态的争议。在其政治经济学层面语义不慎明晰的基础上,被写入宪法并不能当然“改写命运”。在宪法内在变迁的背景之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构建确实使得我国宪法文本所承载的现代宪法使命更清晰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自不用多言,而在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国际市场经济地位存疑的现实背景之下,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具有理论和现实层面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第一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语义澄清:阐释规范意涵的前提
一、对已有解释方案的简要评述
(一)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机械组合抑或有机统一
有学者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释方案归纳总结为“社会制度论”、“中性机制论”和“市场主导机制论”三种①,即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无法结合到机械结合,再到市场主导。与其说是解释方案,不如说是认识过程,而且随着时间的推进与实践的发展,“市场经济”已脱离了与“资本主义”语词的“捆绑”,而被划入经济运行范畴,“社会主义”归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二者不是不可结合的。目前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可能更多地在“中性机制论”与“市场主导机制论”之间来回摆动,即如何结合。那么,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究竟是机械组合还是有机统一呢?
周新城教授认为,“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同一个社会经济体系的两个层面,它们都具有自己固有的质的规定性……也都有自己各种不同的具体实现形式。当基本制度与运行机制相结合时,这两个层面的质的内容并不会改变,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会为了适应对方的需要而发生一定的变化。没有这种适应对方需要的变化,它们就不可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不可能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而拼装法的机械组合正是忽略了这种“适应对方需要的变化”。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中,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现代化转变如果仅是直接适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办法,那么随之而来的“雇佣劳动者”这一身份事实必然逐渐演变为对工人阶级固有地位的削弱甚至否定,劳动异化未曾走远。这将是从根本上对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写。这也正是对市场持谨慎甚至否定态度的人所担忧的。再如,在近期的经济改革中,一个颇具机械组合色彩的词语——“所有制中性”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讨论中的新词,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取消公、私所有制分类。但正如学者批评所指,“所有制中性”是一个伪概念,是对所有制本身性质与对待不同所有制应遵循原则的混淆,后者即指“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应该保持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立场、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应该厚此薄彼”①的“竞争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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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内涵的变迁视角
变迁视角对于理解中国宪法具有特殊意义,“‘八二宪法’是一部历经双重变迁的宪法。一方面,是对新中国成立之初发展逻辑的变迁;另一方面,其自身通过五次修宪也经历了不断的演进”③。有基于此,李忠夏教授在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提出“变迁社会宪法理论”,并指出其具有两个面向的重要意义,一是在方法论层面可以视作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背后有技术而缺方向的解释方法提供了解释基础;二是“面向中国”的宪法知识要求融合历史、文本与现实来解释中国现行宪法。④虽然本节段的论述对象并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笔者也并不认同在“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划等号,但是这种变迁视角确实为分析社会主义内涵所必须。
变迁视角的背后是流动的历史,虽然历史长河的走向不会因地理、气候等因素发生改变,但是基于不同的人文背景、话语体系,截取不同的流域,各岸的观察者所见、所感不尽相同。
(一)概念梳理模式的弊端与卡夫丁峡谷之谜
通常对社会主义内涵的论述,总是追根溯源到“社会主义”语词的词根、由来,然后沿着理论演变与分支最后落入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与实践,即由“科学社会主义”到“马克思主义”,再经由“正统马克思主义”到“马列主义”,最后落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下图一所示),其中夹杂着对每一阶段各国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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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宪法典的体系性理解:揭开宪法意涵的价值之维
一、宪法典的体例安排
(一)总纲与基本权利章节的序位优先
经历双重变迁的“八二宪法”首先在其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是理解宪法体例结构的背景。正是从近代的支离破碎一路走来,在战争洗礼的废墟之上重建家园,才尤为需要以制度构建新的秩序。以近代中国作为变迁视角的起点,更容易理解从宪法序言的历史确认到总纲制度框架的内在逻辑。而这一体例安排受到的最大质疑就是,位于总纲之后的基本权利章节的价值位阶是否被推后?回应这一质疑,首先应明确的前提是,基本权利保障毋庸置疑是现代宪法的首要任务。那么,问题就转换为,基本权利价值位阶的优先顺位是否必须通过宪法文本的体例序位优先来实现。这正是一直以来广泛存在的以现代西方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政经验为参照基准,对中国宪法体例安排的质疑与诟病。
尝试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仍需要借助宪法变迁视角,并且从中国八二宪法“双重变迁”跳出到世界宪法变迁这一更大的视域。在世界宪法史上,宪法经历了由以自然法或自然权理念为思想基础、在价值取向上强调以自由权保障为中心的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的转变,对经济自由的限制是这一转型的重要标志。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正是转型之下的产物,因此其规范内涵带有明显的现代宪法特征。“从比较宪法史来看,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在自由与福利、保障与限制、市场自治与政府管制之间各有其不同价值立场,相应地,在宪法理念上也形成一系列的紧张关系,域外法治国家依次经历了上述不同的发展阶段。但中国并未经历近代宪法的发展阶段,而是采取了一种跨越历史阶段的发展模式。经济权利并没有经历从神圣不可侵犯到立法广泛限制的发展历程,也没有经历从经济权利到社会权利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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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典的“二元性”特征
在宪法学领域,对中国宪法的二元认识并不是新鲜事物,比如“公私二元”可能是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近年来,利用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分析中国宪法而派生出的“系统宪法学”提出宪法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产物,因此宪法就具有政治性与法律性的二元特征。在这种系统理论之中,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并无高下之分,二者呈现出这样一种关系:“对政治系统而言,法律系统所提供的合法性判断,构成了政治系统的外部指涉,从而有助于政治系统隐藏自身的悖论;而对于法律系统而言,政治系统关于宪法上生成的一整套叙事也为法律系统提供了稳定的外部指涉,从而有助于法律系统隐藏自身的悖论。”①以计划经济的运行与结果为例,计划指令中政治系统对经济系统的直接干涉与否定,导致两系统之间界限消融,最后对二者都造成了巨大的反噬。而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就是试图恢复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界限。
政治与法律的二元性在宪法文本体现的更为明显,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政治性语词与法律规范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与反差,这也是开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词的形容。总纲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亦是最真实的文本写照。在第 6条至 18 条中,第 15 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仿佛一条泾渭分明的隔断,尤其是在前文对财产权与所有制紧密关联的分析之下,第 15 条前面各条款表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而第 15 条及之后的条款明显具有更强的市场经济色彩。因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意涵的解析就必须借助宪法典本身的“二元性”特征,将经济制度前半部与后半部串联起来。这种串联的尝试又是否会再次造成政治与法律两系统之间的界限消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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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制度的静态模型:构建宪法意涵的规范之维·················· 18
一、经济制度条款关键词构建“经济制度金字塔”................18
二、对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的整合理解...............19
第四章 差别待遇与平等权:初窥宪法意涵的事实之维············ 23
一、所有制与财产权再理解............................23
二、差别待遇与平等权的关系证成..........................24
第五章 国企治理中的党组织:再探宪法意涵的实效检验························· 28
一、国企行政治理模式的理论困境........................28
(一)政企分离与党企结合....................28
第五章 国企治理中的党组织:再探宪法意涵的实效检验
一、国企行政治理模式的理论困境
(一)政企分离与党企结合
“国有企业”在宪法的内在变迁中由“国营企业”脱胎而来,从“(经)营”到“(所)有”的转变背后是“全民所有”的代理人——政府退出直接的经营,而代之以市场的宏观调控。这一过程通俗化的说法为“政企分离”,之所以谓之“通俗”,是因为这一概念是不清晰的,“政企分离”之中的“政”是“政府”、“行政”还是“政治”、“政党”呢?如果仅指代政府,那么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问题——“党企结合”为什么又会受到背离“政企分离”的指摘呢?
无论是政企分离,还是党企结合,都是政策性的话语,概念自身是模棱两可、不周延的。正如开篇所立表述规则——避免使用政治话语解释政治语词,所以只将两语词作为一种争议的事实抛出,带着问题——“政”、企关系如何,直接进入规范分析。而由于国有企业、国企改革多受经济法学者们关注,或者说经济法学者们的探查更微观、细致,故下文将先从两位经济法学者的视域探入,再结合国有企业所坐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