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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1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3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91404374834 论文字数:19989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行政法论文,通过法律规定和合同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既被赋予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又需承担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信息存储与披露的义务,而这两种义务必然存在着对立的关系。如何既充分利用数据实现政府公共职能,又有效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人等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是目前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各国普遍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协助行政执法的义务。通过对域外部分国家的立法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的实践状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从公共行政理论、社会连带关系学说、目的正当性与目标一致性、网络私权力的双重性的角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正当性进行论证。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大数据时代,“数据”俨然成为了一种可以与物质资产相提并论的新型“资产”。包括经营者和用户在内的数据主体,无时无刻的不在网络上创造和遗留着大量的数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基于改善经营的目的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然后形成相关的数据。[1]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的业务数据、客户数据等能够有效的满足政府部门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规律、预测趋势、辅助决策的需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数据。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保留的一些用户信息、聊天内容等数据可能成为行政执法的证据和线索。因此,行政机关出于作出决策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也会要求收集存储信息的主体向其提供相关数据。那么深究行政执法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索要数据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数据协助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过程中如何平衡自身利益、用户个人的隐私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显得极为重要。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2011 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可以视为从一般意义上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收集存储及披露义务。但是后续的法律条文中却没有明确且细化的规定,仍然存在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之间的界限模糊、收集存储的信息类型不明缺、存储信息的期限较短、缺乏披露数据的程序性规定、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救济与追责机制等问题,无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数据收集存储和披露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而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数据协助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行政执法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索要、重复索要数据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着有限协助的问题,有限协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消极合作,二是合作效果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数据协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间接导致了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延阻的实践困境。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着过重的数据收集存储和披露的压力,如果长此以往,有可能会抑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发展,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收集存储信息的主体协助行政执法义务具体包含的内容,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收集存储与披露制度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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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意义

从立法与实务的角度来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位、厘清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义务之间的界限等内容迫在眉睫。虽然我国已经在一般意义上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收集存储及披露义务,但是后续的法律条文中却没有明确且细化的规定。这种立法现状导致了在具体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所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位、明确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具体内容、厘清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义务之间的界限,对收集存储信息的主体更好地履行协助行政执法义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域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状况,结合我国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完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机制的建构,期望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用户隐私利益三种利益关系,将协助执法过程中对公民隐私侵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从法律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角度来看,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内容具体化、程序化、合理化既可以促进网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快速的进行,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快速发展、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从而有效维持数据主体隐私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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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正当性论证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2.1.1 公共行政理论

传统的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主体仅限于国家行政机构。[4]20 世纪中后期以后,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公权力出现了向社会转移的趋势,社会公权力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之中。现在普遍意义上认为公共行政即包括国家行政机构的公共行政也包括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在新时代被赋予了新的涵义。[5]前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后者则指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共行政已经突破了原本以“政府”为中心的内涵。那么我们在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公共行政的对象时,我们不能仅仅从“它”是否符合公共行政的主体加以认定,而应当从该事项本身加以认定。那么一般认为,判断某种事项是否为公共行政的对象时,应当以该事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为判断标准。由此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应当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一方面,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首要目的协助行政机关执法,配合政府建立规范的网络信息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协助行政执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征。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往往都具有集合性的特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行政执法义务过程中因为技术、效率的优势协助行政机关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公共行政的属性,属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范畴。[6]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担起协助行政执法的公共行政职能。[7]面对日益繁杂、沉重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许多原本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公共行政事务,越来越多地需要借助相关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国家行政机关更具有具有效率等方面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帮助政府作出决策和维护公共安全,更好的负担协助行政执法的公共行政职能。另一方面,肯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符合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从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共行政职能的主体日益扩张地主要原因是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政府无法负担全部的公共行政职能。除政府外,各种社会力量,如相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都可能承担一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成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行政的主体已经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参与其中。这种政府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需求,从而更好的实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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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的合理性

2.2.1 目的正当性与目标一致性

根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权利与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首要目的协助行政机关执法,配合政府建立规范的网络信息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一些制定规则、责任免除等权利,那么不可避免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行政执法方面,由于受到技术与预算的制约,导致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上会大大打折扣,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具有技术和效率优势。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协助行政机关执法的义务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机关执法的效率,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也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肯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作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协助行政执法义务不仅仅在目的上具有设立的正当性,确保了网络秩序的健康和国家的安全。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政府在减少经济损失方面的目标也是一致的,积极主动的履行行政执法协助义务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能够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并维护其资本的安全。在这方面的目标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根本利益。这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动机之一。但是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时候会以自身经济利益为追求,不可避免的会与政府的目标发生冲突,因此立法中需要通过设置责任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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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现状............................9

3.1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立法现状....................9

3.1.1 信息收集存储义务........................9

3.1.2 监控审查义务.......................10

第四章 域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规定与评析...............17

4.1 强制数据留存义务.........................17

4.1.1 数据类型.......................18

4.1.2 存留期限.......................18

第五章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改革.....................21

5.1 基于比例原则的协助行政执法义务边界..........................21

5.1.1 必要性原则.....................21

5.1.2 适当性